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究竟涵盖了哪些内容?

作者:诸浩鸿时间:2023-07-30 06:33:25

导读:"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究竟涵盖了哪些内容?1.条例背景: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幼儿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近期在浙江省正式颁布实施。2.幼儿园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级学前教育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活动,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究竟涵盖了哪些内容?

  1.条例背景: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幼儿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近期在浙江省正式颁布实施。

  2.幼儿园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级学前教育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活动,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健康体格检查,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幼儿的合理休息和饮食。

  3.师资队伍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师和保育员,并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和保育知识技能。此外,幼儿园还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4.家长参与:条例鼓励幼儿园与家长建立紧密联系,促进家校合作。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幼儿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同时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共同关注幼儿的健康成长。

  5.幼儿园安全保障:为了确保幼儿的安全,条例要求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此外,幼儿园还应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质量监督与评估:条例规定,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幼儿园进行整改,对教育质量较好的幼儿园给予表彰和奖励。

  7.公办与民办幼儿园:条例明确规定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同时强调公办幼儿园要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整个学前教育的质量水平。

  总结: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全面涵盖了幼儿园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家长参与、幼儿园安全保障、质量监督与评估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浙江省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幼儿的教育质量和保障幼儿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也为其他地区的学前教育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枣漏嫌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或者捐助学前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

  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幼儿园,应当遵搜型守国家和省有关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定,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幼儿园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要求等内凳手容。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抗震、防雷、环境保护、消防、卫生、节能等要求。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有哪些要求?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据统计,2016年我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为6.1%。

  根据在园学生人数除以户籍所在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适龄儿童总人数,获得的数据称之为“毛入园率”。

  国际经验表明,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学前教育经费占比平均为9.67%。

  而2016年浙江省毛入园率已达到118%,但财政经费占比只唯尺尘有6%左右,相较而言,我省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此外,二孩政策后浙江省预计每年将新增15万-20万人,到2020年,预计全省在园幼儿人数将新增47万人左右。根据各地教育部门上报统计,到2020年全省需要新建幼儿园1144所,扩建幼儿园406所。

  “一方面‘有园上’已成为民众的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上好园’又成了新的期盼和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说,“这些新老问题叠指禅加对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必然造成很大的压力。

  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以《条例》的出台实施为契机,制定和完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要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尽快扭转公办幼儿园短缺的现状。

  困团”。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是真的吗?

  浙江省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梁尺缓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条例》,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橡模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在省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条困晌例宣传贯彻会议。

  《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涉及幼儿园保育及教育、工作人员规范、幼儿园监督管理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

  同时,还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会改善非在编幼师待遇吗?

  目前浙江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和保育员比例较高,待遇偏低,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对此,《条例》规定,县旁模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明启粗的工资待遇。

  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郭华巍表示,提高幼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

  “《条例》针对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多、待遇低、流动性大、素质整体不高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激镇定。

  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解决好非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盯逗轿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和保育教育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第七条 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以教育用地划拨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凯肆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及时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九指销条 学前教育布点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进行统筹安排,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镇(乡)、街道应当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办园数量。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一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专项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从业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三)拟聘用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

    (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

    (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楼盘配套幼儿园 新政印发

  日前,湖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就小区配建幼儿园事宜,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

  全文如下:。

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20]20号)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区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各区县应当将教育部门纳入当地规划委员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按城镇住宅小区就学半径、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

  原则上新区按5000人口配套建设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

  对居住人口密集﹑集中成片开发区域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优化规模统筹考虑,以发挥公共教育资源的服务效力。

  若需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则应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或居住人口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相邻较大区块内。

  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瞎晌型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谨芹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选址位置、建设要求等内容。

  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装饰装修标准、建成后产权归属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予以明确。

  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先与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单位签订建设协议。

  配套幼儿园用地应独立,用地范围内地上不得布置非幼儿园用建筑或设施;不得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设置任何与地下联通的地上出入口和设施。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磨猜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用电容量、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当日照充足、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满足消防、反恐、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同时,应充分考虑学前教育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部门须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须邀请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验收和竣工移交。

  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限期整改。

  独立用地的幼儿园应与周边住宅小区开发时序相配套,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明确建设主体。

  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套幼儿园进行装修并配置园所内部设施。

  配套幼儿园装修未纳入总承包合同的,在幼儿园施工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装修承包单位可以进场装修施工。

  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不得低于省一级幼儿园标准要求,装修方案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辖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幼儿园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同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产权归属单位,直接办理配套幼儿园初始登记,登记发证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办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为独立办学单位,其安保及物业服务均有独立体系。配套幼儿园为独立用地,独立管理的,免交小区物业管理费。

  第十八条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健全当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湖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湖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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