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咸爵鸿时间:2023-07-23 14:12:11

导读:"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不同行为形式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虚假宣传:企业故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等,以牟取不当利益;

  -商业诋毁:企业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或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不正当销售手段:采用欺骗、胁迫、恶意比价等手段,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不正当竞争契约:强制其他经营者签订不公平的合同,限制其市场竞争自由;

  -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窃取、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造成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市场失序、消费者权益受损、企业形象受损等问题,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处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环境,我国设立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机构,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调查和处罚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法者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受害者等处罚。

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销售手段、不正当竞争契约和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我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仿吵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明汪自使用他人激大仔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什么叫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

【法律氏启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歼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旁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名词解释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通过不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的竞争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衡顷秩序,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界定和处罚,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名词解释是什么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名词解释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如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中,其他市场主体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利益受损、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

二、怎么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具体差别如下:(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咐祥陆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宴简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用七个条文来规定不正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分别是:实行混淆行为,引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渣闷亏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有奖销售时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罩乱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如神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简述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谨正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稿晌念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键困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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