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你有哪些安全教育资源可供学习和分享?

作者:王博晨时间:2023-07-30 06:31:11

导读:" 芜湖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是一个专门为芜湖市居民提供安全教育资源的网站。该平台汇集了丰富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教育视频、安全教育活动等。以下是该平台提供的一些安全教育资源:。1.安全知识库:该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安全知识,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安全"

  芜湖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是一个专门为芜湖市居民提供安全教育资源的网站。

  该平台汇集了丰富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教育视频、安全教育活动等。

  以下是该平台提供的一些安全教育资源:。

  1.安全知识库:该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安全知识,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安全内容,如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食品安全等。通过阅读这些安全知识,用户可以增加对各种安全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2.安全教育视频:平台上还提供了丰富的安全教育视频,这些视频生动形象地展示了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和处理方法。通过观看这些视频,用户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安全问题,并学习到正确的应对方法。

  3.安全教育活动:平台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这些活动旨在通过互动的方式提高用户对安全教育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解决方案:

  -提供更多的安全知识内容,包括不同领域的安全知识,如网络安全、自然灾害安全等。

  -增加安全教育视频的数量和质量,涵盖更多的安全场景和案例。

  -组织更多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如线上线下结合的安全培训、安全演讲比赛等。

  -引入专业的安全教育机构或个人,提供更权威、实用的安全教育资源。

  -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合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更多的教育和社会活动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普及度和实效性。

芜湖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及登录网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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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的安全健康需要构建一张“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的立体安全网,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可以让孩子的安全得到更多保障。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芜湖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及登录网址入口,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芜湖安全教育平台登录网址入口

    芜湖安全教育平台登敬镇录网址入口如下,学生可以点击以下网址进入安全教育平台。

  二、下面安返老全教育平台怎么申请账号和密码

  芜湖安全教育平台账号注册方法:

    芜湖安全教育平台学生帐号和密码是由班主任老师设定的,然后统一导入系统。

  所以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无需注册帐号,而且注册了也不会审核通过。

  芜湖安全教育平台登陆账号和密码示例:。

    学生登陆帐号由学校批量开通,然后会把系统生成的帐号和密码分发到各班主任老师处,然后再告诉每位学生。下面以学生姓名为“王小明”为例演示:

    学生帐号:wangxiaoming9546(学生姓名 系统序号)。

    初始密码:123456(初始密码需登陆后自行更改)。

  三、芜湖中小学安全教育注意事项

    10月15日,市禁毒办联合市教育局给全市中小学生上了一堂“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课”,旨在让在校青少年从思想源头上建立识毒、拒毒、防毒意识,学会如何保护亮世粗自己远离毒品的实用知识;并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带动家长、亲友了解禁毒理念,远离毒品侵蚀,筑牢拒毒防火墙。

    下午,镜湖小学,五六年级学生的第二堂课为毒品预防教育课。

  毒品有什么危害、怎么区分毒品,有关人员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孩子们对毒品的危害性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此之前,镜湖小学通过开展禁毒绘画主题比赛、设置禁毒宣传角等方式引导学生及家长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在荟萃中学、第三中学,除了全校学生同时收看毒品预防教育课之外,学校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绘制禁毒黑板报、开展禁毒主题班会、制作禁毒宣传标语横幅、利用电子屏、校园广播等设备大力宣传禁毒教育知识等。

  市教育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作为校园安全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市中小学将毒品预防教育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每学期安排不少于1课时的禁毒教育课。

  同时,加强中小学教师禁毒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禁毒教育辅导老师。

    市禁毒办副主任胡小平介绍说,今年3月至8月,市禁毒办和市教育局联合举办了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课评比活动,评比期间共收到163件禁毒教育课作品。

  这些课件紧密结合中小学不同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从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的角度,运用影视、网络、互动游戏等手段开展教学。

