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如何撰写?

作者:谢明升时间:2023-07-23 13:00:40

导读:" 关于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根据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罪案件是否应该起诉提出的法律意见。下面是撰写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的一些建议:1.阐述案件背景和事实情况在意见书的开头,需要清楚地概述案件的背景和事"

关于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根据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罪案件是否应该起诉提出的法律意见。下面是撰写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的一些建议:

1.阐述案件背景和事实情况

  在意见书的开头,需要清楚地概述案件的背景和事实情况。

  包括被告人的身份和行为,被害人的情况等。

  这部分应该简洁明了,突出关键信息。

2.分析适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以往类似的案例判决和相关判例法规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这部分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阐述,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3.讨论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对于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判断是否足以支持起诉。

  如果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需要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4.探讨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和态度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和态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如果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或者主动赔偿被害人等,需要在意见书中提及。

  这将有助于评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是否应该起诉的问题。

5.提出起诉与不起诉的理由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讨论,需要在意见书中明确提出起诉与不起诉的理由。

  如果认为不起诉是合理和合法的选择,需要列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论证。

  如果认为应该起诉,也需要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

6.总结和建议

  在意见书的结尾,需要对以上的论证和分析进行总结,并提出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建议。这是对意见书的整体观点和结论的概括,可以进一步说明起诉或不起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撰写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论证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同时,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和被告人的情况,以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辩护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一

  检  移不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

  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指巧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清逗虚关证据。

  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

    (对扣押的物品提答燃出处理建议。)

  此致

  审查起部门

  年  月  日

  侦查部门(印)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二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

  书检 移不诉[ ] 号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

    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

  日期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三

  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陆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6804062830,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无锡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和无锡绿橙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紫金门花苑5号501室。

  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3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12月24日,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1月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青松、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本院,同年7月10日本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

  2015年1月10日,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间,陆勇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680406”名义从“诚信卡源”的淘宝店主郭梓彪(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勇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ainsanjay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njay和Jainmadhu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Jainsanjay与陆勇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勇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树春和杨慧英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

  直至2013年8月陆勇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梓彪的“诚信卡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维雨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

  用于收取印度“cyno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njay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

  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勇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13年以来,陆勇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金霞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

  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

  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

  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

  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

  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

  陆勇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

  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

  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

  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

  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

  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

  陆勇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树春即与陆勇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慧英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

  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树春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金霞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树春、杨慧英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树春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

  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

  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

  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

  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陆勇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3)淘宝交易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郭梓彪的证言;(6)陆勇的供述等。

    2、证明陆勇提供用于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账号的证据有:(1)证人潘建三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陆勇是2005年,其女儿在网上发表一篇名为“谁能拯救我父亲”的文章,该文章被陆勇得知后,主动与其联系并为其提供帮助。

  陆勇建立QQ群的目的,一是为方便病友,用于病友之间交流、交换问药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扩大之后,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

  (2)证人罗树春、杨慧英的证言证明,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给陆勇使用。

  (3)证人钟小强、张爱琴等患者证言证实,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购买该药品非常繁琐,并有部分病友难以弄明白操作过程,陆勇为方便病友支付药款提供账户,使得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延续生命,患者对陆勇深表感谢。

  (4)有21名购药患者的证言及对应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购药患者或通过网络搜寻或直接与陆勇联系获知购药渠道后,汇款到陆勇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银行账户,随后收到了印度赛诺公司邮寄的抗癌药品,同时,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5)陆勇的供述,其先后向购买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病友提供了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账户,用于病友支付购药款。

  其供述还称,在网络QQ群或病友交流会上对印度药品的推荐目的是“与病友间进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提供人民币账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患者不懂英文和国际汇款程序复杂的难题,而不是为了帮助印度赛诺公司销售”。

  (5)有部分购药者与陆勇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明病友联系陆勇咨询购药及陆勇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情况。

  (6)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VEENAT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公安机关来函中提到的“CynopharmaceuticalLtd”公司生产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勇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月26日

法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签字

  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中圆xxx涉嫌xxx罪,于xxx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xxx年x月x日移送审查段培仿起诉或不起诉。

