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哪些关键事项需要解答?

作者:朱铭程时间:2023-07-22 11:07:45

导读:"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哪些关键事项需要解答?1.考试要求:湖南省财政厅针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要求是什么?涉及的考试科目有哪些?是否有特殊的考试要求?2.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如何安排的?是否有多次考试机会?考试地点是否在全省范围内?3.报名要求:报名"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哪些关键事项需要解答?

1.考试要求:湖南省财政厅针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要求是什么?涉及的考试科目有哪些?是否有特殊的考试要求?

2.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如何安排的?是否有多次考试机会?考试地点是否在全省范围内?

3.报名要求:报名参加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是否有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要求?报名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4.考试内容: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是否有重点考察的知识点?是否有具体的考试大纲或参考书目?

5.考试形式: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以什么形式进行的?是否为笔试或口试?考试时限是多久?

6.考试评分和合格标准: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评分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分数才能算合格?是否有不同科目的分数要求?

7.资格证书颁发:通过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如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是否需要进行定期的证书更新或继续教育?

8.考试费用和退费政策:参加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否需要缴纳考试费用?费用的具体标准是多少?如果无法参加考试,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9.考试作弊和违规行为处理:湖南省财政厅对于考试作弊和其他违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如何举报作弊行为?

10.其他相关政策和信息: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还有哪些其他相关政策和信息需要了解?是否有官方网站或联系方式可以获取更多信息?

  以上是关于湖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一些关键事项的解答。

  希望对有意向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士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读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进一步了解并参与相关考试报名及准备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搏答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基毕慧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数银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我想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相关信息不太了解,有哪些需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

  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拍桥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袭困猛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尺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湖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1.我是湖南的,现在在上海参加会计工作,怎么把证转过来,要不要转呢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调往我省以外单位工作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转手续,经原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往新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注:具体内容附后),向本市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调入,并负责管理。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会计从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建议,为避免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必要的往返,可先按上海市的规定,咨询当地财政碰信部门(可拨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在得到准确答复后,再按湖南省的规定,咨询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之后再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2.即将参加2016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遇到一会计电算化不定项选择题求解析

应该选择A,B,C

  因为财务分析模块从会计软件的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运用各种专洞吵塌门的分析方法,完成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分析,实现对财务※会计从业考试真题通关"裙"号(一三八九五四二四九)※数据的进一步加工,生成各种分析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各种信息,为决策提供正确依据。故选ABC。

3.怎样将湖南省会计证从异地转入本地

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出本地的办理流程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纳圆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处理):

(1)、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调入方单位出具工作介绍信(本网站可下载,介绍信不能出示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一份。

  3、调转程序(由财政部门处理):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二份交由当事人携带给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

  请你备齐资料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财政局)办理转出手续。

  4、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调出本地请与调入方财政部门联系,是否同意接收。

  5、办理工作时间:即时办理完毕(约30分钟)。

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入当地流程

  一、迁入注册条件:必须在当地有工作单位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户口不限)。

二、调转程序

  1、先咨询原发证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调转手续,由当地财政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公章,交由当事人携带,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90日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超过90天不予接收)。

  2、以上手续办好后到当地工作单位辖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填写好后并加盖当地工作的单位公章,按表格说明填写,备齐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转入手续请带齐如下资料:

  ①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②身份证、毕业证、电算化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有职称证的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⑤《XX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一份,

⑥原财政局提供的表格,

  ⑦会计从业证原件。

三、其他规定:

  1、会计从业证按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即工作单位在哪个区必须到所在区财政局办理注册手续。

  2、经审核,符合我们规定的外地迁入会计从业证将会更换成当地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4.湖南会计资格证怎么考

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现在您可以直接报考初级会计职称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已公布: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高中学历认定政策: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合格毕业生取得的学历,等同于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学历。)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希望可以帮到您。

5.我想请问我是湖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想今年在广东考中级,报名已开始,我是否可以跨省报名

关于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省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8年12月底止。

  2009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16、17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应于2008年11月25日前公布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09年度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二)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务必于2008年12月25日前完成报名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报名人数上报省会计考办。

  (三)各市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考生到当地会计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省直单位、中央驻穗有关单位及驻穗部队的报名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实行网上报名。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12月25日。

  3.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市报名点确定,但现场确认工作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五)跨省报名的考生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六、报考收费

  (一)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2009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各市必须于2009年1月31日前按45%的比例计算和上报应上缴省会计考办金额,考务费缴款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市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度考试报名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

