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作者:牧晟泽时间:2023-07-24 15:20:59

导读:" 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衡量标准是什么?煤矿的超能力生产是指煤矿在生产过程中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高产出、高效益的生产状态。为了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标准化。1.产量:煤矿的超能力生产首先体现在产量的提升上。衡量煤矿超能力"

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煤矿的超能力生产是指煤矿在生产过程中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高产出、高效益的生产状态。为了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标准化。

  1.产量:煤矿的超能力生产首先体现在产量的提升上。

  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标准之一就是煤矿的年产量。

  通过比较煤矿历年的产量数据,可以了解到煤矿的超能力生产水平是否有所提升。

  2.能源消耗:超能力生产不仅要追求高产出,还要注重能源的合理利用。

  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另一个标准是能源消耗的减少程度。

  通过减少能源消耗,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益,还可以降低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3.安全生产:煤矿的超能力生产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因此,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另一个标准是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煤矿需要通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伤亡。

  4.产品质量:超能力生产不仅要追求数量上的提升,还要注重质量的提高。

  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另一个标准是产品质量的好坏。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不仅可以满足市场需求,还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5.设备更新:煤矿超能力生产需要依靠先进的设备和技术。

  因此,衡量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另一个标准是设备更新的速度和程度。

  煤矿需要不断引进新的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总之,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衡量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通过产量、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设备更新等多个指标的评估,可以客观地反映煤矿的超能力生产水平。

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露天煤矿和600万t/a及以上井工煤矿以100万t/a为一级级差。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1级级差,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在此基础上,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煤矿,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级级差。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激猜举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明碧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

  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参考兆陆资料来源:人民网-发改委等三部门发通知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

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界定

  1、年计划和年实际能力是等于或小于设计能力,如果有最新核定能力,则不按设计能力,应按最新核定能力。

  2、月计划等于或小于(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除以12。段芦月实际产量不大于月计划110%,且握胡带相邻3个月只能出现1次超产。

  3、日计划和日实际能力没有明确文字规定,但日计划等于月计划/本月天数。日实际产量一般不超过(月计划/做模本月天数)乘以1.1系数,同时不出现连续超产现象。

露天煤矿的三超标准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国家颁布的哪个规定中,有露天...

煤矿的“三超”是指猛枯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枝喊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133号)第三败轿条的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具体露天煤矿的相关规定,可向煤炭主管部门联系咨询。

煤矿产量超产规定

  法律分析: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氏稿正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

  对3个月歼悔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

  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敬誉责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下面的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标准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拿搜察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有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认定,但是没有具体到每天产量,仔细想想如果煤层赋存不稳定,尤其放顶煤的工作面,煤层厚了,肯定产量就要高了,你总不能不放了吧消茄。个人觉得规定到天不算合理,可能是你们地方漏念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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