  根据前期比赛部署,市禁毒办、市教育局组成联合评审组,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授课评比等方式,对全市参赛作品进行了评选,经层层选拔,最终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8名,优秀奖20名。

  而在此次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课上所播出的就是此次评选的优秀作品。

芜湖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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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第一这句话永远不会错,特别对于孩子来说。

  成长带给孩子更多的活动空间,也随时激发着他们,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逐渐有了自己的思维意识之后,都喜欢玩闹,不懂得顾及他人,总是肆无忌惮。

  还喜欢搞破坏,做什么都是无所畏惧的。

  但是家长们如果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因为疏忽了某种意识情况之下,就很有可能会给身体健康带来无心的伤害。

  所以,对孩子进行一些安全教育课是很有必要的。

  帮助孩子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

参加运动会要注意什么?

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多、持续时间长、运动强度大、参加人数多,安全问题十分重要

  1.要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调度指挥,这是确保安全的基本要求。

  2.没有比赛项目的同学不要在赛场中穿行、玩耍,要在指定的地点观看比赛,以免档芹迟被投掷的铅球、标枪等击伤,也避免与参加比赛的同学相撞。

  3.参加比赛前做好准备活动.以使身体适应比赛。

  4.在临赛的等待时间里,要注意身体保暖,春秋季节应当在轻便的运动服外再穿上防寒外衣。

  5.临赛前不可吃得过饱或者过多饮水。临赛前半小时内,可以吃些巧克力,以增加热量。

  6.比赛结束后,不要立即停下来休息,要坚持做好放松活动,例如慢跑等,使心脏逐渐恢复平静。

  7.剧烈运动以后,不要马上大量饮水、吃冷饮,也不要立即洗冷水澡。

 如何防止烫伤?

  烫伤是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事故。

  在家庭生活中,最常见的是被热水、热油等烫伤。

  如何防止烫伤呢?。

  1.从炉火上移动开水壶、热油锅时,应该戴上手套用布衬垫,防止直接烫伤;端下的开水壶、热油锅要放在人不易碰到的地方。

  2.家长在炒菜、煎炸食品时,不要在周围玩耍、打扰,以防被溅出的热油烫伤;年行李龄较大的同学在学习做菜时,注意力要集中,不要把水滴到热油中,否则热油遇水会飞溅起来,把人烫伤。

  3.油是易燃的,在高温下会燃烧,做菜时要防止油温过高而起火。万一锅中的油起火,千万不要惊慌失措首知,应该尽快用锅盖盖在锅上,并且将油锅迅速从炉火上移开或者熄灭炉火。

  4.家里的电熨斗、电暖器等发热的器具会使人烫伤,在使用中应当特别小心,尤其不要随便去触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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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芜湖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歼信蚂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芜湖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小学生需谨记这七点

防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著名预防犯罪专家王大伟提醒大家,犯罪分子拐骗孩子,从月份上讲,春、秋、冬季相对较高,春节前后上升明显。具体时间上,上学、放学的时间段最高发,下午5点至晚上10点高发,需格外警惕。

1、必须教会孩子的几件事

  记住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一定要让孩子熟记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单位的全称及电话号码,告诉孩子在迷路或被拐骗时,应找警察或拨打110,同时模拟特殊情况和孩子一起演练。

  不和陌生人说话。这是英国最重要坦姿的警语之一,要告诉孩子别跟陌生人说话,并拒绝陌生人的饮料、糖果、礼物和搂抱,不跟陌生人走等,不给犯罪分子诱骗机会。

  3岁学会认方位。

  在孩子3岁的时候,就要教会他正确认识方向。

  不妨学学这首歌谣:“清晨太阳升在东,夜里马勺北斗星。

  街道门牌要记清,会认东西南北中。

  ”。

  制作护身卡,家中留底,或交幼儿园、小学班主任保管。

  它也叫儿童身份识别卡,由澳大利亚警察发明,包括孩子的食指指纹、DNA、彩色照片、病案记录、血型、父母的联系方式等。

  此外,稍大一点的孩子,特别是走夜路的女孩还可以带个尖叫警报器或者哨子,遇到坏人时就能呼救,威慑坏人。

  走失时站在原地。告诉孩子一旦找不到爸妈,就站在原地不动,但不要坐下或蹲着,以免太隐蔽父母找不到。

2、发现孩子丢失怎么办?

