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堆高度不得超过8米,出自哪项规定?

作者:曲言初时间:2023-07-23 12:25:42

导读:" 煤堆高度不得超过8米,出自哪项规定?在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中,为了保障生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各项规定和标准被制定出来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其中一项规定是煤堆高度不得超过8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煤堆的稳定性和防止煤堆倒塌所导致的意外事故。下"

煤堆高度不得超过8米,出自哪项规定?

  在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中,为了保障生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各项规定和标准被制定出来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

  其中一项规定是煤堆高度不得超过8米。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煤堆的稳定性和防止煤堆倒塌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下面是一些解决方案,以确保煤堆高度不超过8米的方法:。

  1.选择合适的堆放区域:选择一个平坦且坚固的区域进行煤堆堆放,避免选择地势不稳或者土质较松软的地方。

  2.堆放区域的保护:在煤堆周围设置安全围栏或者限制区域,确保没有人员进入煤堆区域,以免发生意外。

  3.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煤堆的稳定性,确保煤堆没有出现倾斜或者不稳定的情况。同时,定期维护煤堆,清理掉煤堆周围的杂物和防止煤堆表面湿润。

  4.合理堆放煤堆:在堆放煤堆时,要注意将煤堆分成适当的大小和高度,以确保整个煤堆的高度不超过8米。

  5.使用适当的堆放工具:在堆放煤堆时,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如起重机、叉车等,以确保煤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6.建立堆垛平台:在堆放煤堆时,建立一个稳固的堆垛平台,以确保煤堆的平稳和防止煤堆倒塌。

  总结起来,确保煤堆高度不超过8米的方法主要是选择合适的堆放区域、定期检查和维护、合理堆放煤堆以及使用适当的堆放工具。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地确保煤堆的稳定性和防止煤堆倒塌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治理有哪些法规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虚顷塌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的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洁、养护绿化以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大气颗粒物。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房屋拆除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占用、养护保洁、道路积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公路港口工程、管养道路施工和码头物料装卸堆放,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乎首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施工工差圆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四)对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和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防突控制点,防突基点,具体请煤矿工作人员解释哈,不是很明白,谢谢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防突”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腔洞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突出煤层,

  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

  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

到不掘突出头

  、不采突出面。

6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7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

动造成威胁的煤层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8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

9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

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

P

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Δ

P

和煤的坚固性系数

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

  超过临界值时,确定为突出煤层册棚。

10

.突出矿井的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

采区上山和下山

等主要巷道,应布置在

  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11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

被保护区域或

其他卸压区域

  。

12

.在在突出煤层中,严禁采用水力

采煤法、倒伍姿枯台阶采煤法及其他

非正规

  采煤法。

13

在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

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

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5m

,并且贯通点周围

10m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

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60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

  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14

.在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

刨煤机或

  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15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

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m

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

20m

时)

,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5m

  。

16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

  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

  巷是专用回风巷。

17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

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

  安全技术措施。

18

.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

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对策措施

  。

19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

  准上岗作业。

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统考大备战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证面试

20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

和规章制度

  等内容。

21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

突出煤层划分

突出危险区

  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

22

.区域预测分为

开拓前

域预测和

开拓后

  区域预测。

23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

等情况

  划定。

24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

以主要依据

地质勘探资料、

上水平及

邻近区域

  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25

.煤层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

  的方法进行。

26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

地质

  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

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

个,

沿倾向不少于

3

  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27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28

.开采保护层分为

上保护层

  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29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

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

20m

下部至少

10

m

(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

30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

m

,顺层钻孔

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8

m

  。

31

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

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

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

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

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

力小于

0.74

MPa

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

8

m

3

/t

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

  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32

.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

20

30

至少布置

3

  个检验测试点。

33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

  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

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

  突出危险工作面。

34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

5m

,回采工作面

3m

  ;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

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

7

m

,回采工作面

不小于

5

m

  。

35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10

m

之前,

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

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

0.5

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36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

