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系统信息如何收集、存储和使用?

作者:席浩卓时间:2023-07-18 01:39:00

导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系统是一个用于收集、存储和使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系统。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管理人口数据和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下面是关于该系统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的几个方面:。1.信息收集:-通过人口普查:定期组织人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系统是一个用于收集、存储和使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系统。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管理人口数据和制定计划生育政策。

  下面是关于该系统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的几个方面:。

1.信息收集:

  -通过人口普查:定期组织人口普查,收集人口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

  -通过户籍管理系统:将居民的户籍信息与系统进行对接,获取更详细的人口信息,如家庭成员、婚育情况等。

  -通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共享,获取关于婚育、避孕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2.信息存储:

  -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将收集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存储在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中,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采用安全措施:采取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库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和非法访问。

3.信息使用:

  -政府决策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分析系统中的数据,了解人口结构、人口流动情况等,为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和评估:根据系统中的数据,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个人信息管理:个人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权责。

4.信息更新和维护:

  -定期更新:定期对系统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对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校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护个人隐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系统通过收集、存储和使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监测和评估政策效果,同时也方便个人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信息。通过定期更新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什么是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

用户须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是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为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社会公众提供的办证申请、咨询投诉、政务公开等管理服务事项的网络便民平台。凡应用本平台的用户,均必须了解以下事项:

一、用户注册谈丛培

?注册申请

  ?凡符合相关证件办理条件,且欲通过互联网接受证件办理、信息查询、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等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公众均可获得注册资格,成为本平台用户。

?注册资料

  ?用户在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注册资料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要求,含唯一律实行实名制,准确填写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本平台或工作人员与其进行有效联系,如郑铅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导致在使用本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的,应由其完全独自承担。

?用户密码

  ?用户在获得注册资格后,将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唯一的本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用户获得本平台账户后,可对密码自行修改。

  ?为了用户的使用安全,以及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他人,如发现他人不当使用其用户名和密码的情形,应当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平台管理人员,要求暂停相关服务,重新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本平台提供使用注册电子邮箱找回密码功能。

二、服务范围

  1.符合相关政策、条件,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办理常住人口一孩生育证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跨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和退出、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申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申请和校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办理和校验等16个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

  2.网上下载上述服务或审批事项的申请表格;

  3.网上在线填写、上报各类申请表格;

  4.网上查询申办事项的政策条件、进度、状态等信息;

  5.网上反馈办事机构、人员的服务质量,或提出投诉、建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系统信息

流出育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及程序

    1、凡户籍在本辖区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外出到金水、管城、二七、中原、邙山区行政管理辖区以外的区域,须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2、申领《婚育证明》,应到户籍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3、申领《婚育证明》时,应向计生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生部门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本须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5、《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6、《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7、凡申请人是已婚育龄妇女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从领证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寄回一次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领取农业一孩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 件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现要求生育的夫妇,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后到乡(镇)计生办申请一孩生育指标。

二、领证程序

  夫妇双方申请——村委会研究审核——张榜公布——领证人持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乡(镇)

    计划生育技术所出具的孕检证明到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村委会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领证人持上述件、审批表、两寸夫妻合影照一张到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证。领取非农业一孩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对 象 

    非农业人口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要求生育的,即可申请一孩生育指标。户口在本市城区(包括带乡镇非农业人口),符合政策要求生育者,实行孕后领生育证制度。

二、办 法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持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到区人口学校培训——怀孕后填写《一孩生育证审批表》到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审核盖章——持《生育证审批表》、身份证、户口薄吵盯、结婚证、培训证、一张两寸夫妻合影照、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出具的孕检证明到现居住地所属的办事处(乡)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指标。

  领取农业、非农业二孩生育证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办理二孩生育证,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条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病残儿,必须持有市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表。

     2、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必须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收养证、两个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症证明(距办理收养症半年之内)、司法公证部门发放的收养公证书及县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怀孕证明。

     3、归国华侨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回郑州市定居的证明。

     4、残废军人的,必须持有残废军人伤残证;烈士独生子女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

     5、井下采掘作业的(见郑计生字[1991]35号文件),必须持有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的,必须持团羡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7、夫妇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塌碰拍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家庭确有困难的,按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解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农业人口中男到女家落户的,必须持有男到女家落户公证书,和乡计生办出具的调查材料。

     9、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必须由乡(镇)计生办出具的调查材料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的证明(指男女双方的民族成分均为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条件

    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小孩年满4周岁,女方年满28周岁,方可申报。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书面申请书、户口薄、结婚证、女方身份证、二寸三人合影照以及子女病案等有关资料。

  三、申请办法

    (1)凡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生育的,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及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四、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作社会调查和政策宣传工作。

  将申请人及子女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认真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经乡镇、办事处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报县、区计生委。

    五、县级计生委初审县级计生委负责对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申报资料复审,组织同级计生技术鉴定组进行初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病残儿名单,必须在本县(市)区张榜公布一个月。对群众有反映,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后报市计生委进行鉴定。

