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介绍有哪些内容?

作者:宿万潍时间:2023-07-23 12:37:42

导读:"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为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下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针对不同区域的气候特点和建筑类型,制定适宜的外墙保温材料标准,如聚氨酯、岩棉"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为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下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

  -针对不同区域的气候特点和建筑类型,制定适宜的外墙保温材料标准,如聚氨酯、岩棉等。

  -要求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吸湿性能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达到一定的节能效果。

2.建筑隔热材料的选用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隔热材料,如保温砂浆、保温板等。

  -要求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吸湿性能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建筑在冬季保温、夏季隔热的效果。

3.建筑窗户和门的设计

  -要求建筑窗户和门的玻璃厚度、密封性能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减少能量的散失。

  -提倡使用双层或多层中空玻璃,采用隔热框材料,增加窗户和门的隔热性能。

4.空调和采暖系统的设计

  -要求空调和采暖系统的能耗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和采暖设备。

  -鼓励采用分区控制和定时控制等技术手段,合理调控建筑内部温度,减少能源的浪费。

5.照明系统的设计

  -要求照明系统的能效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LED等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

  -鼓励采用光感控制和定时控制等技术手段,合理控制照明时间和亮度,降低能源消耗。

6.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设计

  -要求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能耗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节能型电梯和自动扶梯。

  -鼓励采用变频调速等技术手段,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损耗。

7.建筑绝热和通风系统的设计

  -要求建筑绝热和通风系统的能耗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绝热和通风设备。

  -鼓励采用智能控制和循环利用等技术手段,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8.建筑节能管理和监测系统的设计

  -要求建筑节能管理和监测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实现对建筑能耗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远程控制和智能调节等技术手段,提高建筑节能管理的效率。

  通过以上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能够确保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都能够达到一定的节能效果,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是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与采暖节能设计。暂无条件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围护结构宜按本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具体解释。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热工设计;5.采暖设计;6.建筑物设计;等内容,其中建筑热工设计的内容如下:

4.1一般渣虚规定

  4.1.1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1.3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外廊应设置门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为-0.1~-6.o℃的地区,楼梯间不采暖时,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一6.o℃以下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4.2围护结构设计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4.2.2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标准3.0.1~3.虚梁返0.3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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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也称之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包括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1)总则(2)新建建筑节能(3)既有建筑节能(4)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5)法律责任(6)附则。其中新建建筑节能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穗扮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档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族配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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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规范介绍?

  民用建筑节能规范也称之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节能规范的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主要包括了六部分内容,分别为:(1)总则(2)新建建筑节能(3)既有建筑节能(4)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5)法律责任(6)附则。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行团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档仔橘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戚凳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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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工程介绍?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由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云南省设计院为主编单乱拿樱位,哗丛会同省内7家单位共同编制。

  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敏棚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了我省的气候特征和建筑节能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家和各省市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以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经过计算验证,并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磋商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建筑给排水节能设计,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云南省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我省温和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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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标准介绍?

  建筑节能规范是国家建设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以下中达咨询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解读:

我国对于建筑节能标准中对政府和建筑企业节能措施做了什么样的规定呢?中达咨询整理相关内容:

1.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责

  (1)政府管慎裤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戚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建筑工程相关单位。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宽仔简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建筑节能措施

  (1)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3)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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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规范介绍?

  建筑节能规范是国家建设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自2005年11月10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中达咨询对建筑节能规范的解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发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3 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宽仔简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慎裤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戚信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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