6.湖南省2012会计证报名时间

  2011年10月开始网上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须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报名,在“湖南省财政厅政务网”下载“报名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证明。

  在规定期限内,由报考人员本人持有效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和“报名登记表”、本人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等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并办理交费手续。

7.湖南事业单位招聘会计考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湖南事业单位招聘会计考试内容你可以看下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中一般都有提到的,实在没有说清楚的话,你可以咨询招考单位,他们会跟你说清楚的。湖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信息见: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zgsydw/hunan/)。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8.在湖南省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可以到广东省报考初级会计师吗

  一、在湖南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可以到广东省报考初级会计师。必须先办理会计从业管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将会计证转到广东省。

二、说明

  1、初级会计师的报名条件是: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因此在广东省XX市报考会计资格考试须持有广东省XX市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在该市工作单位(或该市居住)。

  持外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外市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须回发证地或工作地报名考试。

  3、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7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未完成报考当年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者不能通过审核。

  4、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2)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9.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基础会计财经法规三门的题型分别是什么

笔试的两门都是单选、多选和判断三种题型

电会的话除了上述三种以外还有word、excel、发电版子邮权件和实务操作题

电会如果只练盘的话还是有希望过的,

  只是考试很少会遇到相同的题目。我去年考的时候差不多都是没有碰到过的

但是后面的操作题都很简单

10.初级会计考试网上报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注册选择报考省份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湖南省啊

  打开网上报名系统第一页左侧写得很清楚,“……、湖南、……考生通过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报名”,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报。建议你登陆湖南财政厅网站或你所在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网站查看有关通知确定报名地点及程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弊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其他考务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搭信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租枝绝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布和管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第十四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16年湖南会计证考试报名时间什么时候

2016年上半年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月8日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现将我省2016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安排

  2016年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8日至18日。

  考生报名时需上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电子彩照(彩色证件照),照片格式必须为jpg,比例为210像素(高)×150像素(宽高老颂),小于20KB,照片背景必须为红色、蓝色或白色,并能真实、完整、清晰地表现考生外貌(露额、脸、耳,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明显畸变,神情自然大方。考生考试合格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所用相片必须与本次上传电子彩色证件照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以及省、部属在长各大、中专院校考生应选择长沙市市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缴费等工作。

  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承诺信息真实,因个人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考试科目及形式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定为以下三科: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2、会计基础;

  3、会计电算化。

  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1小时,三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3小时;三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各科目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16年含余上半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在考生答完全部3个科目考试并交卷后,考试系统自动依据标准答案判断、计算考生考试得分,即时在考生考试电脑上予以显示,考生也可以在2016年5月13日后访问湖南会计信息网查询成绩。

四、考试大纲及辅导资料

  2016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采用财政部2014年度修订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无纸化考试题库。推荐考生使用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编委会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6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宜使用正版教材,盗版教材有错漏)和无纸化考试网上在线模拟练习系统,以便熟悉考试内容和考试环境。

五、打印准考证及考试安排

  考生必须在2016年3月28日至4月8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若遗失准考证,考生可在报考所在市州考试前补充打印。

  全省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4月9日至24日。

  有关考场设置、考试科目及时间等具体信息见考生本人准考证。

  考生可关注湖南会计信息网或报名点所属各市(州)财政局网站,知悉考试具体戚郑时间、地点安排,以方便应考。

请问各位大侠,2013年湖南会计证继续教育怎么办理?

  你好,好学教育为你解答:

    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为两年一审,两年内最少要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滚租。

  继续教育课程有网络和面授两种,都为当地财政局指定。

  继续教育费用基本在100元左右,学习24学时后考试,考试为随堂考试,基本为三题。

  考试合格后附带相关证件到当地财政局审核。

  你今年需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继续教育。

  以下是具体事项:。

  关于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2-12-0709:09

  近期,有部分会计人员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登记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为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2]2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财会[2006]19号)的相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大册兆下简称“持证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二、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因财政部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和我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凡2011年7月1日前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先登陆湖南会计信息网,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信息采集后,才能在新系统中登记继续教育信息。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姿敬登记流程

    1、2011年7月1日前发证的持证人员登陆湖南会计信息网进行信息采集(2011年7月1日后发证的人员不需进行信息采集);

    2、持证人员与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委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联系,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培训时间;

    3、持证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由培训机构核实参训人员情况,收集整理参训人员名单、证书、考勤表及照片录像资料报财政会计主管部门;

    5、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核对参训人员信息和培训考勤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将持证人员培训信息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由操作人员在从业资格证上进行登记;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完成后,可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查询培训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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