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公开选拔20名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多疑问词标题: "是谁将成为河南省新乡市副县(处)级领导干部?"

作者:贾徐良时间:2023-07-27 14:12:39

导读:" 是谁将成为河南省新乡市副县(处)级领导干部?1.公开选拔的条件:a.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b.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c.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d.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e.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2.招聘程序:a.发布招聘公"

是谁将成为河南省新乡市副县(处)级领导干部?

1.公开选拔的条件:

a.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b.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c.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d.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e.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

2.招聘程序:

a.发布招聘公告,征集申请材料

b.材料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c.组织笔试,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d.进行面试,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e.组织考察,了解应聘者的工作实绩和个人品质

f.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名单

3.录用程序:

a.发布录用通知书,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b.进行培训,提高新任领导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c.安排上任工作,分配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d.监督考核,评估新任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

e.确定晋升途径,为新任领导干部提供晋升机会

4.公开选拔的意义:

a.提高选拔干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b.提升干部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c.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d.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通过公开选拔20名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河南省新乡市将实现干部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为政府机构提供高素质、专业化的领导干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河南省新乡市公开选拔20名副县(处)级领导干部

  4月7日,记者从新乡市有关部门获悉,新乡市面向全省公开选拔20名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其中副县(市、区)长10名,市直局委副职10名。

    据悉,新乡市此次面向全省公开选拔20名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条件和资格除了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在党政让薯伏群机关、事业坦携手仔单位任正科级职务满1年或副科级职务满4年,而且均具有1年以上副乡(镇)长任职经历,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袁慧中的官方回应

她参加的选调生选拔比往年更严格

  2013年5月20日下午,扬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爱军等人接受了现代快报记者的采访。

  张爱军说,网络上传出袁慧中的提拔任用质疑声之后,他们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措施,从头到尾进行了回顾,反思到底有无问题。

  张爱军介绍,他很负责任地讲,整个过程体现了公正、公开、平等竞争。

  “她是2009年参加江苏省选调生选拔的,而这一年的选调比往年更严格。

  ”张爱军对记者说。

  袁慧中是南大的博士生毕业,属于硕博连读,最终成为选调生也正是经过了严格的考试取得的。

  记者查询了2009年《江苏省选调生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工作》的通知,当中提到选调生条件之一——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符合基本条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此推算,当时袁慧中只有26岁。

选调后担任了镇长助理旅蚂岁(副科)

  张爱军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博士生成为选调生可明确为乡镇镇长助理,因此袁慧中当时就担任的原维扬区西湖镇镇长助理(副科)。记者查询了《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拆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博士研究生一般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助理等职务;第二十三条规定,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后,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及时提拔进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适合从事其他领导工作的,也要及时选用。

  但是,第十五条规定,“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要实行地区回避;选调生一般不安排在本人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作锻炼。”但是,其中地区如何界定并未明确。

公开选拔副处,其父实行了回避

  2012年9月,扬州市公开选拔2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其中团市委拿出了两名副书记的岗位,袁慧中是通过正常的程序担任目前的共青团扬州市委副书记的。物敬为什么要拿出两名团市委副书记职位呢?

  对此,张爱军回答,当时共青团扬州市委只有一名副书记在主持工作,按照规定应配备书记1名,3名副书记,再对照团省委的要求,团委刚好快要换届。

  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干部,他们也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的,20名副处级干部职位,报名的700多人,其中两名团市委副书记职位有26人报名。

  从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研究决定到公示任用等都是严格符合有关要求的。

  袁慧中报名资格审查后,大家发现了她的身份之后,其父袁秋年对整个过程实行了回避,包括市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其父也是采取回避制。

选拔过程得到省委组织部肯定

  张爱军还表示,他们对公开选拔副处级干部还多次向省委组织部进行了汇报,并特别提到了袁慧中,省委组织部对扬州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而最终袁慧中的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排名第二。

  张爱军对记者说,2013年2月,扬州团市委进行了换届,在六届一次会议上,258名团代表,选举委员的时候,袁慧中得票255票;35名委员选副书记的时候,袁慧中得了全票,这说明大家对她很认可。

  根据他对袁慧中的了解,袁慧中平时非常低调,做事扎实。

  昨晚,记者也试图联系了袁慧中,准备请她谈谈网上对其的质疑,拨通其手机之后,语音提示:你呼叫的用户已启用通信助理服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竖滑闷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让贺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余弯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安徽:公开选拔厅级领导干部公告(详细职位)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方法,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把一批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省委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用2至3个月时间,在消逗全省范围内,公开选拔32名厅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1、正厅级职位2名:合肥学院院长(正厅级)1名、铜陵学院院长1名。

