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与选煤厂安全规程有何不同?

作者:弓宝轩时间:2023-07-23 12:25:41

导读:" 选煤厂是煤炭行业中进行煤炭分选、洗选和处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确保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虽然这两者都是为了提高选煤厂的安全性,但它们在内容和目的上有一些不同。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主要是针对选煤厂内部的生产作业"

  选煤厂是煤炭行业中进行煤炭分选、洗选和处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

  虽然这两者都是为了提高选煤厂的安全性,但它们在内容和目的上有一些不同。

  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主要是针对选煤厂内部的生产作业过程进行规范,以确保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处理煤炭和管理生产过程时的安全。以下是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与选煤厂安全规程的不同之处:

  1.内容不同: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主要关注于具体的生产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包括设备操作、煤炭处理流程、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等。而选煤厂安全规程更侧重于全面、综合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应急预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

  2.目的不同: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指导操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生产质量。选煤厂安全规程的目的是全面提高选煤厂的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适用范围不同: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主要适用于选煤厂内部的具体生产作业环节,针对特定的操作人员。而选煤厂安全规程适用范围更广,包括选煤厂内外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如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来访人员等。

解决方案:

为了确保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案,可以在选煤厂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选煤厂安全规程中加以考虑:

  1.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煤炭的安全处理。

  2.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安全操作的认识和意识。

  3.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加强对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警示标志、设置防护设备等。

  5.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员工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事故防控。

  6.加强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选煤厂的消防设施完善,排放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

  7.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规程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作业规程有什么不同

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由液银瞎国家安监局颁布,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搏姿法等法闹空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由煤矿企业自行编制,是建立在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之上。

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作业规程有什么不同

安全规程是行业的规范,作业规程是指导某一单位(子)工程的作业规范

煤矿三大规程分别是什么?

  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写颁布并进行了多次修订的规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开采、通风含岁、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

  是进行煤矿开采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含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

扩展资料:

  采煤方法种类很多,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使用的采煤方法谈庆睁,总的划分为壁式和柱式两大类。这两种不同类型的采煤方法,无论从采煤系统,还是回采工艺都有很大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矿山地质及技术条件,可有不同的采煤系统与采煤工艺相配合,从而构成多种多样的采煤方法。

  如在不同的地质及技术条件下,可以采用长壁采煤法、柱式采煤差闹法或其他采煤法,而长壁与柱式采煤法在采煤系统与采煤工艺方面差别很大。

  由此可以认为:采煤方法就是采煤工艺和回采巷道布置两部分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有什么不同?

  煤矿有三大规程,分别是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你说的“安全技术规程”不准确。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探讨?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

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

  第四条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扒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卜雀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春弊销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有69条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

  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

  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

  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

  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

  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最新选煤厂安全规程是

选煤厂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喊伍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事故隐患accident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违章指挥commandagainst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违章操作operationagainst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防护措施protection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危害因素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动筛跳汰机ROMJIG

  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3.8数控风阀numericalcontrolairvalve

  又称电控气动风阀。用电子数控装置和电磁阀控制跳汰机进气和排气的风阀,其频率和唤隐特性曲线可以任意调整。

3.9浮选柱columnedpneumaticflofationmachine

  无搅拌叶轮、空气由柱形机体底部经充气器进入与煤浆混合,形成矿化泡沫的浮选设备。

3.10絮凝剂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11深锥浓缩机deepconethickener

  机体高度大于直径,上部为圆筒,下部为锥角较小的倒圆锥形澄清、浓缩设备。

3.12洗水闭路循环closedwater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尾矿场slurry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4加压过滤机pressure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5水煤浆coalwatermixtureCWM

  由一定粒度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剂混合制备而成的一种流体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剂1%左右。

3.16捞坑dredging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覆土造田landreclama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8数控郑链或无线调车系统numericalcontrolsystemdispatchingcar

  由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调度室调度员三者采用对讲机指挥调车作业。代替长期沿用的灯、旗信号调车作业。

3.19警冲标warningboard

  警惕移动车辆碰撞停放在站线上车辆的标志。

3.20调车绞车dispatchingwinch

  选煤厂用于受煤坑和装车仓下调度车辆。

3.21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lowvoltage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22粉尘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总则

  4.1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工业厂区

  5.1.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

  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

  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作业场所

  5.2.1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

  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

  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

  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

  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

  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

  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

  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

  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

  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

  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长发应当盘入帽内。

  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

  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6卸煤和贮煤

6.1卸煤

  6.1.1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mm×300mm。

  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

  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6.1.2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6.1.3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6.1.4发现车内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6.1.5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

  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

  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6.1.6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6.1.7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b)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c)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6.1.8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绞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b)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c)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6.2贮煤

  6.2.1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箅格防护。

  6.2.2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6.2.3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b)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c)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肝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d)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e)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g)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h)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

