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如何评选?

作者:诸浩鸿时间:2023-07-23 13: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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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如何评选?

介绍:

  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评选是为了表彰在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评选,可以激励和推动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解决方案:

1.设立评选标准和条件:

  -确定评选对象:明确评选的范围,包括交通部属地方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工作业绩:评估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业绩和成就,包括项目监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相关奖项和荣誉。

  -专业知识和技能:评估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包括资质证书和培训情况。

  -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评估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合作能力等。

2.提交申请和材料: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评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和材料,包括工作业绩的证明文件、推荐信、个人简历等。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情况和成绩,以便评委进行评估和选择。

3.评选过程:

  -评委组成:由相关专家和行业权威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选。

  -评选标准:评委根据评选标准和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打分,综合考虑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能力、表现等因素。

  -评选结果:评委根据评分和综合评估结果,确定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4.表彰和奖励: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将获得交通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杯,以表彰他们的贡献和成就。

  -表彰仪式可以在交通部的相关会议或活动上进行,以增加表彰的影响力和宣传效果。

5.经验分享和推广:

  -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可以在相关平台上分享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推广行业的最佳实践和标准。

  -交通部可以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邀请他们作为讲师,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传授经验和技术。

  通过以上的评选流程和相关措施,可以确保交通部先进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优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评选公正、公平,激励和推动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提升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为交通部的工程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盯李谨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凯基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

  参评项目必须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且竣工投产、验收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不仅要符合有关勘察、设计规范,还应充分体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交通部公路工程优质工程项目,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四条 评选办法

    参加评选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归口,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回访调查,经认真审核并列出名次后向部推荐。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可直接向部推荐。

    各申报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表一、二、三),申请表一式十份。

    部评审委员会委托各专业小组进行初评,列出名次后,进行审议,并可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第五条 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

  申报参评项目的材料,每年年底截止(特殊情况,可推迟或提前)。

  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程序。

    交通部将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将视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及部属工程局、设计院等单位主管这项工作的同志组成专业初评小组。

    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参评项目经专业初评小组初评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于获奖项目及其获奖单位,在每年扰差的全国公路基建调度会上颁发流动奖杯和证书。获奖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

  获奖后如发现不符条件者,将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奖励,直至追回奖杯、证书。

  第八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评选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芦判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交通部公路“三优”工程奖是全国公路行业的部级奖,设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三种奖,每种奖分设一、二、三等奖。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国内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一、独立大桥、隧道工程;

    二、高速公路;

    三、二十公里以上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四、五十公里以上二、三、四级一般公路;

    五、二级以上汽车站。

    参评项目必须是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投产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已获得省级优秀(质)奖的项目,不再参加部级奖的评选。

  参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条 申报条件。

    根据交通部、建设部有关规定,各级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均有相应允许的营业范围,因此,(申请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其承担的(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定。

    申报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必须符合部颁有关勘察、设计规范和建设程序,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效益显著;技术标准的运用与环境配合得当,朴素美观且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公路工程优质工程锋孝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计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效益显著;

    二、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其优良品率应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竣工验收质量总评优良;

    三、竣工决算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四、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交通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和鉴定;

    五、完工期限不超过合同规定并有所提前;完竣后的工程应整洁、美观。第四条 申报办法和材料

  一、申报办法

    参加评选的项目,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经认真审核并列出申报次序后向部申报。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经项目所在地区省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向部申报。

  二、申报材料

    各申报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严格按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表一、二、三)一式十份。

  各参评项目,除填报申请表外,尚需附上下列有关资料(一份):

    (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简介、平纵面示意图以及主体工程照片;

    (二)申报优秀勘察奖的项目,应附有工程测设路线总说明书和工程测量验收记要文件;

    (三)申报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应附有按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的总说明书;

    (四)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附有工程总结报告(即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施工管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内容)。第五条 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参评项目的材料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报部(工程管理司)。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程序

    交通部设公路“三优”工程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由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分勘察、设计与优质工程组成部公路“三优”工程专家初评银哗稿组(名单见附件三)。

    项目的评审工作,在收到各申报单位的材料后,由专家初评组进行审查,并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和评定,提出初评意见。

  经专家初评组评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获奖项目登报公布后,按在规定期内有无异议进行处理结果,正式发部通知授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

    获奖单位由部授予奖状及证书。获奖项目的单位,可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对该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应具何种资质 是否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兆段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

但已废止的1990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提到:

第三章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二条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睁漏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悉猜烂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保证质量监督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根据《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下设地市站或分站。

  其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受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

  第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邮电部考核,取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邮电部考核并取得邮电部颁发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方可上岗行使监督职能。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分为“专职监督员”和“项目监督员”两类。

  两类监督人员具有相同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第五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认证主管部门。

  第二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无隶属关系。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站长应是具有通信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业技术干部不得少于全站人员的2/3。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监督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审查认证程序如下:

  一、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报,申报时应填写以下表格:

  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申报表》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简历表》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员表》

    以上表格一式3份,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初审。

    二、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地市站或分站尘吵的资质由相关邮电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批准,并发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证》。

  第八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站长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核发证件。

  第三章 通信工程质量毁高监督员资格考核认证第九条 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

    二、掌握相关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查、检测,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三、熟悉国家和部颁通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检测工作。

    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不谋私利。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和质量监督员须经业务考核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考核、审查认证程序如下:。

    一、申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时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由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报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批。

    二、各省(区、市)根据工程情况聘任的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审批。

    三、质量监督员(含项目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由邮电部或邮电部授权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组织。

  有关培训资料和考核命题由邮电部统一安排,经审查考核合格者,质量监督员由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核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和质量监督员胸卡;项目质量监督员由各省(区、市)核发质量监督员胸卡(胸卡由邮电部统一订制)。

  第十二条 持证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定期(暂定为两年)进行登记注册。

  对于调离质监工作或未按期注册,其质量监督员证件予以注销。

  第四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审查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纤兄尺员资格考核及注册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八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首举咐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答嫌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者纯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

  第十条 质监机构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取得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总站、质监站由交通部考核;质监分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质监总站、质监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质监分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因监督工作需要,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妥善保管有关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质监人员监督制度,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质监人员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质监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检举。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陪桥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独资工程。第三章 评选条件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验评和核定工程质量。

  国家尚未颁发标准的可按行业标准进行验评和核定。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握乱喊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第十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得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和建设标准,在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

  第十二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时限,大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5年,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办法第段野十三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程序如下:。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并附交项目简介、优秀设计证书、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项目主体工程录相带或照片,于申报年度5月31日前报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第十五条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原材料、能源、交通、农林、水利、化轻、民用与市政、机电与国防等专业工程初评组。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第十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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