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公务员文化部职位简介:有哪些职位可以申请?

作者:宿万潍时间:2023-07-27 0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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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文化部职位简介:有哪些职位可以申请?

1.文化部公务员招聘概况

  -2011年国家公务员文化部招聘活动即将开始,成为了许多年轻人关注的焦点。

  -本次招聘旨在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文化部,为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文化部将提供多个职位供应聘者选择,包括文化艺术、文化产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

2.文化部公务员职位分类

  -文化艺术类:该类别下包括了文艺、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摄影等专业,旨在培养和推广优秀的艺术家和文艺人才。

  -文化产业管理类:该类别下包括了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企业管理、文化产品开发等职位,旨在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管理。

  -文化遗产保护类:该类别下包括了文物保护、博物馆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职位,旨在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3.具体职位要求和岗位职责

  -文艺类职位要求申请者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技能,需要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和创作能力。

  -文化产业管理类职位要求申请者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市场分析能力,需要熟悉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管理方法。

  -文化遗产保护类职位要求申请者具备相关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知识,需要有丰富的实地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

4.入职条件和选拔流程

  -申请者需要符合国家公务员招聘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政治面貌等要求。

  -文化部将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进行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的选拔,以评估申请者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

  -笔试部分将涵盖相关专业知识和一般能力测试,面试部分将注重申请者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工作待遇和发展前景

  -文化部公务员拥有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享受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政策。

  -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公务员有机会晋升为高级职位,甚至担任重要的文化管理职位。

  -文化部公务员的工作将与国家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紧密相关,有机会为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总结:2011年国家公务员文化部招聘职位多样,包括文化艺术、文化产业管理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

  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选拔流程进行评估。

  公务员工作待遇稳定,发展前景广阔,有机会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有哪些岗位

  国考的职位主要有各个科室的科员、技术员、办公室人员、行政人员以及秘书等。这些职位皆位于中央哗岩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雀乱不同的单位提供的职位也会有所不同。

一、国考可报考单位的职位:

  1、科室的科员:主要是指的中央党群机关以及其它单位的一些下属科室的普通科员,主要是负责各个科室的细化工作。

  2、技术员:主要是各个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等相问单位招聘的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事技术岗位的工作。

  3、办公室人员:主要是各个科局旗下的办公室的一些办公人员,主要是负责一些办公室的工作事项,例如:组织开展会议等。

  4、行政人员:主要是各个科室的行政办公人员,主要是从事相关的行政工作,也是每年国考时招聘最多的岗位之一。

  5、秘书:主要是各个领导的秘书,平时主要是负责配合领导开展相关的工作,并且处理相应的办公室事宜。

二、国考的报名条件:

  1、必须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

  2、年龄必须要在18-35周岁,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可延宽至40周岁。

3、拥有我国宪法,并且拥护共产党领顷芦档导,遵守且认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同时还要有极好的道德品行。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达标,有着过硬的心理素质。

  6、必须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的学历。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就是指的单位性质属于事业以外的相关单位提供的一些工作岗位。

  相关的部门可以提供的国考职位还是比较多的,只有具有能力,且符合条件的人们才可以申请报考。

公务员都有哪些职位

公务员的岗位主要有五个类别:

  1、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2、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含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

  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3、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具体从事规划、咨询、毁乱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纤老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法官、检察官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区别。

  5、其他类别职位等。

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法律主观: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成为一名公务员,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通过自己的努力,忠于职守,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从而展现出自己的精彩人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洞缺镇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扮祥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纳粗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

  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

  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考公务员基本条件,流程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机构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1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至1992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69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数瞎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薯链空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告。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0年10月13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中国政府网(  人民网  新华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  国家公务员网站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及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唤孝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该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人员可登陆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在2010年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包括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任用人员请于2010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2010年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2010年10月25日0: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0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词,请务牢记。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直接与要报考的招录机关联系,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

  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同时应提交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报名确认和打印准考证等相关事宜按招录机关的要求办理。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在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0年10月29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1月28日9:00至12月2日16: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

  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请在各部门网站查询。

    2、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

  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考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1年1月中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将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也将在考录专题网站及招录机关网站上公布。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和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由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

  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且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

  民航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考录专题网站公示。

  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或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请点击左下的阿邦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有哪些职位

中央党群机关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全国人大机关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民革中央民建中央民进中央

农工党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台盟中央民盟中央

中国科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作家协会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台办中央党校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

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粮食局

国家海洋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国铅宴渗家邮政局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

司法部燕城监狱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西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槐脊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河北储备物资管理局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

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祥吵辽宁储备物资管理局吉林储备物资管理局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

江西储备物资管理局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贵州储备物资管理局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陕西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

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北京海关

天津海关石家庄海关太原海关满洲里海关

呼和浩特海关沈阳海关大连海关长春海关

哈尔滨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合肥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南昌海关青岛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

长沙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

拱北海关汕头海关海口海关湛江海关

江门海关南宁海关成都海关重庆海关

贵阳海关昆明海关西安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兰州海关银川海关西宁海关拉萨海关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沈阳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太原铁路公安局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局

济南铁路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局南宁铁路公安局

成都铁路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局兰州铁路公安局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青藏铁路公安局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农业部系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洋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地质调查局

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北京市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辽宁省地震局吉林省地震局江苏省地震局浙江省地震局

江西省地震局山东省地震局河南省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

广东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甘肃省地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海南省地震局重庆市地震局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监管办公室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北京市气象局天津市气象局河北省气象局内蒙区气象局

黑龙江省气象局辽宁省气象局安徽省气象局江苏省气象局

陕西省气象局甘肃省气象局青海省气象局新疆区气象局

江西省气象局山西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上海市气象局

浙江省气象局山东省气象局福建省气象局湖南省气象局

广东省气象局四川省气象局西藏区气象局河南省气象局

湖北省气象局宁夏区气象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内蒙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建设兵团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新疆建设兵团调查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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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都有哪些职位?

  公务员(Civilservants),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的职业有五大类,这五大类分别为政府组织部门;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群团机关;公检法司部门。

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芹数别

报考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察首滑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一般流程为:公告发布、网上报名(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网上初审、体能测评、网上缴费确认等)、打印准考证、笔试、查成绩、调剂、递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审批。

公务员考试科目: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资料分析、判断推理以及言语表达等方面。

2.《申论》

  申论考察的是从事机关单位所具备的基本能力。

考试过程: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都统一命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并统一组败腊织阅卷评分。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由人事部门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间会有差异,届时会有通知,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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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包含:省考和国考公务员的各类学习资料,多种网课机构学习资源,历届真题、考前冲刺、行政能力测试、资料分析、公共基础、综合写作、常识、理论知识、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言语理解、申论、时政、真题资料、面试等等国/省公务员考试学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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