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和取消哪些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作者:宿万潍时间:2023-07-28 16:27:50

导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和取消哪些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决策背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公告,宣布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以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效能。-该决策旨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市场活力释放,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和取消哪些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决策背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公告,宣布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以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效能。

  -该决策旨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市场活力释放,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2.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针对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要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并继续实施。

  -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发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固体废物处置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注册许可等。

3.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原则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并将其转为备案或自行管理。

  -取消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设备购置审批、营业执照变更审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

4.目标与意义

  -通过保留重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黑龙江省政府能够更好地监管和管理涉及重要领域的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同时,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5.实施和监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机制,确保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保留和取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保留项目的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未来展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动被视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相信将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其他省份和地区也可借鉴黑龙江省的做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推动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7.结束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将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减少行政负担,推动经济发展。这也是中国政府深化改革、减少行政干预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思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哗罩贺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闷并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乱派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业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2004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104项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64项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保留省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省地税局

1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2

纳税人改变房产用途的

变更登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3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

则4

定期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5

申报纳税登记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细则省工商局

6

企业设立、变橡型更、注销

登记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

册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7

减税免税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8

纳税缓缴审批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办法9减税免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0退税审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经济

委员会

11黄金矿产准采证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2勘探期采矿梁卜猜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3企业生产条件审批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4采矿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5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和竣工验收许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6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

可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省发改委

17参与竣工验收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8参与控制用地审批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19国防交通物资管理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商务厅

20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

审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21

新建民用建弊悔筑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和建设费减

免审批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省畜牧局

22

饲料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登记黑龙江省工业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省地震局

23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

设防要求的确定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省国土

资源厅

2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

资质核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5

在国家、省、市、(地)

级地质自然保护区内开

展教学、科研、旅游等

活动计划认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

    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审信帆批项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规定,现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本次一并公布。

  省政府决定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从职能转变的角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接工作,并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业务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要根据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项目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41项,其中取消77项,暂停实施80项,下放84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项目类别备注1省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饥雹核准一、《中华人民共和滑肢雹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2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3城市(镇)热电联产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省发改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5调整已规划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审批《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通过)省工信委暂停实施行政许可 6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省工信委取消行政许可 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省政府(省工信委承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2个子项:1.民爆科研立项备案;2.民爆科技成果鉴定。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省工信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10在限制设置的“三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33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73项;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89项,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27项。

  二、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络详细公示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年检、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或者公布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但取消的年检环节,实施机关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四、公搜宴布下放权限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做好接收工作。

  五、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在本决定的各项规定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减少办理条件、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但不得增加。

  对擅自增设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年检、收费等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举报。

  六、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档案,认真履行审批后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对此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但公布前已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实施机关仍需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七、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设立的,由有关省直部门或者市(地)政府(行署)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文件新设立、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一、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

    [表格2: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2]二、暂保留的政府规章昌敏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

  三、取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

  [表格1:保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共81项。

  部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2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审批《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3排污许可证《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2000年市政府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2002年市政府令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

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8年市政府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1款,第33条1款,第35条1款

市粮食局

6食咐让盐零售许可证《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第十条(2002年市政府令第92号)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贸经委

7增加“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为项目审批条件《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九条(2003年市政府令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三款

市交通局

8变更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审批《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9线路经营权审批《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民政局

10建立公益性公墓耐简枝审批《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二十一条(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11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公安局

12重大庆典、重大传统节日燃放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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