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是什么?

作者:吴运达时间:2023-07-27 00:15:18

导读:" 文化部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是什么?1.背景介绍:文化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包括文化产业、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工作。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运行和优化配置,文化部制定了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2.资格条件:根据文化部的规"

文化部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是什么?

  1.背景介绍:文化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统筹协调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包括文化产业、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工作。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运行和优化配置,文化部制定了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

  2.资格条件:根据文化部的规定,公务员在升降职务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能够胜任所担任职务的工作要求。

  其次,公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岗位经验,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职能。

  3.职务评定:文化部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来评定其职务的升降。

  评定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和个人发展情况等方面的因素。

  公务员需要通过考核、考察、评定等程序,才能获得升职或降职的机会。

  4.升降职务的程序:公务员的升降职务程序一般包括三个环节。

  首先是职务空缺的产生,即高级职务的空缺或低级职务的需求。

  其次是选拔任用的程序,通过面试、考核和综合评价等环节,确定适合担任某个职务的公务员。

  最后是职务变动的公示和确认,包括公布职务变动名单和公示期,以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5.影响因素:升降职务的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

  首先是公务员自身的能力和表现,包括工作能力、学习能力、沟通能力等。

  其次是所在单位和部门的发展情况,包括岗位需求、工作任务和绩效评价等。

  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政策变动、组织调整和机遇等,也会对升降职务产生影响。

  6.问题与挑战:文化部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评定职务的标准和程序是否公正、公平,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公务员的能力和表现,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另一方面,如何平衡公务员的个人发展和组织需要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7.展望未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文化部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也将不断完善和优化。未来,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评定标准、加强培训和考核、推行激励机制等方式,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支持。

  总结:文化部升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办法是基于一定的资格条件和评定程序,通过选拔任用和职务变动的程序,最终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然而,这一办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未来,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公务员晋升职虚让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陆握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民主推荐,确差悉局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和工资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含党群、派驻部门)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要遵循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评价与群众隐核册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由人事部门对德、能、勤、绩分解成具体要素,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二、三、)。

  ①。

    注① 附件略。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上述各等次的具体标准,执行人事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时间、方法和程序第八条 考核由其直接行政首长进行,在考核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氏瞎度考核。

  平时考核要建立制度卡,记录考核的主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被考核人应按月如实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录卡》(见附件四)②,经其直接行政首长作出评鉴后,于下月十日前交所在司局办公室审核、汇总。

    注② 附件略。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翌年一月底结束。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并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五)①;

    注① 附件略。

    (二)直接行政首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及考核标准,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直接行政首长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司局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五)直接行政首长将《考核登记表》面呈被考核人并指出其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考核者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司局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本人。

  如果本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人事部门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考核机构的设置第十三条 各司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人员由司局行政首长、党组织负责人、人事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司局行政首长担任组长,群众代表由群众推举产生且不得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司局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司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直接行政首长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本司局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五)负责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灶宏 考核小组成员和考核人,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审核考核小组成员本人考核等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各司局办公室是司局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方式是什么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早键神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亮裂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陆亏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公务员职位变迁制度的哪些?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猜肢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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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族昌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

  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九条穗穗世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十一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降职

  第十二条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报考

报考对象报名时间报考流程报名方法考务问答技术问答政策问答部门代码

政策

录用流程体检标准录用规定公务员法工作经历乙肝病原携带者

制度

保险制度职务任免工资级别辞职规定奖励规定任职原则基本原则职务升降出国培训定级规定任职回避职位轮换基本特点职位分类

国家公务员升降奖惩的依据是

国家公务员升降奖惩的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知如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段皮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搭燃启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庆搏哪中组发[2008]7号银配)时间:2008-07-3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四章晋升职务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誉码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特邀首席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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