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有变化?

作者:朱浩铭时间:2023-07-23 12:56:51

导读:"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有变化?1.背景介绍-药用辅料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活性物质,包括溶剂、稀释剂、填充剂等。-药用辅料的质量管理对于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至关重要。2.目前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前,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主要参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有变化?

1.背景介绍

  -药用辅料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活性物质,包括溶剂、稀释剂、填充剂等。

  -药用辅料的质量管理对于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至关重要。

2.目前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前,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主要参考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等环节。

  -药用辅料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纯度、杂质、溶解度等指标。

3.可能的变化因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国际药典对药用辅料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可能会对国内的生产规范产生影响。

4.可能的变化方向

  -一方面,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可能会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另一方面,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质量指标出现,以适应新药品的研发和生产需求。

5.行业的应对之策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调整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可以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提升产品的可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6.专家观点

  -一些专家认为,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变化是必然的趋势,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但也有一些专家担心,过度的质量管理规范可能增加企业的负担,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困扰。

7.结论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但具体的变化方向和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关注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更新。

  -企业应积极应对,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竞争。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法律分析: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咐悔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法律依据:《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衡含正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 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老缺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百度问问

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亏悄管理局):

  为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保证药用辅料质量,国家局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物料

第六章卫生

第七章验证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章销售

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闭州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厂房和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

  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厂区内发生污染或控制污染。

  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五条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六条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条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配备适当的盥洗设施以方便生产区员工使用。

第四章设备

  第十八条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

  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第十九条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轿空蔽灭菌。

  第二十条对残留物难以清洗的辅料,应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应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辅料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应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有定期校验关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规程。

  应根据计划和规程对关键的计量、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测试仪器以及中间控制仪器进行校验。

  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不得使用。

  校验标准应能溯源至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并执行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工器具)的维修保养规程。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及实施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保养前后生产的品种和批号。

  第二十五条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标准。

第五章物料

  第二十六条应检查、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服务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通过文件系统对其进行追溯。

  质量体系应保证辅料产品的双向可追溯性。

  应能运用批/编号系统或其他途径,借助原料的标识(名称、编号)对辅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询。

  对连续法生产所用的原料,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原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确定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应合理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区域,并有明确标示状态的标记。

  不合格物料应有效隔离,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成品标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标签应有名称、级别、批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成品、中间体和原料应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下处理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使用菌种生产辅料的企业,应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章卫生

  第三十四条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检验和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控制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具等的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有效的清洁制度以清除产品残留物和污染物,设备清洁的状态应有适当标识并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生产、检验、维修和仓储岗位的人员应穿着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清洁工作服,不应佩戴首饰。

  工作服应不产生静电、不脱落异物。

  洁净区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当人员所患疾病或外部伤口可能对辅料的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将其调离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岗位。

  各级人员均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七章验证

  第四十一条应根据被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的项目、方法和合格标准,并按验证计划实施验证。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应对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第四十三条工艺验证是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关键。

  应在工艺验证文件中阐明反应过程、工艺控制参数、取样以及中间测试要求,为工艺验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四条清洁验证应能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如采用具有代表性产品的清洁模式制定清洁消毒规程,应保证清洁消毒满足产品和工艺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验证总结。

  验证方案或报告中应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和漏项、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文件

  第四十六条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执行有关受控文件的标识、起草、复核、发放、归档、变更、过期文件收回处理的规程。

  第四十七条应建立并执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规程。

  规程的批准、修改和分发应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规程均为现行版本。

  所有文件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范围发放。

  应有制度以确保文件正确发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条受控文件应具有专一性的编号,注明发放日期,并标明版本号。应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文件,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产品的所有记录应清晰易读。

  批相关的所有记录至少应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的一年。

  记录档案应便于追溯查询,其存档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连续工艺生产或按批生产的产品均应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以记录每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的所有信息。

  记录可存放在不同的场所,但应方便查询。

  记录通常包括以下二类:。

  1.指令性文件,即发至生产车间的批生产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复印件。

  2.记录性文件,即完成批生产、包装或暂存等重要操作步骤获得的记录。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各操作步骤完成的日期/时间;

  (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

  (3)每批原料或中间体的品名、编号或批号;

  (4)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数量(重量或其它计量单位);

  (5)中间控制或实验室控制的结果;

  (6)包装和贴签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

  (7)某些加工步骤实际收率或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

  (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

  (9)包装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详细说明;

  (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

  (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

  (12)偏差查处记录;

  (13)最终产品检验记录;

