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家庭教育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作者:靳鸿思时间:2023-07-28 16:59:03

导读:" 哪些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家庭教育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1.教育部门: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教育部门应当在各级教育机构中推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指导和培训。教育部门可以组织家庭教育讲座、工作坊等活动,帮助家长了解子女成长的重要环节和方法。2"

哪些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家庭教育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1.教育部门: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教育部门应当在各级教育机构中推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指导和培训。教育部门可以组织家庭教育讲座、工作坊等活动,帮助家长了解子女成长的重要环节和方法。

  2.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和儿童保健服务。

  这包括指导家长如何正确喂养婴幼儿、预防传染病、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

  卫生部门可以通过儿童保健门诊、健康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家庭传递相关信息。

  3.妇女儿童部门:妇女儿童部门应当关注家庭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和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他们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的监督和救助,并提供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家庭建立和谐、健康的育儿环境。

  4.文化部门:文化部门可以通过举办艺术、文化活动来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他们可以组织家庭艺术节、亲子读书活动等,鼓励家长和孩子一起参与文化艺术的学习和欣赏,培养孩子们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

  5.社会工作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应当关注特殊家庭和困境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他们可以提供家庭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家庭解决困难和矛盾,促进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

  6.媒体部门:媒体部门是家庭教育的重要传播力量。他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家庭传递有益的家庭教育信息,提供育儿知识、家庭教育经验等内容,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教育责任。

  总的来说,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基础,各个部门都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家庭教育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只有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努力,才能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促进下一代的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弯消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闹弊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卖族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单选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

B.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D.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进行指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家庭教育促进法并选错误项。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晌首家庭教育工作。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指渣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因此,选择A选宴逗数项。

什么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消行洞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拿枯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带迟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我国家庭教育指导的组织有哪些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月11月,工作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依据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开展家庭教育研究与教神举学,指导家庭与学校合作,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促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

  成立几年来,以课题引导学术研究,以实践指导带动普及提高,先后举办“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研讨会、“中国家庭教育论坛”、“大众传媒与家庭教育”、“青春期中小学生家庭教育研讨会”等学术会议。

  促进两岸学术交流,已成功举办十余届海峡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

  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先后与美国、韩国等同行举办学术研讨会,并开展合作。

    服务亿万家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家庭和谐,是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与任务。

  专委会倡导家庭与学校合作的教育理念,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在全国各地义务演讲,指导家庭教育。

  所组织的百名专家进农村、赴革命老区沂蒙山区的家校行教育活动,均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下设机构有秘书处、学术研究部(组织年度学术论坛,家长教育体系“十一五”课题研究)、普及推广部(家庭教育专家团、农村家庭教育推广工程)、实验基地管理部(家庭教育指导建设、家校合作优化工程)、教育培训部(筹办中国家长学院、家庭教育硕士课程班)、国际合作部(爱家美国行、年度两岸家庭教育研讨会、中墨家族交流活动)、中国家庭教育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专业网、家教指哪瞎圆南杂志)、网络家庭教育中心(中国家长教育网、全国网上家长学校联盟)。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以全国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教学与指导的单位和个人为会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条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方针,依据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科学的研究与教学,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促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工作任务:

    ①根据党的教育针、教育部的工作规划、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中国教育学会的章程确定本会的总任务及工作指导思想,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内容;

    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家庭教育学科的繁荣;

    ③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咨询,提高广大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④培养和发现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的人才,提高从事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者的专业素质;

    ⑤联合学校及社会力量,促进家庭与学校的合作,推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质量提高;

    ⑥利用有效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的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方法;

    ⑦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有效的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建议、意见与方案;

    ⑧开展家庭教育的评价与评估,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李塌社会化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

    ⑨拓展家庭教育服务渠道,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

    ⑩发展与港澳台、国际间同行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

    ①凡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服务的社会团体与单位,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人同意,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②凡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的个人,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③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④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有关资源;

    ⑤入会、退会自愿。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①执行本会决议;

    ②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③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④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⑤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会员无故逾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其自动退会。

  第四章机构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其职责是:。

    ①制定、修改本会条例;

    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③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④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代表组成,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单位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可向本会提出,自动卸免,由新任负责人替补。

  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履行理事义务,不再连任下届理事。

  理事职责是:。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行使有关职权;

    ②选举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③执行本会义务,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凡热心并支持家庭教育的企事业代表和社会有识之士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和日常的会务领导工作。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内)。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①会员会费;

    ②团体和个人捐助;

    ③本会的有偿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点击进入》》中国家庭教育专业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什么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

  十三届全国人大岁罩粗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共六章55条,从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以实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同时为呼应“双减”要求,该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乎镇沉迷网络。

  该法还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闷兆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2022年1月1日起实施)_百度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橘念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耐伍老;

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昌升、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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