(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

m

开始到穿

过煤层进入顶(底)板

2

m

  (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37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

要求石门、

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

距离是:急倾斜煤层

2

m

,其他煤层

1.5

m

  。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

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

1.5

m

,其他煤层

2

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

  向距离。

38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

综合指标法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

  方法进行。

39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

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

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钻孔,

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

1

m

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

1

3

mm

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

K

1

或△

h

2

  值。

40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

在近水平、

缓倾斜煤层工作面

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

2

个直径

42

mm

、孔深

8

10m

  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41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

钻孔每钻进

1m

测定该

1

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

,每钻进

2

m

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

1

或△

h

2

  值。

42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

在近水平、

缓倾斜煤层工作面

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

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

2

个直径

42mm

孔深

8

10m

  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43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钻孔每钻进

1

m

测定该

1

m

段的全部钻屑量

S

,并在暂停钻进后

2min

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

  。测定钻孔瓦斯涌

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

1.0

m

  。

44

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

  可参照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

但应沿采

煤工作面每隔

10

15m

布置一个预测钻孔,

深度

5

10m

除此之外的各项操作等均与煤

  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相同。

45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

  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46

石门揭煤的

金属骨架

煤体固化措施,

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

  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47

在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

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

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

5

m

,下部至少

3

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

  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48

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

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

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

5

m

  ;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

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

5m

下部轮廓线外至少

3

m

  。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

  察情况确定。

49

  .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如果

采用松动爆

破、

水力冲孔、

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

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

  可使用。

50

  .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51

.倾角

8

°以上的,有突出危险的煤巷上山掘进工作用

松动爆破

水力冲孔、水

  力疏松措施。

52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

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

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

5m

,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

7m

、下帮

3

m

  。当煤

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

7

m

,巷道

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

3

m

  。

53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

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

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

75

120mm

,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

42

75mm

  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

120

mm

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

  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54

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

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

  强度。

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

0.5m

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

0.5

m

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0.5

2.0m

的范围内,

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

  状钻孔。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

10m

  。

55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

42

mm

孔深不得小于

8

m

  。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

3

m

  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

  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

  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

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

孔长减去

5.5

6m

  。

56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在厚度不超过

4

m

的突出煤层,按扇

形布置至少

5

个孔,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

  适当增加孔数。

孔底间距控制在

3m

左右,孔深通常为

20

25

m

,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5m

  。冲孔孔道

  沿软分层前进。

57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疏松防突措施时,

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

钻孔与

工作面推进方向一致,

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

  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

注水参数应根据煤层性

  质合理选择。

如未实测确定,

可参考如下参数:

钻孔间距

4.0m

孔径

42

50mm

孔长

6.0

10m

封孔

2

4

m

注水压力

13

15MPa

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

30

%

  后方可停止注水。

58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

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

孔内插入钢

管或钢轨,

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

0.5

m

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

形成两

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

0.2

0.3m

  。

59

.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钻孔

、预抽瓦斯

松动爆破

  注水湿润煤体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60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

  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

松动爆

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

2

3m

孔深不小于

5m

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

1m

  。

  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61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注水孔间距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4

m

,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

MPa

  。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

  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62

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

  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

不得低于

2m

,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

但至少能满足

15

人避难,

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0.5

m

2

  。

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

  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63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

必须设置至少

2

道牢固可靠的

  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

m

  。

64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反向风门,

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

风门的组数,

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

回风巷不得小于

10

m

,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70

m

,如小于

70

m

时应

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65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

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

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

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

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300

m

  ;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

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100

m

  。

66

.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

8

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0.1

m

3

/min

  。

67

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

必须采取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

防治岩石突出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的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68

.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

钻眼爆破工

程参数优化、

超前钻孔

松动爆破、

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

二氧化碳

(

瓦斯

)

  突出措施。

69

地应力

高压瓦斯

是突出发生发展的作用力,

煤的坚固性

是阻止突出发展

  的反作用力。当作用力大于反作用力时,突出就发生;反之,突出就停止。

70

.按照瓦斯动力现象的力学特征,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三类,即:突出、

压出、倾

  。

71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

m

3

/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绝对瓦斯

涌出量大于

3

m

3

/min

  ,用通风的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抽放。

72

.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热源

二、判断题

1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明显的分选现象。

(√)

2

  .突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

3

  .突出的煤破碎程较度高,含有大量的块煤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

.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

  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

  .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

煤矿采制化如何管理??