  (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用辅料时,应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保持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稳定地运行。

  第五十三条每批产品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偏差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如在同一厂房或用同一台设备生产不同级别的同种产品,在不改变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前一批的少量产品带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需要暴露的产品应置于清洁的环境中,必要时应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产品暴露在热、空气和光等条件下引起质量变化。直接接触产品的惰性气体应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条无菌药品用辅料的生产环境应与制剂的生产环境相似,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规程。无菌辅料灭菌后的操作必须使用无菌操作技术,无菌生产过程中有关灭菌及无菌操作区环境监控的结果,应纳入批生产记录中,并作为最终产品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用水应符合产品工艺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艺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当产品工艺对水质有更高要求时,企业应建立包括理化特性、细菌总数、不可检出微生物等的标准。

  如由企业自行处理工艺用水使其达到标准,应对水处理工艺进行验证,并对系统的运行进行监控。

  如企业生产的非无菌辅料用于生产无菌药品,应对辅料最终分离和精制的工艺用水进行监测,同时应控制细菌总数及内毒素。

  第五十八条如企业采用加热或辐射的方式来减少非无菌辅料微生物污染时,辅料在灭菌前应达到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且灭菌工艺处于受控状态。

  应对采用的灭菌方法进行验证,以证明达到设定的要求。

  不应将辅料产品的最终灭菌替代工艺过程的微生物控制。

  第五十九条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和隔热等)的辅料,应在其包装上注明。

  第六十条回收溶剂在同一或不同的工艺步骤中使用时,必须符合回收使用或与其它溶剂混用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需反复使用的母液以及含有可回收辅料、反应物或中间体的滤液,应符合投料的标准。批生产记录中应有符合回收规程的回收记录。

  第六十二条应根据工艺监控的需要进行中间检查和检测,或在指定操作点及规定的时间对实际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定的工艺参数或在规定限度以内。

  应根据中间体检测的结果来判断工艺过程是否正常运行。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第六十三条每批辅料都应编制生产批号。批的划分原则如下:

  1.连续生产的辅料,指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2.间歇生产的辅料,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的混合所得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产品。

  第六十四条为确保批的均一性或方便加工,可以进行中间混合,应对混合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并有记录。

  批与批之间应有重现性。

  不合格批号与合格批号的辅料不得相互混合。

  第六十五条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同品种生产中更换批次时,应清场并有记录。

  可允许批生产中物料零头的结转。

  在残留物影响产品质量情况下,应在更换批次时,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第六十六条应规定辅料生产各工艺步骤的完成时间和间隔时间。此外,还应规定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包装材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的最长间隔时间。

  第六十七条包装过程应确保辅料的质量和纯度不受影响,并确保所有包装容器贴签正确无误。

  应有防止包装和贴签操作发生差错的措施。

  如辅料容器可回收并重复使用,原标签必须清除或涂销。

  同一辅料生产中使用的周转容器上所有以前的批号或标签也应清除或涂销。

第六十八条辅料的包装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装相关的规格/标准的文件、检查或测试方法以及清洁规程(如有此要求时)。

  2.封签或其它识别包装是否被开启的安全措施。

  3.容器封口性能作过评估,证明封口系统能保护辅料不变质、不受污染。

  4.已建立储运和处理规程,能保护容器及封口,减少污染、减少损坏和变质、避免混批。

  第六十九条应制订并执行有关规程,以确保印制、发放的标签数量正确,标签内容准确无误。

  应有书面规程规定多余的标签及时得到销毁或退还专用标签储存区。

  已打印批号的多余标签应予销毁。

  包装和贴签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与下一批号无关的所有物料均已清除。

  无论是在辅料包装线上贴签,还是使用事先印制好的包装袋包装,或用槽车运送,均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和记录系统,以满足上述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应对所有不合格批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有调查记录。

  应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应建立不合格品的评估及处理规程,并按规程对不合格产品审查,并确定不合格品的最终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通常包括:。

  1.通过返工达到标准。

  2.改变其使用级别。

  3.销毁。

  第七十一条辅料产品可以进行返工或再加工,但须遵循返工和再加工的规程。不允许只依靠最终检验来判断返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应对返工或再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

  为保证返工产品符合设定的标准、规格和特性,应对返工后物料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有完整记录。应有充分的调查、评估及记录证明返工后产品的质量至少等同于其它合格产品,且造成返工辅料不合格的原因并非工艺缺陷。

  返工或再加工过程不属正常生产过程,因此,未经质量部门审批准,不得进行返工。

第七十二条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或其它复杂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与规程能证明设备及软件性能达到设定要求。