    副厅级职位30名:省辖市副市长11名(其中分管工业6名、分管城建2名、分管旅游3名)、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名(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副校长1名(中前信共党员)、省教育厅副厅长1名、省财政厅副厅长1名、省水利厅副厅长1名、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1名、省卫生厅副厅长1名、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1名、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副局长1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1名、省档案局(档案馆)副局长(副馆长)1名、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副主任(副总经理)1名、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1名、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1名、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1名、安徽财贸学院副院长1名、淮南师范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1名、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院长1名。

    二、资格条件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具有胜任拟任职务所必备的理论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

    2、报考正厅级职位的人员,须任副厅级职务2年以上(2001年6月以前任职,以下任职时间的月份均截止6月)或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女干部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且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

    3、报考副厅级职位的人员,须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女干部任正处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3年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正处级职务或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

    领导班子由省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省委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含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辖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及省直厅局直接管理的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可分别相应比照正、副处级职务报考的条件执行(仅限本次招考报名比照使用)。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58年6月以后出生)。报考人员为副厅级的,年龄可放宽到48周岁以下(1955年6月以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根据工作需要,部分职位的报考人员除须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报考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位的,须符合《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报考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职位的,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为社会科学专业毕业。

    报考高校副校(院)长职位的,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报考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位的,须为体育或相关专业毕业。

  三、工作程序

    公开选拔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决定任命的程序进行。

    1、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机关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家部委驻皖单位的人员)均可报考。

  报名者一般应到所在地区的省辖市委组织部或厅局级单位(包括国家部委驻皖单位)人事(干部)处报名;也可以直接向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拿悔卖组办公室报名。

  每人限报考一个职位。

  每一职位的报名人数应不少于15名。

  因报名人数少于15名经研究取消招考的职位,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在3日内改报其它职位。

    个人报名者须提供:(1)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资格条件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1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并填写报名登记表1份。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和厅局级单位人事(干部)处负责本地、本单位的报名登记、汇总及资格初审,于2003年7月12日前,统一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册、报名登记表,经初审核对过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和个人档案送省公开选拔厅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2、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对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本知识和所报职位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笔试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张试卷。

  公共知识的考试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法律知识、WTO知识、文史知识、现代科技基本知识、时事政治和安徽省情等。

  专业知识的考试内容为各职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行业管理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等。

  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分别按60%和40%加权计算总成绩。

  其中,报考合肥学院院长、铜陵学院院长、省辖市分管旅游工作副市长、省外经贸厅副厅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安徽财贸学院副院长、淮南师范学院副院长职位的,须加试外语(英语、日语任选一种),其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外语成绩分别按60%、40%、20%加权计算总成绩。

  然后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8∶1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其中报考副市长和省辖市检察长职位的,分类别和职位数从高分到低分按6∶1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3、面试。

    面试采取演讲、答辩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宏观决策、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由领导干部、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面试评审委员会,当场评定成绩。

  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各按50%加权计算总成绩,每个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4∶1的比例确定组织考察对象。

  其中报考省辖市副市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位的,分类别和职位数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和决定任命。

    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按程序提出任用意见,报省委研究决定,进行任前公示后,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办理任用。

  其中,省辖市副市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任人选的任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对决定任用的非选任制人选实行1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时间安排1、报名时间:2003年7月2日到7月10日。

    2、笔试时间:2003年7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时间:2003年8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工作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省纪委进行全程监督,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0551-2608334。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省公开选拔办公室办公地点:合肥市长江中路55号九狮苑宾馆306、308房间,电话:0551-2609070(传真)、2609073;邮编230001。

    安徽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6月25日(需要公告样报的读者,请与本报发行处联系。电话:2832743)

2013年河南省新密市委选拔10名正副职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为促进新密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领导干部岗位空缺情况,经市委研究,决定公开选拔10名市直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

  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和名额

(一)正职领导干部:

1、团市委书记1名;

2、妇联主席1名;

  3、城市西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帆冲设部主任1名。

(二)副职领导干部:

1、监察局副局长1名;

2、交通运输局副局长1名;

3、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1名;

4、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1名;

5、卫生局副局长1名;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1名;

  7、古城(县衙)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副主任1名。

  正、副职领导干部选拔职位名额与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比例若低于1:10,取消该选拔职位。

二、选拔范围

  城市西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主任、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卫生局副局长、古城(县衙)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副主任4个职位在郑州市范围内(含县市区)公开选拔,其他6个职位面向新密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公开选拔。

三、报名资格和条件

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报考正科级领导干部资格

1、团市委书记:

(1)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正科级干部;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中共正态春歼式党员;

(6)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2、妇联主席: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正科级的女干部;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中共正式党员;

(6)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3、城市西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主任: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正科级干部,且具有2年以上城市规划设计或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符合选拔职位专业分类要求(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设计、土木工程、工民建、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专业);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二)报考副科级领导干部资格