  采制化工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制化管理,实现操作安全化、规范化,责任明确,以提高采制化精密度和采制化工作人员责任心,确保化验数据真实可靠及时上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样工管理规定

    1、采样人员上岗前应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岗工作,否则责令违规人员立即停止工作,进行隐患排查和处理,并扣罚5-20分。

    2、车运煤样由小班人员负责采制,地销煤样由大班人员负责负责采制。

  若无车运作业时,小班和大班人员共同采取地销煤样。

  地销煤加班发运需盯车采样时,加班期间由小班人员负责盯车,其余时间由大班人员负责盯车采样。

  若因班组长安排不力的对其扣罚10分,对不服从班组长或科领导安排的工作人员扣罚50分,并报科领导处理。

    3、车运煤采样时,小班两人必须都在工作现场。

  一人采样一人监护,若因特殊情况需处理时,必须保留一人,另一人离开时需要向煤炭发运调度室请假,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回来时向煤炭发运调度室销假。

  离岗人员在“上岗记录本”上分别注明离开时间和回来时间并签字。

  若工作人员无故脱岗,对责任人扣罚20分;若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每超过1分钟扣罚1分;若离岗人员记录不全或记录时间有误,对责任者扣罚5-10分。

    4、车运煤采样工要在装车前十分钟内到达采样岗位。

  上岗后在“上岗记录本”上签到并注明时间、煤种、车数、吨数,对迟到或记录不全者每次扣罚5分。

  若因采样迟到或其它原因,致使有些车辆未采样,按每5分/车进行加扣,并责令其进行补采。

    5、车运煤采样时采样工应确定所装煤种及装车方式是否配煤,装车未配煤时按GB475的规定进行步点采样;若是配煤装车时,不论所装什么煤种,采样时都按混煤进行处理,并将表面层剥离20cm后采取煤样。若现场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操作者,对责任者罚款10-30分,并安排工作人员重新采样,将扣罚分数奖励重新采样人员。

    6、所装煤种为粒度为≤50mm的商品煤时,每个子样质量不得少于2kg;若粒度>50mm时,子样质量不得少于4KG。

  采样完毕后及时制备煤样,白天时对所采煤样进行称重、制样,并将弃样倒回货场;若为夜间时煤样制备完成后将弃样留存,由接班人员倒回货场。

  由班组长对所采煤样或留存弃样进行重量和煤质检查,若所采煤样重量少于应采重量或两次化验结果超差(再现性临界差),对责任人扣罚10-20分,若班组长不负责任对其扣罚10分。

    7、在册悄盯车采样期间因倒绳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暂停装车时,采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去轨道衡操作室或货场等处串岗和闲逛,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扣罚5分,若出现漏采车辆,按第4条处理。

    8、车运煤采样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采样台打扫干净,将采样器具摆放整齐、牢固,打扫卫生时不得使煤样和车内商品煤造成污染,否则每一项不合格对责任者扣罚5-20分,若煤样被污染应重新采样,并将罚分奖励其他重新采样人员。

    9、盯车采样含局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进行交接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交班人员将所采煤样运回制样室进行称量,接班人对余车单独采样进行称量,对两班人员所采煤样重量分别考核,并按第6条处理。

    10、地销煤需盯车采样时,采样班组长应及时同发运调度室联系,确定地销装车地点和时间,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岗。

