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探放水中什么是单孔设计?

作者:何歌珧时间:2023-07-27 00:17:04

导读:" 煤矿探放水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为了保证井下矿井的安全和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排水处理的工作。而单孔设计是其中的一种常用技术,下面将通过有序列表的方式介绍煤矿探放水中的单孔设计。1.单孔设计的概念:单孔设计是指通过在井下钻探一个孔洞,将地下水抽出或引入水源,以实现井下水"

  煤矿探放水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为了保证井下矿井的安全和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排水处理的工作。而单孔设计是其中的一种常用技术,下面将通过有序列表的方式介绍煤矿探放水中的单孔设计。

  1.单孔设计的概念:单孔设计是指通过在井下钻探一个孔洞,将地下水抽出或引入水源,以实现井下水位的控制和调节的技术方法。

2.单孔设计的作用:单孔设计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a.控制地下水位:通过单孔设计,可以控制地下水位的升降,确保矿井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b.排水处理:单孔设计可以将井下积水排出矿井,保持井下的干燥环境。

  c.补水供应:如果井下水位过低,可以通过单孔设计引入水源,补充井下的水资源。

3.单孔设计的步骤:

  a.钻探孔洞:首先需要在井下选择一个合适的位置,进行钻探孔洞。钻探孔洞的深度和直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b.安装抽水设备:钻探完成后,需要安装抽水设备,将地下水抽出或引入水源。抽水设备的种类和规格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c.监测和调节:一旦单孔设计完成,需要对井下水位进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确保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4.单孔设计的注意事项:

  a.安全措施:在进行单孔设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b.设备维护:抽水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c.环境保护:在进行单孔设计的同时,需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通过以上有序列表的介绍,读者可以了解到煤矿探放水中的单孔设计的概念、作用、步骤和注意事项。这些信息对于了解煤矿探放水工作的重要性和技术要点都具有指导意义。

探放水设计中,什么是单孔设计,单孔设计的要求是哪个文件中提出的。设计...

  探放水设计中,什么是单孔设计,单孔设计的要求是哪个文件中提出的。设计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钻探施工单孔技术与组织设计

  单孔技术与组织设计的编写提纲与矿区(项目)钻探设计基本相似,只是针对具体钻孔的条件而论。主要内容如下。

(一)前言

  钻孔编号及位置、钻探工程性质、目的与任务、孔深、孔径等。

(二)施工条件

  简述钻孔施工交通、气候、风力、水源、电源、地层情况(附地层理想柱状剖面图)。

(三)钻孔技术质量要求

  由地质设计及合同提出的具体钻探工程六大质量指标和特殊要求。

(四)钻孔施工主要设备和器具选择

  根据孔深、终孔口径、地层复杂程度选择钻机、水泵、钻塔、附属设备、钻杆、钻具和厅册必备仪器、工具的类型规格,并列出配置清单。

(五)机场布置及钻前工程

  绘制钻孔施工现场布置平面图,钻孔施工“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搭建设计。雹郑

(六)钻孔结构

  确定钻孔纵剖面形状(包括开孔、终孔直径,套管层数及各段的长度和直径)。

(七)钻进工艺技术

1.钻进方法

  根据钻孔地层柱状图分层设计钻进方法。如合金、复合片、金刚石钻进,冲击回转钻进,提钻取心钻进或绳索取心钻进等。

2.冲洗液与护壁堵漏方法

  根据所钻地层设计冲洗液类型、配方,配制方法及性能调整方法;选择护壁堵漏方法与材料;若采用套管护壁阐述套管规格、数量、下入方法及固管要求。

3.岩矿心采取心方法

  分层阐述取心方法和取心工具。在取心困难的地层中应附特种取心工具的结构示意图,并说明操作注意事项。

4.钻头的选择

  分层阐述取心钻头、扩孔钻头类型、规格、性能参数要求等,并列汇总表。对于需要的特殊钻头应附钻头结构图。

5.保证钻孔质量的措施

  根据岩心钻探六大质量指标及钻孔地质设计(或合同)要求,阐述保证钻孔质量的具体措施。对于薄弱环节应有针对性地作重点阐述。

6.事故预防与处理

  根据钻孔所钻地层及孔深、孔径情况和钻孔轨迹特点,阐述钻孔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预防措施及处理预案。

7.定向钻孔技术设计参数及内容

如果施工定向钻孔,设计应增加以下内容:

1)孔身剖面类型;

2)钻孔遇层角;

3)造斜点、分支点位置;

4)各孔段的曲率或曲率半径;

5)目标点孔深,靶区半径;

6)垂直孔段或直线孔段长度;

7)各孔段端点的顶角、方位角、长度和垂深及空间坐标值;

8)定向钻孔总长度(即孔深),开孔顶角、方位角及孔位坐标;

  9)校核孔身曲率是否满足粗径钻具通过、钻杆柱安全等限制条件。

(八)钻孔施工组织

1.确定钻孔施工组织与承包模式

  一般情况下,单孔施工以机台为单位施工,对于施工难度大而深的特殊钻孔由上级单位指派1~2名专业管理人员指导施工。钻孔施工承包有两种模式,一是总承包(包施工费用,包工资、材料、工期、安全与质量),二是部分承包(包工期、安全与质量,其他以定额核定费用)。

2.编制施工计划及措施

1)钻孔施工程序、进度计划和具体措施,绘制施工进度横道图;

