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

作者:和老师时间:2023-03-01 19:23:43

导读:" 2023年广东省自考报名时间即将到来,这将是一次重要的机会,可以帮助考生实现他们的学习梦想。一、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1月8日-3月10日;2月18日-4月17日。二、考试时间:每年4月和10月的第三个周末,具体以准考证为准。三、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

  2023年广东省自考报名时间即将到来,这将是一次重要的机会,可以帮助考生实现他们的学习梦想。

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

  一、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

  1月8日-3月10日;

  2月18日-4月17日。

  二、考试时间:每年4月和10月的第三个周末,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广东省2023年自考报名时间) 图2

  三、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实际能力,自主选择专业参加自学考试。

2023广东下半年自考报名时间是多久 什么时候结束报名?

  2023广东下半年自考报名时间根据每年自考报名时间推测,预计在6-9月份进行,广东下半年自考考试时间为10.28-29日,考生可以在广东教育考试院进行详细报考时间的查询。广东自考每年只进行两次考试,考生要认真复习,不要错过考试。

  下半年广东自考报名时间根据往年自考报名时间推测,2023年下半年广东自考报考时间应该在6-9月份左右开展。下半年考试时间已经敲定,为10.28-29日。

  去年广东新生预报名时间为8月27日10:00至30日12:00,正式报名时间为8月27日10:00至30日17:00。考生报考时间为9月1日14:00至5日17:00,缴费时间为9月2日10:00至5日17:00。

  考生可以参考去年时间进行今年报考时间的推断。

  广东自考报名注意事项1.广东自考报名新生需要进行预报名和报名两个阶段。预报名时考生须录入个人信息并设置个人密码,预报名成功后将得到唯一的预报名号,预报名号仅当次有效。

  2.广东自考正式报名全部在网上进行,广东自考考生须凭当次预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微信(ID:gdsksy)小程序进行正式报名。

  3.广东考生选择完考区和报考课程后,一经考生确认,不得增加、删减、更改。

  4.广东自考生确认报考后所交报考费一旦网上缴纳,不予退还。

广东自学考试适合哪些人群报帆搭考1、工作繁忙的在职人员;

2、有意选修第二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在校本科大学生;

3、高考失利想提升学历的学生;

4、专科在校生;

  5、想提高个人技能和知识素橡核养的广东自考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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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报名时间2023年

  广东2023年1月自考报名时间是2022年11月22日10:00至25日12:00,考试时间为1月7日、1月8日(已延期至4月1日至2日);4月自考报名时间是2023年2月24日10:00至27日17:00,考试时间为4月15日、4月16日;10月自考报名时间是2023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考试时间是10月28日、10月29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highereducation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分为社会型考生和应用型考生。

  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唤拍毕业证枣旅书,国凳链凳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广东自考报名时间2023年下半年

广东自考报考时间2023如下:

  2023年广东自考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5至16号。

自考历史沿革:

  1977年8月8日在《关卖数神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邓小平指出:“教育要两条腿走路,大专中亏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是一条腿。

  ”这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提供了重大的理论指导。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已有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教育工作时指出,为了促使青年人自学上进,应该拟定一个办法,规定凡是自学有成绩,经过考试合格者,要发给证书,照样使用。

  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自考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毕手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中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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