  若确定地销加班发运煤炭且需盯车采样时,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盯车采样。

  若安排不及时对班组长扣罚5分,若安排后采样人员不及时到位,对责任人扣罚10分。

    11、安排盯汽车采样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到位,若因采样人员托延时间或其它原因,致使出现漏采车辆的现象,按每车5分对责任者进行扣罚。若现场无人按脱岗处理,并联责班组长。

    12、采取汽车煤样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不得频繁换岗,工作人员上岗后立即同装载机司机进行联系,提醒相互注意安全,并随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采样,否则对责任者扣罚5-20分。

    13、地销煤每车采1点,每点不少于2kg,采样完毕后由班组长对所采煤样进行抽查称重,若实采重量少于应采重量,对责任人扣罚10分。若班组长不负责任对其扣罚5分。

    14、为确保盯车采样人员的安全,采样时不得从装载机铲斗中挖取煤样,州老渣应从铲斗挖取的煤堆点上采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5、汽车煤样采取过程中,应将煤样放置在安全位置,以防煤样被污染或受雨淋、阳光爆晒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否则对违规者扣罚5-10分。

    16、在煤堆上采样时,应从煤堆中部和底部分别布点采样或从煤堆上部沿斜线采至底部,0.5米下应加采一点。

  若煤堆不是由煤仓落煤形成而是由汽车盘运、装载机堆积而成时,应在其腰部和顶部分别布点。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每人扣罚5分,并责令其重新采样。

    17、煤堆采样点数按一千吨混煤不少于30点,精煤不少于15点,中煤不少于20点,当煤量大于1千吨时,按具体采样点数N=以上规定的数目×。具体煤堆库存吨数有班组长来估计确定,当煤炭数量少于1000吨时,混煤不少于20点,精煤不少于10点,中煤不少于15点,少采一点对责任人扣罚5分。

    18、煤堆采样时应剥离20cm的表面层,若煤堆上方正在落煤,可直接在表面上采取煤样。若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分,并责令其重新采样。

    19、外购煤进矿时实行专人负责采样验收制,每车采样点不得少于2点。若外购煤粒度大于50mm时,应用铁锨并排铲取两次作为一个子样处理,若车辆少于4车,每车应采取4点,每少采一点或不按规定操作对责任人扣罚5分,经班组长抽查采样重量少于应采重量,对责任人扣罚10分。

    20、外购煤采样时应等车辆卸煤完毕后进行采样,不经领导许可不得在车顶采样。否则对责任者扣罚5-10分。

    21、外购煤采样时应与送煤客户共同采样、制样,并对煤样双方签字后封存一份以备核查,封存煤样不得少于15公斤,若客户对封存煤样不签字,不得给予其煤样。

  封存煤样保存期限为1个月。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22、外购煤内有大块煤、编织袋及砂子等杂质时应在采样过程中及时拣出,集中存放,大块煤由货场清理人员负责打碎,若煤质异常或者被污染,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请示采样方式,否则对责任人扣罚10分,。

    23、外购煤采样人应按标准进行采样操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接受送煤客户的请吃、请喝等各种形式的贿赂,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者扣罚100分,情景严重的报矿处理。

    24、外购煤采样时应注意煤样的存放和运输,严禁煤样被污染或替换,否则对责任人扣罚10分,并责令其重新采样。

    25、二厂、三厂和东九采区销售煤炭或调进外购煤时,需设专人进行采样。

  采样完毕及时将煤样袋口扎紧,贴好封条后,方可委托他人将煤样捎回矿内,矿内工作人员收到煤样后,应查看封条是否完好,若无封条或封条破损及时回报。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26、采制样班组长应不定期抽查所采煤样是否达到本规定的要求,并及时汇报和处罚,若班组长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对其扣罚10分。

    27、车运煤、地销煤和外购煤实行专人负责制,其它人员可以协助采样制样,但以其为主,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28、集团公司煤研中心来矿抽查煤样时,采制样人员应积极配合,对于签字封存煤样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送交化验室的分析煤样应注明“局检”字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10分。