  第一招,广播。想办法找个广播站、居委会或大学等能发布广播的地方,广播时,一定要讲清楚孩子的特征,如穿什么衣服、身上有什么明显的标志(例如胎记、痣等)、父母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招,采用“十人四追”法。

  一旦孩子丢失,一定不要放弃自救,可使用“十人四追”法来寻找。

  “十人四追法”,是指母亲必须原地不动,父亲召集10人,分粗细两层寻找。

  具体人员安排如下:4个人分别向东西南北4个方向在2公里以内,沿大路寻找;4个人前往附近的火车站、汽车站等寻找,范围仍是2公里以内,以免歹徒抱走小孩后逃往另一个城市;剩下两人,1人报警,1人呆在家里,以备孩子自己找回家。

  第三招,报警。报警也是有技巧的,2岁内的小孩还不太会走,失踪后很可能是被拐骗了,应马上报警;3-6岁的孩子,活动半径不会太大,如果找了半小时以上没找到,且问过幼儿园同学都没在一起的话,应及时报警;如果是小学生,最好失踪1小时再报警,并及时联系和他关系较好的同学及家长询问。

交通安全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跑闹、玩耍。

  2、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人行天桥等,不得随意横穿。

  3、不氏埋得在马路中央骑自行车。

  4、遵守公共秩序,排队等车,车未停稳不得靠近车辆,上下车时不拥挤。

  5、文明乘车,乘车时要系好安全带或抓牢扶手。不坐破旧车辆。

用电安全

  1、要在家长的指导下逐步学会使用家用电器。

  2、不要乱动、乱接电线、灯头、插座等。

  3、不要在标有“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

用火安全

  1、不准玩火,不得携带火种,发现火灾不得逞能上前扑火,要及时报告大人或报警。

  2、家长不在家时,不准使用煤气、液化气灶具等。

  3、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最好做到不放或在家长的指导下燃放。

饮食安全

  1、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勤洗手,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2、购买有包装的食品时,要看清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一定不要购买食用。

  3、生吃瓜果要注意洗干净后才可食用,不吃腐烂、变质的瓜果。严禁吸烟、喝酒。

  4、不暴饮暴食,防止消化不良。

精神安全

  1、远离网吧。在家里上网要听从父母的指导,不登录、不查看不健康的网站,上网时间要有节制。

  2、不要涉足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录像厅、卡啦OK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3、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4、不购买、不借阅内容不健康的书刊、报纸、光碟、录像带;不看低级趣味的电影、电视。

  多读健康的书刊,多看乐观的节目。

  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

其他方面的安全

  1、不要轻信陌生人,陌生人敲门不要开防盗门。

  2、外出旅游或走亲访友,万一迷路不要惊慌,要呆在原地等候父母回找或及时拨打110,请求警察叔叔的帮助。

  3、观看比赛、演出或电影时,排队入场,对号入座,做文明观众。比赛或演出结束时,等大多数人走后再随队而出,不可在退场高峰时向外拥挤。

  4、不得接近易燃易爆物品和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

  5、不偷不抢,不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6、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遇到敲诈勒索、拦路抢劫及时告诉父母或打电话报警。

  不被陌生人的甜言蜜语所迷惑,防止被拐骗、拐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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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互联网 安全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随时随处可学安全知识。各地要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实验区工作,扩大实验区覆盖范围,把参加安全教育实验区作为全面提升安全教育水平的创新抓手。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岩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大谨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粗仿扮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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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腔氏敏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核敏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伍枝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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