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十条禁令都有哪些?
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工作。
为了规范学校教育行为,教育部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十条禁令。
下面是这十条禁令以及解决方案:。
1.禁止超负荷作业
-减少作业量,确保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引入个性化作业,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安排作业内容
2.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建立完善的纪律管理制度,明确禁止体罚的规定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禁止违规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
-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方式,鼓励多样化的兴趣爱好
4.禁止将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作为录取或排名的依据
-完善招生政策,确保公平公正的录取制度
-加大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帮扶力度,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5.禁止将学生的文化课成绩作为选拔优秀学生的唯一标准
-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推行多元评价制度,包括学业水平、实践能力、创新意识等方面的评价
6.禁止违规组织或参与各类竞赛
-严格审查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和质量,确保学生参与的竞赛有实际意义
-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竞赛,注重团队合作和个人成长
7.禁止将升学率作为学校的唯一目标
-建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加强职业教育的推广,提供更多选择给学生
8.禁止以升学为目的的“应试教育”
-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改变教育评价指标,从单纯的考试成绩转向综合素质评价
9.禁止违规收费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确保收费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完善监督机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惩处
10.禁止违规办学
-加强对学校的监管,确保学校依法办学
-完善学校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以上的解决方案,可以更好地规范学校教育行为,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同时,也为教育部门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导。
教育部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录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要扮岩求各地各校在继续遵守阳光招生“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严格落实录取工作的“十条禁令”: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
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闷缺衡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蚂做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师德师风十要十不准什么时候发布的
2021年7月29日。
经百科查询师德师风十要十不准在2021年7月29日发布。
十不准:
1、不准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不准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后进生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3、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驱赶后进生转学和退学。
4、不准向学校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5、不准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家长借钱借物。
6、不准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组织的各种拦绝散核活动。
7、不准让学生购买教育部门审定之外的复习资料、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
8、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准动辄让学生家长到校并训斥家长。
10、不准有偿为自己所简掘姿教学生补课。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
法律分析:(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中简卜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小学卖穗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咐巧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宝鸡市教师十条禁令
1、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表或传播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严禁参与黄、赌、毒及邪教、传销、迷信、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
五、严禁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
六、严禁歧视、训斥家长。
七、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八、严禁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商业性活动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
九、严禁在职称评审、教学教研、评优树模、考核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
十、严禁在课堂上接打电话,严禁酒后上课。
2.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宝鸡市教育局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出台了《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新的“十条禁令”具有突出政治导向、强调爱生敬业、廉洁从教、身正行雅等特点,是对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细化和具体化,从操作层面划出中小学教师从教的底线和红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3.《禁令》明确:对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教师与教师关系进行规范,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严禁歧视、训斥家长等。对从教行为进行规范,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严禁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商业性活动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等。
对于违规者,宝鸡市教育局将依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肆纯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市教育局首次制订出台《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于2003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此次修订是第三次。目前,市教育局已将新修订的《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下发至各县区教体局等单位,通过明确师德建设各级责任,建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厅隐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扮雹厅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十条禁令包含哪些?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派慎搜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尘历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12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孝滚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是针对中小学教师吗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不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十条禁令”所指“教师”,为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工及教辅人员。
“教师十条禁令”具体规定:
1、严禁参与黄、赌、毒、邪教、非法宗教和传销活动。
2、严禁违规收费、推销教辅资料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
3、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4、严禁在贫困生补助发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克扣补助。
5、严禁有偿家教和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以及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
6、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工作场所参与打牌、下棋、网购、炒股、上网聊天(游戏)等活动。
7、严禁在各类评比、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8、严禁造谣、传谣,散布和传播反动、虚假等不良信息。
9、严禁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举止。
10、严禁随意让学生停课和劝退、开除学生。
扩展资料:
《教师从教行为“喊枯十条禁令”》是教师从教行为的基本要求,是“红线”,任何人不得触碰。
各县(市、区)教育局、郑告洞市直各学校接到通知以后,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并贯彻执行。
今后,若教师违反“十条禁令”,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友握。
校(园)长是校(园)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教师违反“十条禁令”,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若学校、幼儿园调查处理不力,则取消该校(园)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校(园)长管理责任,给予校(园)长必要的组织处理。
参考资料:壶关县人民政府-长治市教师从教行为“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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