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哪些常见问题及解答?

作者:宿万潍时间:2023-07-28 17:57:15

导读:" 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入学、转学、毕业等方面。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学籍管理中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学生学籍档案遗失了怎么办?解答:学生学籍档案是学校记录学生学习情况"

  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入学、转学、毕业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学籍管理中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学生学籍档案遗失了怎么办?

  解答:学生学籍档案是学校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个人信息的重要文件,一旦遗失可能对学生的学习和升学造成困扰。解决办法如下:

  -学生可以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班主任报备遗失情况,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重新制作学籍档案。学生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以便学校核实并重新建档。

2.学生转学时,怎样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解答:学生转学是一个常见的情况,需要及时办理学籍转移手续,以便新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解决办法如下:

  -学生或家长需要提前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相关的转学手续表。

  -原学校会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交给新学校,并出具转学证明。

  -学生或家长需要将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新学校,新学校会根据转学证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3.学生毕业后,学籍如何注销?

  解答:学生毕业后,学籍注销是必要的程序,以便学校能够及时更新学生信息。解决办法如下:

  -学生需要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相关的毕业手续表。

  -学校会进行核实,并出具毕业证书和学籍注销证明。

  -学生需要将毕业证书和学籍注销证明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学籍信息更新不及时怎么办?

  解答:学校学籍信息的更新是保证学生学习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如果更新不及时可能会给学生带来不便。解决办法如下:

  -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教务处或班主任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会及时核实并更新学籍信息,以确保学生的权益。

5.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明确怎么办?

  解答: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明确是保证学生权益和学校管理的重要基础,如果规定不明确可能会给学生和学校带来困扰。解决办法如下:

  -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教务处或班主任咨询相关规定,并要求学校给予解答。

  -学校会及时对学生和家长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在必要时对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调整或补充。

  通过解决以上问题,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以便学校能够更好地进行学籍管理。

关于学籍的事,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问题和相关内容?

  引言:学生上学进入到学校之后,最重要的一个东西就是学籍。

  学籍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滚老一个人一个终身管用。

  如果学籍弄丢了的话,那么学生入学的话就会很麻烦。

  而且如果这个学校上的不好想要转学的话,没有学籍,在短时间内就很难完成。

  关于学籍的事家长应该知道哪些问题和内容呢,今天小朋友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学籍家长必须要知道的东西

  学习的主要功能就是记录,就是学生入学的结果。

  学籍跟每一个家庭都密切相关,学籍主要就是从入学开始进入日期。

  学籍就是每个人有一个学籍号,一个人一号伴随着学生的整个学习生涯。

  而且学籍还要提供身份证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的信息之后,才能够通过认证保存历史信息。

  而且还有严格的程序,相当于全国查重。

  学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非常重要的两项关键信息,如果需要修改的信丛话就要上传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够进行核办。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学校也应该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滑备樱建立学籍,这样的话才能够保护学生的相关利益。

  而且转学的时候学习也很重要,如果学籍没有转过来的话,那就相当于还是在原学校。

  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前提的条件。

  如果是通过学籍进行转学办理的学生,还要提供学籍的准确信息。

  如果家长碰到了学籍有问题的话,应该及时上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反映一下情况,及时进行解决。

  学籍就是儿童或者青少年作为这所学校的身份,拥有学习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利,当新生入学后,家长就必须及时得到学生所在的学校确认,是否已经为学生建立了学籍。在学生离校之后,家长也一定要及时告诉原学校学生的去向,这样能够才能够方便以前的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业务。

学籍管理系统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证实患有销樱铅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市教育局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由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省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春季生备案的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第四条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见附件1),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含实践教学,下同)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

  取得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

  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

  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

  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颂液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八条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第九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

  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

  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条课程学期成绩按以下规定确定:1.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亏好测验等。

  2.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3.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

  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4.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内容包括实践能力、应用性知识及实习表现等。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在企业实习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分制记载学生学习任务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单位。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220学分。

  其中,专业课学分占65%—70%。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应该互认。

  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毕业鉴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形式,班主任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三章免修、免试与兼学第二专业第十八条学生学习成绩优良,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

  含有实习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习实验,并通过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可以免修该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通过自学、远程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学生考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认定成绩的,相应课程准予免修免试。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可以申请修学第二专业,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准予兼学第二专业,报教育厅备案。

  考试合格或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2.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定向培养未经签约单位同意。

  2.入学不满一学期。

  3.毕业年级。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5.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4.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允许的时限:三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学籍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1.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学生因休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第二十七条规定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6.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7.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8.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2.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学生家长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取消学籍,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奖励学分:对某课程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种知识、专业技能和文艺体育竞赛受到奖励者;获得国家专利者;科技成果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通过者,可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六条对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

  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

  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开除学籍要通知家长),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情节严重者。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5.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情节极为严重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第三十九条处分学生,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并按下列权限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报主管副校长备案;留校查看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待处分期满有显著进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所在单位鉴定同意,报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验印。

  第四十三条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两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或达到毕业总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务必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不再补发,但经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可发给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公办、民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教育机构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陕教职〔1995〕31号)、原《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陕教职发〔1998〕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学校要及时公布、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规定》,并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系统中存在未查重的申请,不能进行审核怎么解决?

  不能审核是因为系统需要对学生的信息进行检素、查重,当完成后就审核通过了。

  其实解决办法就是等待,等待系统进行查重处理处理完就可以进行审核了。

  学籍重复将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将学籍转为正常状态,同时删除其他省份的学籍。

  (1)虚假佐证的,若有学校或学籍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团备任,向全国通报。

  (2)单方佐证属实的,塌圆毁将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安排对佐证属实一方的学籍信息进行相关操作,将其学籍转为正常状态,同时删除其他省份的该生学籍,并将处置结果告知相关省份。

  (3)多方仍佐证属实的,我们将进一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

扩展资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腔孙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

  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

  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

  “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 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

  “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

  “L”字头学籍号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与身份证号相似,但与身份证号不具有对应关系。

  “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

  “J”字头学籍号是为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相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

如果让孩子到外地上学,以后学籍好转回本地吗

  是好转回本地的。

  新入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

  “人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

  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宽早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学籍号

  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

  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

  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

  “G”字樱巧则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 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脊棚者可不相同。

小学生跨省转学了,原来的学校把我学籍删除了,还能恢复学籍吗

  转学后,原来的学校当然是要删除你的学籍,你应在新学校重新建立你的学籍。

  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

  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生即应视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参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扩展资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山启问题解读解答:

1、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段中,根据各自实际又规定了本省的转学及毕业后跨省就学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以省级规定为准。

2、“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状态的学籍是否可以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

  为了方便群众,学籍系统除了允许在校生状态(休学除外)的学生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业务外,还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办理此类业务。转学完成后,学籍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须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3、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家长签字的学生转学理由说明。

  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因为在学籍系统中办理转学业务流程时,已经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除了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贺吵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

参考禅唯侍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提交信息测一测您提升学历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