1、监察局副局长: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正、副科级干部;或现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4)公务员森李或国家正式干部;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2、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正、副科级干部;或现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3、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正、副科级干部或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城乡规划设计或城乡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符合选拔职位专业分类要求(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建筑学、建筑设计、土木工程、工民建、城镇建设等相关专业);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4、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任正、副科级干部;或现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5、卫生局副局长: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现从事卫生医疗工作的正、副科级干部;或现任中层正职2年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卫生医疗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符合选拔职位专业分类要求(主要包括基础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等相关专业);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

(1)年龄在35岁以下(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3年以上矿井采掘、通风、机电、安全、各类事故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专业符合选拔职位专业分类要求(主要包括救援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安全防范、安全技术与工程等相关专业);

(4)公务员或干部身份;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古城(县衙)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副主任:

(1)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3年以上城市规划设计或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历;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专业符合选拔职位专业分类要求(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设计、土木工程、工民建、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专业);

(4)公务员或国家正式干部;

(5)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9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的;

2、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党纪、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报名的其它情形。

四、选拔程序

  本次公开选拔引入第三方全程参与实施,按照单位党组织推荐、笔试、面试、考核考察、差额票决、集体研究和公示任职等程序进行。

  (一)单位党组织推荐。

  各单位党组织要深入动员发动,对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报名意愿的人员进行把关,并以正式文件集中推荐报名。

  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报名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合格者在笔试前发给准考证。

  (2013年9月20日由各单位统一到市公选办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采取先实地调研后集中笔试的办法进行。

  随机选定1-2个调研点,组织报名人员实地调研。

  调研结束后,采取闭卷形式进行集中笔试,注重测试应试者理论素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根据笔试成绩,分别按照选拔职位名额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主要测试应试者思维分析、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综合素能和个性特征,以及选拔职位所需的素能要求。

  面试评委团综合面试表现和岗位匹配情况,分别按照选拔职位名额1:3的比例现场推荐产生考核考察对象人选。

  笔试、面试内容主要根据不同职位、专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命题,由第三方统一组织实施、阅卷评分。

  (四)考核考察。

  考核考察工作由第三方组织实施,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完成。

  考核考察组到考核考察对象现(曾)工作单位,采取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形式,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察,考察实行预告制。

  对在考核考察测评中优秀率低于70%、不满意率超过30%或综合表现一般、不适宜、不胜任领导岗位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同时,对考核考察对象进行体检和政审。

  (五)差额票决。第三方结合笔试、面试和考核考察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按照选拔职位名额1:1的比例票决产生初步人选。

  (六)集体研究。第三方向中共新密市委常委会议汇报公选工作整体情况及初步人选考核考察情况,由中共新密市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任职。

  经公示没有影响任职问题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由中共新密市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对在本次公开选拔中表现优秀但未能任用的新密市干部,纳入后备干部库统一管理。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新密市公开选拔市直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报告各5份;报名人员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层正职任职文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新密市以外报名的干部报名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携带本人人事档案,以备审查核实。

报名时间:2013年9月13日至18日

报名地点:新密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市委、市政府院内4号楼2楼市委组织部205、207室)

联系电话:0371-69823064

附件:《新密市公开选拔市直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doc

新密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河南省选调生跟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啊?

(一)报名条件不同

  选调生的报名条件除符合一般国家公务员的报名条件外,还要求是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学生。

  主要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本科生大部分省份要求是应届毕业生、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者缺一不可;研究生条件可酌情放宽,一般只要求中共党员、应届毕业生。

(二)培养目标不同

  选调生的培养方向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

  公务员一般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人员。

(三)选拔程序不同

  选调生的选拔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而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不需要院校党组织推荐。

  选调生的面试由各市委组织部组织,公务员面试由当地人事局负责。

(四)培养管理的措施不同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采取岗位培训、脱产轮训等多种形式,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要脱产培训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而公务员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的形式,在工作初期一般不安排脱产培训。

(五)管理使用有所差别

  选调生是省委组织部的后备干部,放到基层锻炼,人事权归省委组织部管辖,委托接收单位考评。调动范围是全省建有党组弊物埋织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社团,可以理解成一种特殊的干部身份。

  公务员是针对具体职能的职位,人事权一般归该单位人事机构或上级租蚂单位人事机构或人事厅管辖。

  一般只要有人事权的单位都有管辖权。

  调动范围取决于人事归属单位,在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内调动。

(六)发展前景有所差别

  选调生是省、市、县委组织部掌握的后备干部;而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是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

  选调生提拔速度比公务员快得多,一般本科毕业定科员,硕士定副科,博士定正科。

  我国干部队伍中,许多年轻有为领导干部和相当一部分高级党政干部都是选调生出身,所以,组织部门一直把选调生工作视为优秀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

  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

  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

  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蚂枝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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