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有哪两个案例可以作为研究对象?

作者:欧韦浩时间:2023-07-24 15:09:17

导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有哪两个案例可以作为研究对象?1.案例一: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战-背景介绍:自2018年起,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迅速升级,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引发了一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战。-事件经过:美国政府指控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不公平贸易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有哪两个案例可以作为研究对象?

1.案例一: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战

  -背景介绍:自2018年起,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迅速升级,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引发了一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战。

  -事件经过:美国政府指控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了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如加征关税、限制对中国科技公司的合作等。中国政府则以同等力度回应,并通过举措保护本国利益。

  -影响分析:这场贸易战给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双方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全球市场信心受挫,跨国企业供应链受到冲击,世界经济增长前景变得不确定。

  -结果评估:经过多轮谈判,双方于2020年签署了第一阶段贸易协议,解决了一些争端,但仍有许多难题待解决。贸易战的持续对全球贸易体系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2.案例二: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

  -背景介绍: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地位和限制竞争,成为国际贸易实务中备受关注的案例。

  -事件经过:欧盟委员会调查发现,亚马逊在其平台上同时作为第三方销售商和零售商,通过获取第三方卖家的数据来优先推广自家产品,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影响分析:这一调查引发了对亚马逊的市场行为和规模的关注。如果亚马逊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规定,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并需要改变其经营方式,这将对整个电商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结果评估:目前,欧盟委员会仍在对亚马逊进行调查,并尚未做出最终裁决。然而,此案例已经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大型科技公司市场行为的审视,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战和反垄断调查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

  这些案例让人们认识到了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同时,它们也给全球贸易体系带来了不确定性和挑战。

  因此,研究这些案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并应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与机遇。

两道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请解答的详细些,谢谢了!!

  1、合同成立——因为,A商在有效期内回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且B作为实际买家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按发盘的规定开来信用野粗证,因此构成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

  2、中国银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交单相符,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对受益人兑现付款承诺,而与实际货物的质量无关。

  所以,开证申请人要求颂纯镇开证行以实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对裤州受益人拒付,显然违反信用证的规则。

  所以,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拒付要求有理。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1)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

  (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VesselNewYork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进口方如果不愿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FOB释义版本《INCOTERMS2000》,即应在合同中注明FOB条款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释义为准。

  2、(1)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收货物的理由充分——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货物应于11月31日前到达目的地魁北克,如晚于11月31日配扰羡到达,买方有权拒绝货物。

  ”所以,进口方拒收货物理由充分。

  (2)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货物应于11月31日前到达目的地魁北克,如晚于11月31日到达,买方有权拒绝货物。

  这样的条款,则出口方完全可以用CIF象征性交货为由不承担晚交货的责任。

  (3)书让所述,因为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货物应于11月31日前到达目的地魁北克培拍,如晚于11月31日到达,买方有权拒绝货物。

  则该合同不再是单纯的CIF象征性交货合同。

  (4)这个案例的启示就是,出口方不能够轻易在合同中确认实际到货期限,尤其是采用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或条款,因为货物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出口方是无法掌控实际运输的时间,因此,只能够确认最迟交货期,但不能够确认最后到货期,以免因无法掌控实际到货期,而在自己的脖子上套上绞索,再把绞索的另一头递给对方。

  李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拆顷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旅乎陆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顷卖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

  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在本题中:

    (1)1000逄货被火烧毁,是属于承保风险所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600箱货被水浇湿,则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货物所有人的损失所采取补救措失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是属于承保风险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损失所采取的补救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包括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损失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没岩巧工资,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损失,在补救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造成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补充说明: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枯键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枣旅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的题目谢谢

  一、出口报价核算(一)报价数量核算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经常使用的是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2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

  出口商在做报价核算时,建议按照集装箱可容纳的最大包装数量来计算报价数量,以节省海运费。

  在主页的"产品展示"中查看产品详细情况,根据产品的体积、包装单位、销售单位、规格描述来计算报价数量。

  例1:商品03001(三色戴帽熊)的包装单位是CARTON(箱),销售单位是PC(只),规格描述是每箱装60只,每箱体积为0.164立方米,试分别计算该商品用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运输出口时的最大包装数量和报价数量。

  解:每20英尺集装箱:包装数量=25÷0.164=152.439,取整152箱报价数量=152×60=9120只每40英尺集装箱:包装数量=55÷0.164=335.365,取整335箱报价数量=335×60=20100只例2:商品01006(蓝莓罐头)的包装单位是CARTON(箱),销售单位是CARTON(箱),每箱体积为0.0095立方米,试分别计算该商品用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运输出口时的最大包装数量和报价数量。

  解:每20英尺集装箱:包装数量=25÷0.0095=2631.578,取整2631箱报价数量=2631箱每40英尺集装箱:包装数量=55÷0.0095=5789.473,取整5789箱报价数量=5789箱注意:由于该商品的包装单位和销售单位相同,故此例的报价数量=包装数量。

