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的组织章程有哪些规定?

作者:权德涵时间:2023-07-23 12:20:26

导读:"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ChinaInternationalTechnologyPromotionAssociation,以下简称“CITPA”)是一个以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组织章程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该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以下是该组织章程中的一些规定:。1.组织形式和定位-C"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ChinaInternationalTechnologyPromotionAssociation,以下简称“CITPA”)是一个以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组织章程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该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以下是该组织章程中的一些规定:。

1.组织形式和定位

  -CITPA以社会团体的形式存在,是由自愿加入的法人和个人组成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

  -CITPA的目标是促进国内外科技知识、技术和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科技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会员及权益

  -任何有关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法人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CITPA的会员。

  -会员权益包括参与组织活动、享受成果转化和科技项目合作等机会,以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力。

3.组织结构和管理

  -CITPA设有理事会和秘书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CITPA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组织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秘书处是CITPA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的执行。

4.活动和项目

  -CITPA根据会员需求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项目,包括学术研讨会、科技论坛、科技交流访问等。

  -这些活动和项目旨在促进科技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5.资金来源和管理

  -CITPA的资金来源包括会费、赞助和政府支持等。

  -CITPA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报告。

  通过以上的规定,CITPA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推动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科技水平,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平台和支持。同时,这些规定也保障了会员的权益和组织的透明度,确保CITPA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袭启。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拍塌如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衫乎荐人才。

  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第四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第四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五十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五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InternationalScientificExchangeFoundationofChina)。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1、全国;2、接受国际基金组织、国外团体、企业、个人的支持和捐赠。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科学精神,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科技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支持赞助,促进国家科技事业和国际科学交流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部,委托管团高滚理单位是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5层,邮编:10004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开展并资助中外科技交流合作,组织并实施科普文化教育宣传活动,促进海内外科技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

  (三)奖励对海内外科学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体;

  (四)支持、推动、实施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助科技企业加速产业化进程。

第三者组织结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科技公益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据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念逗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塌余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团体、机构、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进行符合科技公益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

  (二)由捐赠方资助,一次性捐赠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

  (三)建立各项专项基金,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科促会是官方组织吗

  是的。

  中国国际科技兄型改促进会(简称科促会),英文名称:China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PromotionofScienceandTechnology(CIAPST)。198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而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在民政部注册(社证字3477号,代码50001765-0)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主要职责

  1.组织国内外专家举行羡判国际会议,研讨中国的科技产业如何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探讨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途径;

  2.帮助国内企业吸引国外投资,促进国内企业与国外资金的结合,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与国际经济接轨,参与国际竞争;

  3.开展国际科技人才交流的信息服务,促进我国科技人才走向国际社会;

  4.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含量,促租皮进科技成果向商品转化;

  5.为国外中小科技企业进入中国和国内中小科技企业走向国际提供服务。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入会要求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的贡献;在科技产业化方面有一定成就;按规定交纳会费。

入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贺纳猜公章;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茄拿本人近期证件照一张,交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办公室。

  2、批准注册。

  个人会员由协会办公室或受理的分支机构审批;单位会员经会员管理部或受理的分支机禅型构审核后报协会秘书长批准。

  批准后交纳会费,由协会办公室统一进行注册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ChinaAssociationforPromotingInternationalEcono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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