  二、制样管理规定

    1、采样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制样,制样前应检查破碎机膛内是否清理干净并用少量煤样将铁板、制样工具、破碎机冲洗干净,若确定制样过程中煤样被污染,应重新采样。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2、制样时应按照GB474的标准,利用堆锥四分法逐级筛分破碎,在煤样制备到6mm煤样时,留取对角煤样不少于7.5kg,密封好后带回小样制备间,若为夜间车运煤样,应将弃样留存,以备称重检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3、对于精煤车运煤样,要有选煤厂人员共同采样制样后,双方签字封存一份煤样(煤样量不少于5公斤)以备核查,若其不签字不允许带走煤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4、对于其它车运煤样,采制样人员应签字自行封存一份备查煤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5、与选煤厂共同签字及自行封存的煤样,最少应保留三天,若化验结果吻合,三天后可倒掉,若化验结果有出入,应继续留存以备复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6、对存查煤样由采制样班组长负责保管,若因管理不善,致使存查煤样在保存期内出现煤样袋破损、煤样被污染、丢失或不能确认的情况,对责任人扣罚5分。

    7、将6mm煤样带回小样制备间后,立即摊平,用九点法取出全水分煤样并装瓶盖严,严禁随便抓取全水分煤样装瓶。

  全水分煤样装瓶后,立即记下瓶号并写好煤种及用户标签,全水分煤样装瓶量不得超过煤样瓶容积的3/4。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8、从6mm煤样中取出全水分煤样后,将剩余煤样全部破碎到3mm,然后将3mm煤样用二分器缩分,分别用于制备1mm煤样和1.5mm煤样,严禁6mm煤样直接制备1mm煤样和1.5mm煤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9、3mm煤样的缩分必须使用二分器,缩分后用于制备1.5mm的煤样不得少于1kg,用于制备1mm的煤样不得少于2kg。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0、1.5mm和1mm的煤样制备过程中,应全部过筛,特别是1.5mm的煤样制备时,应严禁过度破碎,破碎一遍后进行筛分,将筛上物再次进行破碎,再次进行筛分,筛下物不得重复破碎,最后使煤样全部过筛。

  1mm的煤样过筛后,须用二分器缩分出不少于0.5kg和0.1kg的煤样分别用于存查煤样和制备分析煤样。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1、将1mm的分析煤样称重后,放置在烘箱内进行干燥,烘箱温度不得高于50℃,若烘箱鼓风效果不好,应对煤样及时翻动,若在制备3mm和1.5mm及1mm的煤样过程中发现煤样较湿时,也可提前放在烘箱内适当干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2、分析煤样在规定温度下干燥1小时后,进行称重检验并确定煤样达到空气干燥状态后,将煤样粉碎成粒度为0.2mm的小样,并使之全部过筛;小样粉碎完成后,不要立即装瓶,要在空气中放置5-10分钟后装瓶,装瓶煤样量不少于50克,但又不超过煤样瓶容积的3/4为宜,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3、煤样制备完成装瓶后,应立即贴好标签,注明煤种、采样地点、批号、吨数、用户、分析项目及采样时间和人员,若集团公司抽查煤样,应注明“局检”字样。

  若工作人员不负责,致使标签不整洁、内容有误或信息不全。

  每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扣罚5分。

    14、煤样制备完后,应随即将使用过的破碎机膛内的存煤清除干净,以备下次使用,锤式破碎机应打开机膛,手工将膛内存煤清理干净,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5、所有的采制样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进行保养维修,并将室内外及设备卫生清理干净,工具摆放整齐。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6、制样后的弃样要倾倒到货场煤堆中,严禁到处乱倒,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7、采、制样工要及时做好各种采、制样记录,根据分工不同,各负其责,经检查各项计录若有错误,每一处对责任人扣罚5分。