  (二)采购成本核算通过邮件和供应商联络,询问采购价格,用以成本核算。

  例如:商品03001"三色戴帽熊",供应商报价为每只6元,求采购9120只的成本?解:采购成本=6×9120=54720元(三)出口退税收入核算记下产品展示中的"海关编码",在主页的"税则查询"中,输入"海关编码",点"搜索"按钮,查询增值税率和出口退税率。

  例如:在产品展示中查到商品03001的海关编码是95034100。

  在税则查询中,输入"95034100",点"搜索"按钮,可查出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

  已从供应商处得知供货价为每只6元(含增值税17%),试算9120只三色戴帽熊的出口退税收入?解:退税收入=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6×9120÷(1+17%)×15%=7015.38元(四)国内费用核算国内费用包括:内陆运费、报检费、报关费、核销费、公司综合业务费、快递费。

  在主页的"费用查询"中,查到内陆运费为每立方米100元,报检费120元,报关费150元,核销费100元,公司综合业务费3000元,DHL费100元。

  其中:内陆运费=出口货物的总体积×100总体积=报价数量÷每箱包装数量×每箱体积例如:商品03001的描述为"每箱5打,每打12个",表示每箱可装60个,每箱体积0.164立方米,求报价数量为9120只的内陆运费是多少?解:总体积=9120÷60×0.164=24.928立方米内陆运费=24.928×100=2492.8元(五)海运费核算出口交易中,采用CFR、CIF贸易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出口商需核算海运费。

  在出口交易中,集装箱类型的选用,货物的装箱方法对于出口商减少运费开支起着很大的作用。

  货物外包装箱的尺码、重量,货物在集装箱内的配装、排放以及堆叠都有一定的讲究,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SimTrade根据货物的体积来计算运费。

  我们以一个理论算法来规定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装箱数量的计算:20英尺集凯派运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

  在核算海运费时,出口商首先要根据报价数量算出产品体积,再到"运费查询"页,找到对应该批货物目的港的运价。

  羡凯如果报盯梁价数量正好够装整箱(20英尺或40英尺),则直接取其运价为海运费;如果不够装整箱,则用产品总体积×拼箱的价格来算出海运费。

  由于运价都以美元显示,在核算完海运费后,应根据当天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例如:商品03001"三色戴帽熊"要出口到加拿大,目的港是蒙特利尔港口。

  试分别计算报价数量为5000件和9120件的海运费。

  解:第1步:计算产品体积在主页"产品展示"中,查到商品03001的体积是每箱0.164立方米,每箱装60只。

  根据查到的产品资料,先计算产品体积。

  报价数量为5000件,总体积=5000÷60×0.164=13.66立方米报价数量为9120件,总体积=9120÷60×0.164=24.928立方米第2步:查运价在主页"运费查询"中,查到运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的海运费分别是:每20英尺集装箱USD1350,每40英尺集装箱USD2430,拼箱每立方米USD65。

  根据第1步计算出的体积结果来看,5000件的运费宜采用拼箱,9120件的海运费宜采用20尺集装箱。

  报价数量为5000件,海运费=13.66×65=887.9美元报价数量为9120件,海运费=1350美元第3步:换算成人民币在主页"今日汇率"中,查到美元的汇率为8.25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

  报价数量为5000件,海运费(人民币)=887.9×8.25=7325.175元报价数量为9120件,海运费(人民币)=1350×8.25=11137.5元(六)保险费核算出口交易中,在以CIF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到主页"保险费"中查询保险费率,用以核算保险费。

  公式如下: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有关的国际惯例,保险加成率通常为10%。

  出口商也可根据进口商的要求与保险公司约定不同的保险加成率。

  例如:商品03001的CIF价格为USD8937.6,进口商要求按成交价格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0.8%)和战争险(保险费率0.08%),试计算出口商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解:保险金额=8937.6×110%=9831.36美元保险费=9831.36×(0.8%+0.08%)=86.52美元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25比1,换算人民币=86.52×8.25=713.79元提示: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

  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价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七)银行费用核算银行费用=报价总金额×银行费率不同的结汇方式,银行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银行费率在主页的"费用查询"中可以查到。

  例如:报价总金额为USD8846.4时,分别计算L/C、D/P、D/A、T/T的银行费用?解:第1步:查询费率在主页"费用查询"中查得L/C费率1%、D/A费率0.15%、D/P费率0.17%、T/T费率0.1%。

  第2步:查询汇率在主页"今日汇率"中,查到美元的汇率为8.25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

