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判于欢无期徒刑的结局是什么?
法官对判于欢无期徒刑的结局是什么?
介绍:
在司法系统中,法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当某个案件涉及严重罪行时,法官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判于欢无期徒刑的结局是什么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结果:。
1.服刑期限:
无期徒刑意味着犯罪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他们没有固定的释放日期。
然而,根据司法系统的规定,无期徒刑犯人可以根据其表现和改造情况申请假释。
如果法官认为犯人已经改过自新,他们可能会被提前释放。
2.监狱生活:
判于欢将在监狱中度过他的余生。
监狱生活对于无期徒刑犯人来说是非常严苛的,他们将面临与其他罪犯共同生活的挑战,以及监狱规章制度的限制。
在监狱中,他们将被监管和监视,并且可能需要参加一些犯罪改造课程。
3.社会影响:
无期徒刑的判决对于犯人和其家庭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犯人将失去自由,并且可能面临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
此外,这样的判决可能对犯人的职业和个人声誉产生严重的影响。
4.社会安全:
对于一些严重罪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保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判于欢无期徒刑可以确保他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并阻止他继续犯罪。
5.犯罪惩罚:
无期徒刑是对犯人行为的严厉惩罚。
这种判决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对于严重罪行,将付出严重的代价。
它也可以作为制止其他人从事类似犯罪行为的威慑。
总结:
法官对判于欢无期徒刑的结局是复杂的,它涉及到犯人的服刑期限、监狱生活、社会影响、社会安全和犯罪惩罚等多个方面。这种判决不仅仅是对犯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治安和公正的维护。
于欢辱母案怎么判的
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四人,犯故意伤害罪,有无期徒刑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山悄。
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当时,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属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这些防卫没有局肢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罪,依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减轻处罚,则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终作出这样一种认定,就是根据法庭上所查明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法律上的适用,这就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义所在,这样的一种法庭的审理,他不但实现了程序的公正,也实现了实体上的公正。
社会的关注让于欢案的审判更为专注,但司法的天平不应因舆论风潮而左右摇摆。
“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
对于因社会关注已经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与响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于欢案的庭审公开,是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逗腊渣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辱母案的最终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颂做、山东辱母案经过与结果
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
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
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派樱岁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
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
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尘睁体现了法理与人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辱母案”于欢:从无期改判5年,狱中受6次表扬,如今怎么样了?
2020年11月,“辱母伤人案”的于欢出狱了,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到5年有期徒刑再到减刑,他出来了,母亲也等到他回家了。
因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杀人犯,很多人从内心是感到厌恶的,愿意过多提及,但于欢的情况有所不同,他是为了保护自母亲。于欢服刑的日子里,外界社会网友无时无刻不再关注,就想看这样一件案件该如何判决,作为一个男人难道保护自己的母亲错了吗?
后来结果也没让大家失望,于欢从无期改判有期,又改判五年,因在监狱内多次有立功表现得以提前释放。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于欢出狱一年半以后,再次传来了好消息,他订婚了。
他的未婚妻是一拿兆个很贤惠的女子,也有人说女方一脸的富贵相。
于欢的人生是曲折的,同时也是幸运的,出狱后碧晌不到两年,就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人生幸福。辱母案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面对法官询问缘由,于欢发出灵魂拷问,如果你们看到别人欺负你们的母亲,那个时候你们会怎么做?
十分简短的一句话,瞬间就让整个法庭沈默了下来,也许作为法官,他们也无法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最后于欢才得以改判五年。其实这样的问题,不管法官回答不了消慧租他,任何人都回答不了,因为没有任何人一个人能做到母亲被欺负无动于衷,若真是那样还配为人子吗?
有了以往的经历以后,于欢也变得更加阳光,直到如今寻觅到真爱,也许正如他自己所说,这一切它都是最好的安排,上帝给你关了一扇门,就会额外给你打开一扇窗。
于欢案法官怎么处理的
于欢案终审判决既体现了法治意识,又融合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塌拆发,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团前枣地接近社会预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悔拆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于欢案法官怎么处理的
法律分析: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
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基判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
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塌锋举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团碧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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