  2.已建立并遵循定期检查、校验设备的规程。

  3.有适当的保留程序和记录的备份系统。

  4.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控制程序;程序的修改应通过验证并有记录。

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辅料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辅料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和设备。

第七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为确保产品符合法定或企业内控质量标准所作检验的完整记录,具体包括:

  1.对检品的详细描述,包括物料名称、批/编号或其它专一性的代号以及取样时间。

  2.每一检验方法的索引号(或说明)。

  3.物料和产品检测原始数据,包括图、表以及仪器检测图谱。

  4.与检验相关的计算。

  5.检验结果及与标准比较的结论。

  6.检验人员的签字及测试日期。

  第七十五条应有试剂和试液采购、制备的书面规程。

  购进的试剂和试液应标明名称、浓度、有效期。

  试液制备的记录应予保存,包括产品名称、制备时间和所使用材料的数量等。

  容量分析用试液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标定,标定的记录应予保留。

  第七十六条为确保原料、中间体、成品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检验方案应包括质量标准、取样规程以及检验规程等。

  第七十七条成品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并应符合标准。

  成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测试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

  不合格产品不得放行出厂。

  第七十八条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按照书面规程进行调查并有记录。

  除非查明原检验结果有误,否则不得对样品进行复检并只根据复检结果合格放行产品,而应采用所有检验数据的统计学结果,包括原检验结果和复检的数据,来确定该批产品能否放行。

  当怀疑检品不具备代表性时,可采用同样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留样应保存至使用期限后一年,留样量应不少于全检量的二倍。

  第八十条辅料留样的稳定性考察应有文件和记录。

  应按稳定性考察计划定期进行测试。

  计划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考察的批数,样品的数量以及考察的间隔时间。

  2.留样的储存条件。

  3.稳定性考察所采用的测试方法。

  4.如有可能,稳定性考察样品所用的容器及贮存时间应与销售产品相同。

  第八十一条应建立有关规程,以便对原料采购、质量标准/规格、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各种变更进行鉴别、分类、记录、审查和批准。

  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和负责产品注册的部门一起负责最终批准变更。

  重要操作的变更应有验证结果支持。

  应在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就变更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十一章销售

  第八十二条应保存辅料的销售记录。记录应包括辅料名称、批号、发送地点、收货人、发运量、发货日期等信息,以便必要时收回产品。

  第八十三条应有辅料退货的保管、处理、检验和再加工的书面规程并遵照执行。

  对退回辅料应作好退货标识并将其置于待处理状态。

  如产品暂存、贮存、发运及退货过程中的各种条件影响了产品的安全性、质量或纯度,应将产品作报废处理。

  应作好退货记录并予保存,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退货原因、退货数量、处理结果和处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以检查质量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并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应按照自检规程进行自检并跟踪自检结果。

  应与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对自检结果进行讨论,被检查部门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八十五条应通过客户投诉、产品质量回顾、工艺能力研究、自查和客户审计等方面的信息寻找质量体系的薄弱环节并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应定期对产品质量指标、客户投诉内容、工艺运行参数、工艺故障等进行回顾总结,确定质量体系改进的方向。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以下规程:

  1.调查产品不合格、退货、用户投诉并有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规程。

  2.分析工艺、生产操作、偏差、质量记录和维修报告以查找并消除导致产品不合格潜在因素的规程。

  3.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处理可能导致质量风险的各种问题的规程。

  4.采用适当管理手段,确保纠偏计划有效实施的规程。

  5.采取纠偏措施后及时对规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审批的规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批(Batch/lot):采用一个或一系列加工过程生产出的一定数量的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均质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或最终产品。

  在连续工艺条件下,一批可以是指生产中质量和特性符合规定限度的特定的一段。

  批量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量或是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内的生产量。

  批号(BatchNumber,Lotnumber):用以确定一个批次生产、加工、包装、编码和分发历史全过程的具有专一性的数字、字母/或符号的组合。

  受控文件(Controlleddocuments):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即为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量部门批准颁发需企业各部门遵照执行的文件。

  批生产工艺(BatchProcess):指从辅料的各种起始原料生产药用辅料的制造过程。

  批记录(Batchrecords):记述从原料阶段到该批完成的整个历史文件和记录。

  预防性维修保养(Preventivemaintenance):即计划性维修,指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行情况,为防止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定期进行的维修保养活动。