    18、分析煤样和全水分煤样于第二天上班后,立即送交化验室进行化验分析,送样时要填写送样登记单,送样人和收样人对样品清点无误后,签字交接。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9、送样人将昨天化验分析的煤样在化验室内暂存,将前天的分析煤样与送样登记本审核无误后撤回,并将撤回的瓶子及时洗涮干净并循环再用,若发现煤样瓶不全或煤样瓶未经洗刷便使用,对责任人每瓶扣罚5分。

  三、化验管理规定

    1、化验员接到煤样后仔细核对全水标签是否与煤样瓶编号相对应,察看煤样瓶标识是否齐全、明确,若无问题应在送样交接本上签字并接收,若因送样人和接样人对煤样不认真检查交接,每出现一项错误对责任人扣罚5分。

    2、化验员不论进行何种项目的化验分析,称取煤样前都应对煤样反复搅匀,全水分煤样搅拌时间不得小于1分钟,严禁出现煤样未搅匀而直接称取煤样的现象。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3、煤样称取完毕要立即将标签放回原位并盖好盖,以防煤样被混淆或污染。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4、煤样称量完毕后,将当日煤样单独存放,并将天平和天平台清扫干净。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5、灰分测量人员应先检查马弗炉烟筒的阀门是否开启,试验中时刻注意高温炉及温控仪的工作状况,出现问题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和汇报,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6、水分测定人员应严格控制测量温度和测量时间,并及时打开和盖好称量瓶的盖子。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并责令其重新化验分析。

    7、水分测定人员对使用过的水分瓶子应洗刷烘干后再用,严禁未经洗刷或烘干直接使用。否则按每瓶5分对责任人扣罚。

    8、硫分测量人员应时刻注意炉温及气泵运行情况,及时做标样标定仪器的准确度,及时更换硅胶和电解液,交班时应更换好硅胶和异颈燃烧管的硅铝酸棉,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9、发热量测定人员应给量热仪定时加水,若工作量较大时,应增加加水次数。

  冲氧时压力不得高于3.2MPa,冲氧时间不得少于20mm。

  准备实验时认真检查氧弹支架及点火丝的连接情况,避免发生短路烧坏设备和氧弹开路浪费氧气的情况。

  每月反标一次热容量,若有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由工作人员会同班长进行仪器热容量的标定,并将相连两次热容量的比较分析结果,汇报分管领导。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0、胶质层测量人员应认真清洗煤杯等配件,煤杯底部不得留有积炭,试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11、粘结指数分析人员应首先根据煤样的焦渣特征来确定该煤样与无烟煤的配比比例,若CRC≥4则按5:1进行配煤,若粘结性结果为0,应改为3:3进行配比实验,若CRC<4则按3:3进行配比,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扣罚10分。

    12、若无特殊情况,不得单独对马弗炉升温进行粘结指数和挥发分的测量。

  应在灰分灼烧完毕后,关闭炉体烟筒阀门,将马弗炉的功能切换到粘结指数或挥发分的性能上,继续升温达到规定温度后,再进行粘结指数和挥发分的测量,若炉温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不到国标要求,应重新操作。

  测量结束后,应将炉体烟筒阀门打开。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3、所有的实验项目必须做双样,双样不超差时,才可按规定报出结果。

  班组长应不定期检查原始纪录,察看有无做单样或双样超差报出结果的现象,每发现一项对责任人扣罚5分。

  若班组长不认真负责,被分管领导查出问题时,对责任人扣罚10分,联责班组长5分。

    14、化验员应根据煤样标签注明的分析项目、有关规定和领导的安排进行有关项目的分析,每少分析一项对责任人扣罚50分。

    15、试验结束后,化验员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并切断总电源。相应器具归位并保持清洁,若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扣罚5分。

    16、灰分分析人员负责每天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查、书写、报送工作,书写日报表时应认真审查发热量、灰分和全水是否匹配,硫分与煤种是否匹配,相关项目有无异常情况,名称、煤种等信息是否全面、正确。

  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化验数据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将对有关项目分析责任人扣罚5分,并联责书写人2分。