  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

  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i)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6.2.4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b)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c)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6.2.5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

  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

  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6.2.6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m以上。

6.3给煤

  6.3.1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

  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不准在仓口捅煤。

  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6.3.2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7筛分、破碎和磨碎

7.1筛分

  7.1.1筛分机(包括脱水筛)应当空载启动。

  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

  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7.1.2筛分机运行时,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

7.2破碎

  7.2.1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

  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

  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

  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7.2.2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7.2.3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7.2.4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7.3磨碎

  7.3.1磨碎机的滚筒两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磨碎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进行作业,不得从入料端向机体内加钢球。

  7.3.2球磨机入料必须除杂。

  7.3.3清理磨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8煤炭分选

8.1手选

  8.1.1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

  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

  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8.1.2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m/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8.1.3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m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8.1.4下矸石仓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1.5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选出的雷管、炸药,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8.2跳汰选煤

  8.2.1在跳汰机运转中,工作人员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者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8.2.2采用气动风阀的跳汰机,其高压风压不得高于0.6MPa,风阀系统不得在油雾器缺油情况下运行。

  8.2.3检修风箱内部需要使用电焊时,必须将其内部油污清理干净并保持通风良好。

  8.2.4检修和处理跳汰机机体下部梯形溜槽和法兰处漏水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2.5风动排料系统的风压超过1.5MPa时,安全阀应当能自动放风。

  8.2.6清理跳汰机体时,必须先将床层筛板清理干净。进入机体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2.7隔膜跳汰机在运转中,不得任意调整冲程。

  调整冲程时,应当在设备启动按钮上挂停电牌,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监护、1人调整冲程。

  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拉传动三角胶带。

  8.2.8进入动筛跳汰机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3重介选煤

  8.3.1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8.3.2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斜轮分选机。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8.3.3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8.3.4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8.3.6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箅子,箅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mm。操作人员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4浮游选煤

  8.4.1清理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在操作柜上挂停电牌。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4.2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选药剂。

  8.4.3启动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8.5干法选煤

  8.5.1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

  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

  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8.5.2清理干选机床面(筛孔堵塞)、旋风集尘器和通风管路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清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5.3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各种火种进厂和在厂内吸烟。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停止生产。

8.6摇床选煤

  8.6.1激振箱上电动机电源线应当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绝缘套管。

  8.6.2设备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禁止操作人员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处理故障。

9脱水与干燥

9.1离心脱水机

  9.1.1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9.1.2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9.1.3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9.1.4沉降式离心机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严防隔振弹簧断裂变形。

  9.1.5沉降式离心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及传感器。

  9.1.6沉降式离心机的主断阀、入料阀、冲洗阀的开度指标应当准确。

9.2过滤机

  9.2.1过滤机及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缝补或更换滤布时,必须搭设安全架。

  9.2.2在加压过滤机的压力容器壁上,禁止撞击、焊接和开孔。

  9.2.3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必须根据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9.2.4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入口门,必须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需停机进入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内检修,必须保证其内外空气压力相等。

9.3压滤机

  9.3.1箱式压滤机(简称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入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

  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

  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9.3.2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

  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

  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9.3.3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9.3.4禁止杂物进入带式压滤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操作人员在带式压滤机网带上行走。

  9.3.5与带式压滤机配套的絮凝剂添加系统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时,应当将网带及设备周围冲洗干净。

9.4火力干燥

  9.4.1干燥车间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检查。干燥机停止运转前,必须将滚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

  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g/m3。

  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

  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

  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9.4.3干燥机各点的温度、压力不准超过表1的规定。

表1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与压力的最大允许值

项目

干燥

机型号炉膛干燥机入口干燥机出口引风机

温度/

℃压力/

mmH2O温度/

℃压力/

mmH2O温度/

℃压力/

mmH2O温度/

℃压力/

mmH2O

管式

液筒式

洒落式

沸腾式850

1200

800

1200-5

-2

-5

385~450800

800

500

495-100

-15

-15

-25~25150

200

150

73-190

-50

-100

-255~-150120

120

120

73-300

-150

-200

130~170

注:1mmH2O=9.80665Pa

  9.4.4干燥机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警报仪表。各种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9.4.5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

  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

  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mH2Og/m3。

  9.4.6与干燥机直接连接的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须采用耐火材料结构。

  9.4.7干式除尘器必须设置爆炸泄压孔。多管除尘器防爆泄压孔覆盖的镀锌板厚度不得超过0.5mm。

  9.4.8干燥车间的建筑必须设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压孔。泄压孔应当能够迅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9.4.9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

  9.4.10干燥车间需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主管厂长批准后,并在安监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行。

  9.4.11干燥机司炉工进行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配备其他耐高温防护用品。禁止司炉工穿戴化纤类服装进行作业。

  9.4.12需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查或检修,必须先停炉降温,并将机内存煤排净和除尘通风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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