  混入(Commingling):通常指批交替生产或连续工艺法中一个等级或一个批号剩余的少量物料与另一个等级或另一个批号的混合。

  连续法工艺(ContinuousProcess):一种连续供料生产物料的制造工艺。

  关键工艺(CriticalProcess):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特征的生产工艺步骤。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生产过程中一种原料、中间产品或辅料产品对另一种原料、中间体或辅料产品的污染。

  客户(customers):包括用户、中间商、代理商和药用辅料供应链中的其他组织。

  均一性物料(HomogeneousMaterial):整个一批组份、密度/定量特性均匀一致的物料。

  典型产品(ModelProduct):在组份、功效或质量标准/规格上能代表某一组同类产品的产品。

  返工(Reprocessing):将以前加工过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物料返回至原工艺过程,并重复常规生产的一步或几步必要的步骤。

  再加工(Reworking):将以前加工过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物料用与原工艺不同的加工步骤进行加工处理。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经过批准用于执行某一特定操作的书面规程。

  验证(Validation):一个能确保某项特定工艺、方法、或系统始终如一产生满足预定标准的书面计划和规程。

  验证负责人(thepersoninchargeofvalidation):由企业指定负责验证工作的人员。验证负责人可以是项目中负责验证的人员,也可以是企业质量部门中主管验证的人员或质量部门的负责人。

  供应商(Supplier):按合同提供原料或提供一种或多种服务的组织。

看在我写了这么多的份上,分给我吧

药品2017版gmp规定氮气是不是药品辅料?

  制剂与原料药是执行药品核弯GMP的,现行GMP为2010年版,没有2017版的。

  药用辅料的GMP,称“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行版本为2006年03月23日发布。2012年08月0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旦氏嫌管理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辅料是最终药品中的模手成分,不是制备过程所用的全部物料。氮气最终不存在于药品中,不能算辅料。

药用辅料(乙醇)和药用乙醇有什么区别?还有在GMP证书,药品注册证方面有什...

  药用辅料(乙醇)和药用乙醇应该没有什么区别,作为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局注册的证,这是基本的,至于GMP(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1998年修订版。

  中国国兽药行业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

  198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凳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申请药品GMP认证。

  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枣滑铅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

  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GMP认证已成为强制认证。

  已通过让洞GM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

  )。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哪些系统进行了规定管理

一、用辅料的定义

  在品制剂成型时,以保持稳定性、安全性或均质性,或为适应制剂的特性以促进溶解、缓释等目的而添加的物质称之为用辅料。

日本局方(日本典)制剂总则的制剂通则(3)项中有如下规定:制剂时除特别规定的物质外,为确保制剂保存过程中的性状、品质及提高制剂使用的顺应性,

  还可根据需要适当添加赋形剂、稳定剂、防腐剂、缓冲剂、矫味剂、助悬剂、乳化剂、芳香剂、助溶剂、着色剂、粘稠剂等辅料。但这些辅料不得影响制剂的剂量,

  或影响制剂的疗效及检验。此规定就是要求添加辅料制得的制剂即使稳定性和溶解性良好,但若有导致效不能充分发挥、或影响其安全性,以及影响品的质量判

  断时,仍不得使用。所以,对用辅料的评价,除辅料自身的特性外,还应当结合对添加了该辅料制剂的整体评价。

二、《医品添加物事典》(用辅料手册)

  《医品添加物事典》中收载了皮简前已有的咐拿用辅料,且均确认了用途和用量等,用辅料名称项下记载的内容均已获批准。

三、研制物制剂辅料使用的注意事项

1、添加的辅料具有理活性

  通常因制剂技术上的需要添加的成分为辅料,而出于理作用需要添加的成分则为有效成分。如果因制剂技术需要添加某种辅料,且该辅料本身也具有理活性,但

  只要其用量未达到该成分显示出效的剂量时,仍可视为辅料。但是,当辅料的用量与用量相近(日用量为日常用量下限的1/5为标准)时,则视为有效成分。

  另外,以具有理活性的成分作辅料时,产品不得暗示或标示这种成分的效果。

2、添加首次使用的辅料

  对于辅料,使用前必须对其是否在品中使用的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以充分了解其安全性。《医品添加物事典》对判断辅料是否有使用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

  值。如果拟使用的辅料《医品添加物事典》未收载,申请人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因有些辅料有别名,因此,应先与品管理当局沟通,确认其是否以别名注