    六、市、地计生委鉴定各市、地计生委应提前7——10天将鉴定时间,工作计划、申请鉴定人数、病种分类情况报告省计生委科技处。

  鉴定期间,鉴定组成员集中食宿。

  鉴定实行两人以上主检,鉴定结果集体讨论决定,鉴定成员在鉴定审批表上签字。

  鉴定工作结束后,通知各县(市)、区对符合标准的病残儿张榜公布,并报省计生委科技处备案。

  经省审核后,正式行文通知各县(市)区。

    七、发放生育指标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群众无异议的,依据市、地计生委正式行文,县(市)区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方可安排二胎生育指标。社区居(村)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1、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2、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人群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群众提供剩余、生产、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

    3、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收集、整理、上传社区内居住育龄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人群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等手续。

    4、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协助办事处落实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配合、协助办事处做好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橡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凳埋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枣如蚂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档案管理公司

    摘要:人口计划生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而计划生育人口档案管理更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部分,因此,计生人口档案管理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对我国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计划生育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经验和方法上的借鉴。

  关键词:计划生育人口档案档案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5.9;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230-01

  1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分析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对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工作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是增强档案管理意识的重要方式。

  1.1人口计生档案可以促进计划生育执法效果

    当前,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等,通过这些法律的实施,我国有了计划生育实施的依据。

  但这些法律要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效果,还需要相应的档案管理措施予以保障,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才能真实反映计生人口信息,也可以加强对计划生育执法的实施。

  从这个角度将,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执法效果。

  1.2计生档案有利于平衡计划生育利益

    计划生育有着很大的利益链条,设计到多方的利益,而当前在基层计生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正是充分利用了计生档案管理的漏洞,掩盖计生人口的真实信息,而通过此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而在计生档案管理规范化以后,这个漏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

  不仅如此,计生档案可以反映地方上有哪些独生子女,而为他们享受政策上的优惠提供相应的信息,以此可以平衡计划生育链条上的利益。

  1.3人口计生档案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逐渐增多,因此,流动人口的管理就成为了城市人口管理中的一重大问题。而通过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可以对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比如户籍、健康、生殖等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加上现代的互联网,可以实现信息的互享,就可以使得相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问题,防止存在相关人员钻空子的状况,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服务。

  2当前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观当前我国计生人口档案管理的现状,我国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档案管理不规范、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对此进行深刻分析,是为后面提出相关对策奠基基础。

  2.1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对人口出生方面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有些人不遵守相关的规定,想要第二个孩子,为了达到目的,就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假的材料,以蒙混过关,通过人情关系,造假资料、假证明是当前计生闭拦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要保证计生档案管理的真实性。

  2.2档案管理不规范

    当前在档案管理中,对于档案的管理还不是很规范,档案管理由于内容和案卷都比较多,加上保存年限较久,档案管理的质量有所降低。

  具体而言,档案管理规范性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档案标题模糊,不能正确反映档案里面的主要内容,有的还根本没有标题具有严重的不规范性。

  (2)一卷多册的状况比较多,目录号缺失。

  (3)案卷的统一性不够,有的卷册很厚,有的腊昌却很薄,一两页的档案并不少见。

  2.3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意识淡薄

    在计生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当前对于档案管理的意识比较淡薄,在现实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管理不认真,思想上认识程度不够,资料收集比较马虎,对于应该及时归档轿局胡的也没用及时归档,而且隐瞒计生状况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于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够,加强这些人员对于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尤为重要。

  3加强和完善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选择

    前面论述了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理性的反思,以解决计生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提高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意识、加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培养专业人才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3.1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

    要在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该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工作,以让工作人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在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惩处,不仅仅是简单的批评和教育,还要以更为严厉的方式追究责任,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以提高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3.2加强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

    要实现计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工作方法与程序的标准化。

  在档案的收集、录入、鉴定、修改、保管中,都要有一定的标准,以让相关的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开展此项工作。

  (2)实行档案管理的电子化。

  在当前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计生档案也要实现电子化,这也是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可以更为迅速地实现信息共享。

  (3)实现案卷管理规范化,重新组合案卷。

  将那些比较繁杂而厚实的案卷,重新进行一定的组合,将有联系的档案组合在一起,以方便查阅。

  (4)统一分类号,规范题名。

  将计生档案管理进行统一分类,并对题名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做好数字排列,以确保能够准确检索。

  3.3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特点要求档案人员应该是既善于档案管理,又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和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高素质“通才”。为此,档案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应该着重提高档案人员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对新技术的吸纳、整合能力,在提高全面素质上下功夫。

    提高人员素质的根本途径是抓好培训和继续教育。

  因此要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技术学习班,提高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整体水平,并注重增强档案信息观念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能力。

  在实施教育培训时,要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模式.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培训内容上做好需求调研,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加大计算机知识的比例,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系,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并适当设立档案专业的课时,传授档案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使档案人员及时了解档案界的研究动念、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及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运用,进一步拓展学习领域,更新知识结构。

  4结语

    本文对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系统的探索,但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靠单一的部门采取单一手段进行管理,显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规范,以形成一定的管理合力,从而实现计生档案管理的真正规范化,为我国人口管理提供最准确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李丽娜.论档案管理在计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J].社科论坛,2010(11).

  [2]张玲.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水平的对策[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

  [3]胡玉华.关于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制度建设,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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