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电话号码
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电话号码
江苏大学函授本科是江苏大学为广大在职人员提供的一种学历教育方式。
在进行函授本科学习过程中,学员经常需要与学校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此了解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的电话号码非常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如何找到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的电话号码以及如何使用电话号码进行联系。
解决方案:
1.访问江苏大学函授本科官方网站,查找联系方式页面,一般会有相关的电话号码和联系人信息。
2.拨打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的总机电话号码,询问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3.向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的学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号码。
4.通过学姐学长等其他函授本科学员的经验,了解他们在与学校联系时使用的电话号码。
6.在函授本科课程学习过程中,可以向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咨询学校的电话号码。
7.注意学校官方公告、通知等渠道,学校可能会在这些渠道上公布相关联系方式。
通过以上几种途径,学员们可以找到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的电话号码,并及时与学校进行联系。在与学校进行电话沟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自己函授本科的班级和学号,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更快地帮助解决问题。
2.提前准备好需要咨询的问题,以免电话沟通过程中出现遗漏或遗忘。
3.尽量选择在工作日或工作时间段内拨打电话,以确保能够顺利联系到学校相关人员。
4.与学校进行电话沟通时,要保持耐心和礼貌,有条理地表达问题,并按照学校的指引进行操作。
总之,找到江苏大学函授本科的电话号码并与学校进行联系,对于学员们的学习和生活都非常重要。通过以上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联系到学校,解决问题,享受到优质的函授本科教育服务。
江苏大学招生电话
江苏大学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江苏帆冲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首批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态掘歼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首批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散李认证高校、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学校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形成“工中有农,以工支农”的鲜明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文化情怀。
江苏大学的本科招生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研究生招生电话:0511-88780086;京江学院招生电话:0511-88780120;成教招生电话:0511-88791068。
江苏大学招生办电话号码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招生查询电话是0511-88780120。
招生计划
2021,我校将招收4000名硕士生。2022年,各专业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数量、免收学生人数和生源进行调整。
2022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为30人。原则上是特殊的,专业没有限制;单独考试招生计划中有10名学生(包括在总体计划中)。
考生的学术芦拦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陪物胡业生等)、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均可届时毕业。考生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学历或教育部蚂卖留学中心颁发的海外学位证书,方可在当年入学,否则入学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的人员。
(3)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等职业院校学位2年以上(毕业至当年录取之日,下同)以及取得国家认可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近三年425人,修完相应专业8门以上主干课程,毕业后按同等学术能力身份报考。
(4)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
在校研究生注册前必须获得培训单位的同意。
2022年江苏大学招生章程
江苏大学是一所乎兄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共有学府校区、中山校区、梦溪校区和长山校区四所校区,学校遵循考生志愿从高到底,择优录取考生,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江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江苏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橘侍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江苏大学,国标:10299
办学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校本部),中山西路63号(中山校区),梦溪园巷30号(梦溪校区),长香西大道537号(长山校区)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下设机构之一,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讨决议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的科类要求。
3.英语与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与日语课程。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二条学生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和艺术类考生,均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艺术类录取时,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对于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省考生,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岁伍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5.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6.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7.综合评价招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及我校本年度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8.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9.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收费标准
1.江苏大学2022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奖助学措施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真:0511-88791785
网址: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12013
第十九条江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江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