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作者:穆澍澍时间:2023-07-27 00:15:16

导读:"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是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和公正执行职责的原则,确保公务员权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是关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适用于"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是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和公正执行职责的原则,确保公务员权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是关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具体事项。

2.任职回避情形:

  -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与本人曾经在离任前处理的事项有关;

  -与本人在离任后拟从事的事项有关。

3.任职回避程序:

  -在涉及可能引发任职回避的情形时,公务员应主动向单位提出请示报告;

  -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公务员提出的请示报告进行审查;

  -如确实涉及任职回避,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务员不参与涉及利害关系的事项。

4.公务回避情形:

  -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与本人曾经在处理的事项有关;

  -与本人在离职后拟从事的事项有关。

5.公务回避程序:

  -公务员在参与事项前应主动向上级报告,说明可能引发公务回避的情形;

  -上级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公务员的报告进行审查;

  -如确实涉及公务回避,上级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务员不参与涉及利害关系的事项。

6.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理:

  -对于故意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务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因疏忽大意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务员,应给予相应的教育和警告。

  通过上述有序列表列举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和公正执行职责,维护公务员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任职回避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任职回避的基本内容是:公务员不得担任与其法基渗游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务的制度。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喊迹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表)兄弟姐妹、侄(外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搏销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其中地域回避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好团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芹伍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嫌袜或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二、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三、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任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任职回避的基本内容是:公务员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务的制度。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表)兄弟姐妹、侄(外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出国留学网。

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公务回避。

  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

  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芦链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健全制度。

  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

  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

  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

  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

  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

  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

  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

  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

  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搏哗祥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

  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

  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基搏旁系血亲的配偶。

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亏行。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含态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综上所述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谈空源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任职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包含两个内容:

一、亲属回避: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乱兆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公务回避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2.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3.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

  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拿陪铅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消好回避决定。

  5.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

  6.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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