2)编制设备易损件、施工材料、新添器具和工具购置计划;

3.建立组织管理制度

  确定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待遇标准,制定机台及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经济承包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等。已有规范性制度的可以参照执行,没有的特殊要求需针对性制定。

(九)HSE(健康、安全、环保)管理

  根据钻孔施工条件、环境和要求进行针对性设计,阐述保证实施措施及预案。

(十)编制“钻孔施工技术设计指示书”

  编制简明扼要的“钻孔施工技术设计指示书”,概述地质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

  “钻孔施工技术设计指示书”格式参见表13-3。

  扮肆宏。

表13-3钻孔施工设计指示书

煤矿中的放水孔指

1、探放水钻孔布置原则:

  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探放断层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探水钻孔终孔直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探水钻机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孔口管安装方法具体操作时要依水压大小和煤柱而定。

  孔口笑握做管外侧要安装阀门和测压表。

  当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时,可用长钎子边探边掘,打超前探眼,逐步探放降低水压,消除上部老空水水害。

  老塘老硐被疏干后的残存积水体,可用长钻杆边探边掘,探3m,掘进1m。

  2、探放水工程设计的编制内容。

  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探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工序。

  说明探水钻孔的超前距。

  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个数、方向、倾角和孔径。

  提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技术和安全措施。

  附必备图纸,包括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图、相应的地质或水文地质平剖面图。已回采的老空区、水窝等临时性工程,设计图纸上要详细标出。

  3、探放老空碰衡水设计,应分析老空区开采时顶板出水情况、开采结束时间、生产用水排放情况、采空区底板标高、周围采区或采面对老空水的影响情况等,由此判断老空水最高积水标高,圈出积水范围,计算积水量,并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

  4、探放灰岩水、断层水、陷落柱以及对封闭不良钻孔的处理,按有关规程和条例执行。

  5、沿煤巷道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墙,预埋套管,由墙外向里进行探放水。

6、孔口管长度设计:

  探放高压强含水层、陷落柱、高压充水断层或探放老空水头超过10m以上时,孔口管长度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孔口管安装要采用管内压水泥浆或化学浆等方法,然后做孔口管耐压试验。

  探放老空水头高度在4m以内时,孔口皮码管安装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布打入等方法。老空水头在4~10m之间时,孔口管安装方法视煤柱大小、煤壁完整情况和水压情况而定。

  煤柱宽度大于4m时,探放老空水需埋设孔口管,孔口管长度应不小于煤柱宽度的1/2。

单把单孔和单把双孔的区别是什么?

一、结构不同

  单孔就是台面上只有一个安装孔可以安装的龙头,单把就是一个开关把手,所以称为单把单孔水龙头。单孔水龙头用来控制水流的大小开关,有节水的功效。

  单把双孔水龙头是冷热水分别由两个管孔引入,而出水则由一个水嘴流出。

  其水温由一个把手左右调节来实现的。

  一般左边为热水,右边则为冷水。

  这种阀门,实际就是人们常说常用的冷热混水阀。

二、款式用途不同

  单把单孔水龙头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从老式铸铁工艺发展到电镀旋钮式的,又发展到不锈钢单温单控水龙头、不锈钢双温双控龙头、厨房半自州激动龙头。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购水龙头,都会从材质、功能、造型等多方面来综合考虑。

  单把双孔的也是从一个龙头出水册信袜,但控制冷热的开关只有一个,一般是左热右冷,比较适合面盆及厨房水盆龙头,控制起来方便,用的时候省的调节两个开关。无论双把双孔还是单把双孔还是单把单孔双把单孔,出水的龙头肯定只有一个。

扩展资料:

双孔龙头的优势特点:

  双水龙头相对单把水龙头多占了一点面积,但是功能强大,可在第一时间分别享用冷水和热水,更为实用和美观。

  台式双水龙头:厨盆上的孔位决定是否能够使用这种水龙头,所以最好使用配套产品,两只把手分别控制冷、热水。如果您家有了小孩子,那么这种水龙头的设计就更加安全,那种分不清冷、热水而造成烫手的事情会尽量避免。

  挂墙式水龙头:可根据喜好,随意搭配不同类型的厨盆,并且充分利用了厨盆上方的墙体,既节省了空间,又十分美观。但是由于国内的建筑设计很少在厨房采用水道内藏,维修起来会相对困难,主要原因是水管全部埋在墙里面。

  厨房龙头选择单把的,而且最好选择龙头把手较长的,因为在厨房,手里拿着别的东西,或者手上是油乎乎的,这个时候用手背就能开关的龙头就显得方便很多。

  淋浴龙头,如果家中使坦大用的是燃气热水器,选择双龙头就方便很多,虽然现在燃气热水器很多都是恒温的,但由于家中每个人的身体感受不一样,所以使用时还是要用龙头混水来进行温度的微调的。

  普通单把龙头,在调节的时候,是热水管和冷水管的水量一起变化,不好掌握,而使用双龙头就方便很多,只要先把热水龙头开到最大,然后再把冷水龙头开到合适的量就可以了,而且对于一些不带低压启动的热水器。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

  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升敬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戚棚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

  

(二)中等突水点:

  

(三)大突水点:

  

(四)特大突水点:Q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

  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高笑则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

  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

  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

  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

  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条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三十四条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

  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

  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

  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

  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

  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

  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

  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日。

  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

  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

  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七条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四十八条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条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一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五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五十三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五十六条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法律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三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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