  日报表最晚于每日下午5点送出,报表应送达到矿领导办公室。

  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7、化验室班组长具体负责每天下午4点前,化验数据在“煤炭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网的上传和审核工作,上报数据时应仔细审核发运量和化验数据,确保准确无误,方可上传。当发生数据上报错误或延时,对责任者扣罚10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8、遭遇雷雨天气时应关闭电脑停止试验,待雷雨停止后方可继续试验,若因工作人员处理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19、化验员应将试验后的可燃剩余物如:挥发分焦渣、粘结指数焦渣、胶质层剩余物及水分煤样应集中存放,积攒到一定数量后,有班组长负责倒回煤堆。若存在乱扔乱放的现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四、综合管理规定

    1、采制化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班中严禁喝酒,喝酒后严禁上岗,每出现一次对责任者扣罚30分,并联责班组长10分。

    2、采制化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国标进行操作,确保化验数据准确不超差,若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超差,对责任人扣罚5-20分。若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报矿进行处理。

    3、制样室和化验室的存查煤样由班组长负责保管,存查煤样应避免雨淋或阳光直射,煤样橱应加锁管理。

  出口煤存查煤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国内商品煤存查煤样不得少于2个月,与用户共同封存煤样不少于1个月,其它煤样不得少于3天。

  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4、所有化验器具均已登记在册,试验者应轻拿轻放,若有损坏应以旧换新,并对损坏原因进行分析,若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按器具价格的50%进行赔偿。

    5、设备出现故障,工作人员应首先报告班组长共同解决,若不能正常处理,汇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若不汇报或不记录,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6、采制化工作人员应爱惜设备,正规操作,若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害设备,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报矿进行处理。

    7、各采制化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本,使用人将设备的维修、保养、仪器标定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经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8、采制化的各项记录和报表,应根据分工不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班组长负责分工、督促和检查。若在内部或外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错误,对责任人扣罚10-20分,联责班组长5分。

    9、采制化班组长应定期察看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回报,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0、采制化人员月度交接班时,由班组长监督下共同完成各项物品及设备的交接,接班人接班后出现的各种责任由其承担。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9、采制化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打牌、织毛衣、玩游戏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扣罚5分。

    10、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闭门窗、电源、水源,有班组长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去,否则对责任人和检查人分别扣罚5分。

    11、卫生区、劳动纪律等其它方面按科内及矿上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煤质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

    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明确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确保煤质化验数据的准确性。

  当发生矿方煤质化验结果与客户方的化验结果超出误差范围,并引起争议时。

  我方应以此事件作为煤质事故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分析处理时,科成立以科长或书记加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在内的分析小组。

  分析小组对化验室的封存煤样及制样室的存查煤样重新制样,并重新编号后进行化验。

  以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明确责任,找出责任人,并形成事故分析及处罚报告,报科领导审批。

  六、奖罚规定

    1、为加强采制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产品检测的准确性。若当月车运商品煤未发生质量索赔时,将对采制化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00分。

    2、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使采制化工作人员努力降低或取消商品煤以质计价中产生的扣款,当该月以质计价报局数据全部合格时,对采制化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00分。

    3、当用户提出质量异议,并经分析是我方化验结果有误时,取消当月所有采制化人员的奖励,并经煤质事故分析小组分析出责任后,对责任人加扣100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有哪些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第323页,第渗晌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六百二没梁十五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丛察锋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度,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度,下行不得大于12度,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2、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有利,7.0一般8.0不利9.5

  3、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希望对你有用。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探讨?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

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

  第四条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扒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卜雀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春弊销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有69条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

  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

  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

  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

  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

  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厂房建筑高度超8.0m,容积率按2倍算,哪里有条文!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其中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中,关于容积率的指标解释中指出:“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规定;

  2、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规定;

  3、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模蚂闭

  5、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扩展资料:

工业用地指标: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 构筑物占地面积 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物激、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常熟政府网-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旦裂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提交信息测一测您提升学历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