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十条禁令是什么?

作者:家杰逸时间:2023-07-29 12:47:37

导读:" 教育十条禁令是什么?1.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教育部发布的教育十条禁令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这一禁令旨在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在学校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环境。2.禁止歧视和欺凌:教育十条禁令还明确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学校应该致力于"

教育十条禁令是什么?

  1.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教育部发布的教育十条禁令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这一禁令旨在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在学校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环境。

  2.禁止歧视和欺凌:教育十条禁令还明确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欺凌。学校应该致力于创造一个包容和平等的学习环境,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3.禁止逼迫学生参加不合理的竞争:教育十条禁令还提到了禁止逼迫学生参加不合理的竞争。这一禁令强调了学校应该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仅仅关注他们的分数。

  4.禁止强制性的加班和过度作业:在教育十条禁令中,还有一条规定了禁止强制性的加班和过度作业。这一禁令反映了社会对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呼吁,强调了教育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

  5.禁止盲目应试教育:教育十条禁令还明确了禁止盲目应试教育。这一禁令意味着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而不仅仅追求应试成绩。

  6.禁止教师过度依赖讲授:教育十条禁令还提到了禁止教师过度依赖讲授。这一禁令鼓励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7.禁止教育商业化:教育十条禁令中还明确禁止教育商业化。这一禁令强调了教育应该服务于学生和社会,而不应该成为追逐利润的工具。

  8.禁止教育腐败和权力滥用:教育十条禁令中还包括了禁止教育腐败和权力滥用。这一禁令强调了教育系统应该保持廉洁和公正,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9.禁止传授错误信息和偏见:教育十条禁令还规定了禁止传授错误信息和偏见。这一禁令强调了教育应该传递正确的知识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辨别能力。

  10.禁止滥用教育资源和浪费:最后一条教育十条禁令是禁止滥用教育资源和浪费。这一禁令呼吁学校和教育部门合理规划和利用教育资源,确保教育的效益最大化。

  总结起来,教育十条禁令旨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这些禁令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严格遵守,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这些禁令也对社会各界提出了对教育的期望和要求,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十条禁令内容

法律分析: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芹掘生、考试、职称评审并伍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嫌蔽核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内容

中小学教师需要遵守十条禁令,包括以下内容:

十条禁令

  1.不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例如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

  2.不涉及与学生恋爱或者性骚扰:严格规范接触行为,不从事任何骚扰行为;

  3.不收受学生礼品:中小学教师应该保持高洁的职业操守,严控自己,不能从学生手中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

  4.不组织或参与打牌赌博等非猜慎正常娱乐穗橡敬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娱乐活动;

  5.不擅自关闭班门开考:教师不得私自操作考试工作,保证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6.不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学生家长的费用:如驾车代步、请客公款等不道德做法;

  7.不在上课时间讲无关内容:尊重学生的学习时间,不在上课时间教授无关内容;

  8.不种族或性别歧视:教师应以平等为前提,并且尊重多元文化和性别差异;

  9.不谩骂或胁迫学生:教师应树立良好的言行规范,与学生保持积极正向的交流和沟通;

  10.不传播虚假信息:教师要遵循事实真相,不如氏准发布或转发无证据的信息,保障教育舆论安全和稳定。

  中小学教师代表着文明,也代表着未来。教育工作者需要时刻牢记职业纪律、坚守教育行为规范,做到以身作则,引领学生健康向上成长。

幼儿园教师十条禁令内容

  法律分析:1、严禁教师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教师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严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如岩颂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渣郑,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枣弯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宝鸡市教师十条禁令

1、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表或传播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严禁参与黄、赌、毒及邪教、传销、迷信、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

  五、严禁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

  六、严禁歧视、训斥家长。

  七、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八、严禁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商业性活动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

  九、严禁在职称评审、教学教研、评优树模、考核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

  十、严禁在课堂上接打电话,严禁酒后上课。

  2.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宝鸡市教育局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出台了《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新的“十条禁令”具有突出政治导向、强调爱生敬业、廉洁从教、身正行雅等特点,是对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细化和具体化,从操作层面划出中小学教师从教的底线和红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3.《禁令》明确:对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教师与教师关系进行规范,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严禁歧视、训斥家长等。对从教行为进行规范,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严禁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商业性活动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等。

  对于违规者,宝鸡市教育局将依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肆纯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市教育局首次制订出台《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于2003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此次修订是第三次。目前,市教育局已将新修订的《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下发至各县区教体局等单位,通过明确师德建设各级责任,建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厅隐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扮雹厅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

  法律分析:(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中简卜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小学卖穗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咐巧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育部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录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要扮岩求各地各校在继续遵守阳光招生“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严格落实录取工作的“十条禁令”: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

    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闷缺衡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蚂做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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