  册。添加无使用先例;或有使用先例,但给途径不同或用量超过先例用量的申请,按照新辅料管理。

3、对给途径、剂型等有使用限制的辅料

3.1依地酸(EDTA)盐

  3.1.1剂除依地酸钙钠和依地酸二钠外,原则上均不得使用。但对于非长期连续使用的品(如碘造影剂),需根据安全性及使用该辅料必要性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3.1.2口服制剂:除依地酸钙钠外,其他不使用为宜。

  3.1.3外用剂型(不包括以提高吸收为目的的佐剂):可以添加使用。

3.2聚乙烯吡咯烷酮(PVP)

  3.2.1剂(肌肉、皮下、静脉)不得使用。

  3.2.2口服制剂、眼用制剂可以使用。

  3.3五氯酚(PCP):口服制剂、外用制剂不得使用。

  3.4硫脲:口服制剂、外用制剂、剂不得使用。

3.5汞化合物

  3.5.1氨基氯化汞不得使用。

  3.5.2其他的汞化合物:口服制剂、剂不得使用。

  原则上不得使用,因制剂及安全性方面有要求,并有充足理由不能用其他辅料替代的外用制剂除外。

3.6氯仿

  不得使用,不直接用于人体的诊断试剂等除外。

4、焦油色素

  品中使用的焦油色素,按厚生省公告的可用于品中的焦油色素的规定执行。

  描述品外观时,应明确成品的色调,不必标明使用了何种色素。

  此外,《食品添加。

剂燃清公定书》中也收载食用色素,其中部分与可用于品的焦油色素相同,但即使使用《食品添加剂公定书》中的色素,其用量也应符合省令的规定,在申请书中的成

  分栏中标明色素的用量。

  剂中不得添加以着色为目的的色素,必须添加色素时,需说明理由。

5、香料

  香料的添加量在总重量的0.1%以下时,只需标明成分名为香料(微量),不必明确具体的限度和检验方法。关于香料的香型,可以标明香料(玫瑰香型),也可以仅标明香料。

  香料的添加量超过总重量的0.1%时,除明确标明成分名和用量外,需同时明确具体的限度和检验方法。

6、预混辅料的管理

  预混辅料可方便生产,并可防止微生物污染。若所用成分的规格、混合比例明确,且质量(检验方法,定量指标等)有保证,则其申请可被批准。

  当预混香料的用量在总量的0.5%以下,且该香料中所含非《日本局方》和《医品添加物规格》收载的其他成分的含量在总量的0.1%以下时,只要在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中明确标示出成分名称、混合比例,也可使用。

四、新辅料的管理

1、使用新辅料制剂申请的管理(新辅料的申请程序)

  在品中无使用先例,或虽有使用先例但给途径不同、用量增大的辅料,作为新辅料管理。审批时须对新辅料的质量、安全性等进行评估。

含有新辅料品的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辅料的来源、研制情况综述、国外使用情况综述,辅料的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稳定性研究资料,以及有关安

  全性研究资料。目前不接受单独申报新辅料的注册申请,对新辅料的评价是与使用该辅料的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一同进行评价。

具体的管理方法:

  (1)口服、外用的辅料:用于口服、外用的辅料,即使有用于食品、的先例,但若无用于品的先例,仍作为新辅料管理。

  (2)外国有使用,但在国内尚未使用过的辅料,作为新辅料管理。

  (3)不符合《日本局方》医品用塑料容器检验标准的新材料制成的容器,作为新辅料管理。

  (4)添加新辅料的品注册申报时,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含有新辅料”。

2、申报资料的要求

  新辅料注册申报,原则上需提供如下资料:辅料的来源、研制情况综述、国外使用情况综述,辅料的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稳定性研究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性研究资料。

  (1)关于申报资料,现阶段不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全部的试验资料,但需尽可能收集有关该辅料的情报资料(包括国外的文献、综述等)。

  (2)关于稳定性研究资料,通常应提供辅料本身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以用添加该辅料的制剂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替代。

  (3)关于安全性研究资料,原则上要求提供单次给的毒性资料、重复给的毒性资料、生殖毒性资料和遗传毒性资料,但如果有正当的理由,部分毒性资料可以省略。安全性研究资料可以是实验资料,也可以使用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

  (4)根据申报辅料的特性,提供相应的安全性研究资料。例如,外用新辅料,除上述安全性研究资料外,还需提供局部刺激性研究资料等。

  (5)安全性试验应符合GLP要求。

  注:含有新辅料的品由厚生省审批,其他已有上市产品的生产由各都道府县卫生管理部门审批。

2006年三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什么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根据《好桐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轮塌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友枝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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