  ”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

  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握纤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重点叙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人民检察院

  (院印)

  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二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15年12月30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起,被不起诉人王*在洛南县城**楼下经营“**”汽车租赁公司期间,洛南县**镇村民韩*于同年12月份从该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轿车,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租期、租金等事宜,后韩*长期租用该*****小型轿车。

    2013年3月22日,洛南县**镇**村民张**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陕H*****一辆***小型轿车委托王*公司经营,并签订《车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了相关事宜。

  同年4月底,王*因故需用韩*所租用的*****轿车,与韩协商后,将张**委托其经营的陕HB****轿车与韩*交换,该***轿车由韩*使用。

  同年5月初,王*以公司所有的***轿车(韩*租用车辆)作为抵押,从韩*处借款2万元。

  后该车因事故维修,韩*继续使用***轿车。

  在此期间王*因**欠债,公司其他车辆被其用于抵债,无力偿还韩*借款,***轿车继续由韩使用。

  王*因外出躲债,张**得知后遂报案。

  2013年12月18日,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

  同年12月底,王*委托朋友向韩*还清欠款后,韩*将***轿车归还并交由公安机关。

    2015年12月10日,张**与王*之父王**达成调解协议,由王**一次性支付张**损失费用2万元,并出具了对王*的谅解书。

    2015年12月28日,王*到洛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系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月19日

  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三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4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号,现住**小区。

  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资兴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3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底,焦某某得知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电公司)欲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对外拆售该公司70年、84年安装的焦炉及配套设施,便与朋友文斌、张福习商议合股竞标,后焦某某借用杭州**公司的资质获得了竞标资格。

  一共是有8家公司获得竞标资格。

  焦某某为低价中标,于2014年4月14日下午通过朋友袁成峰将另一投标人曹龙约至新区迪诺咖啡厅商议投标事宜,焦某某和曹龙达成口头协议:1、双方不要互相抬价;2、在招标出价的时候双方以200万元的标价为上限,最后中标的一方将中标价与200万元之间的差价补偿给对方;3、未中标的一方在获得中标方的补偿款后负责协调好相关关系。

  由于另有两家公司的投标人袁飞跃、袁柚红(袁柚红想中标,托袁飞跃去做工作)一起做了其它六家公司(包括焦某某和曹龙的公司)的工作,并许诺给予好处费而劝其它公司放弃竞标抬价。

  最终在2014年4月15日下午14时召开的招标会上,其它公司都听了袁飞跃的话没有抬价,打算让袁柚红的公司中标,而焦某某则按自己的意思投标,最终以168万元的价格中标了焦电公司拆焦炉及配套设施合同。

  2014年4月20日左右,焦某某认为曹龙并未在投标上起到多大的作用(实际上是袁飞跃跟其他公司的串标行为起了重要作用),于是在兑现其与曹龙的口头协议时打了折扣,按协议应给曹龙32万元好处费,但焦某某最终决定给曹龙14万元(现金4万元,10万元欠条)的好处费,曹龙也同意了。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曹龙、袁飞跃、来文修、袁柚红、袁元彪、彭名将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曹龙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另查明,资兴市公安局暂扣焦某某10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7月31日

律师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法律主观:

  写法律意见书应当注意:第一贺陵,法律意见书的题目要直接表明意见书的主旨,如:对__涉嫌__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___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提交的意见表述应当明确,不能含糊,应当提出具体意见,说明具体原因。

  第三,枣轮提出的意见要有理有据。

  第四、提交意见书时间越早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客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凳拍信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意见书

  法律分析:写出不起诉的理由。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槐桥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枯蔽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没明州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可以自己写吗

  可以。

  根据查询资料显示,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是可以自己写的,但是不予起诉意见书专业闹贺携性很强,通常是由专业人士写的。

  起液伏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拍蠢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诈骗罪的刑事辩护意见书要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诈骗罪刑事辩护意见书需要包含闹瞎的内容有双方基本的详细个人信息世弯粗,关于本案的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搜镇事实与依据,申请从轻处理的要求,申请日期,落款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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