  第3步:计算银行费用L/C银行费用=8846.4×1%×8.25=729.83元D/P银行费用=8846.4×0.17%×8.25=124.07元D/A银行费用=8846.4×0.15%×8.25=109.47元T/T银行费用=8846.4×0.1%×8.25=72.98元(八)利润核算利润=报价金额-采购成本-各项费用+退税收入例如:商品03001,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体积每箱0.164立方米。

  报价数量为9120只;FOB报价金额为每只0.8美元;采购成本为每只6元;报检费120元;报关费150元;内陆运费2492.8元;核销费100元;银行费用601.92元;公司综合业务费3000元,外币汇率为8.25元人民币兑1美元。

  试计算该笔FOB报价的利润额?解:报价金额=0.8×9120×8.25=60192元采购成本=6×9120=54720元各项费用=120+150+2492.8+100+601.92+3000=6464.72元退税收入=54720÷(1+17%)×15%=7015.38元利润=60192-54720-6464.72+7015.38=6022.66元(九)FOB、CFR、CIF的外币报价核算报价资料:商品名称:03001"三色戴帽熊"商品资料:每箱装60只,每箱体积0.164立方米。

  供货价格:每只6元。

  税率:供货单价中均包括17%的增值税,出口毛绒玩具的退税率为15%。

  国内费用:内陆运费(每立方米)100元;报检费120元;报关费150元;核销费100元;公司综合费用3000元。

  银行费用:报价的1%(L/C银行手续费1%)。

  海运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费用为1350美元。

  货运保险: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10%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费率0.8%)和战争险(费率0.08%)。

  报价利润:报价的10%。

  报价汇率:8.25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

  报价核算操作:成本:含税成本=6元/只退税收入=6÷(1+17%)×15%=0.7692元/只实际成本=6-0.7692=5.2308元/只20英尺集装箱包装件数=25÷0.164=152箱报价数量=152×60=9120只费用:国内费用=(9120÷60×0.164×100+120+150+100+3000)÷9120=0.6429元/只银行费用=报价×1%海运费=1350×8.25÷9120=1.2212元/只保险费=CIF报价×110%×0.88%利润:报价×10%FOB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手续费+利润=5.2308+0.6429+报价×1%+报价×10%=(5.2308+0.6429)÷(1-1%-10%)=5.8737÷0.89÷8.25=0.7999美元/只CFR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银行手续费+利润=5.2308+0.6429+1.2212+报价×1%+报价×10%=(5.2308+0.6429+1.2212)÷(1-1%-10%)=7.0949÷0.89÷8.25=0.9663美元/只CIF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利润=5.2308+0.6429+1.2212+报价×110%×0.88%+报价×1%+报价×10%=(5.2308+0.6429+1.2212)÷(1-110%×0.88%-1%-10%)=7.0949÷0.88032÷8.25=0.9769美元/只出口9120只三色戴帽熊的报价如下(注:计算时保留4位小数,最后报价取小数点后2位):USD0.8PERCARTONFOBSHANGHAI(每只0.8美元上海港船上交货)USD0.97PERCARTONCFRMONTREAL(每只0.97美元成本加运费至蒙特利尔)USD0.98PERCARTONCIFMONTREAL(每只0.98美元成本加运保费至蒙特利尔)提示:由以上报价不难看出,出口报价核算并不深奥,其中的关键是掌握各项内容的计算基础并细心地加以汇总。

  上述的报价核算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精确的出口报价核算范例。

  在实际交易中,出口商往往会采用一些简单粗略或简化的计算方法以使报价更为快捷。

  出口报价中的费用部分在价格中所占比例虽然不会很大,但由于内容较多且计费方法又不尽相同,所以在计算时应特别注意。

  而按照最后报价的一定百分比计费的内容注意采用一次求出的方法,否则将造成报价的低估。

不知道对你是否有帮助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篇

1.CIF合同性质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国客户出口一笔坚果,由于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10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0日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请分析这一份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

友芦案例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INCOTERMS2010》对CIF贸易术语本身的解释相违背。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条件下规定了“到货日期”,这违背了CIF价格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划分界限,CIF是装运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和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得拒付货款。

  因此,该合同的条款已与CIF术语本意相抵触,实质上不再是CIF合同。

2.FOB术语风险转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要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INCOTERMS2010》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因此,此州凯案例中,卖方无责任对买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3.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

  不久,我方通过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寄出的全部货运单证也因进口商拒付,被代收行(进口地银行)退回。

案例分析: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货物装上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卖方必须及时充分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

  这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际商会在《2010年通则》CFRA7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买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以便收取货物。

  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若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案例来看,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给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用电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4.FOB术语册告唤下船货衔接问题

  200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0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200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可见,贸易术语是对外磋商和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专门用语,它表明了价格的构成,确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涵盖了价格、运输、保险、通关手续、单证提交等内容,它的使用影响着合同的性质及风险的划分界限。

5.传统贸易术语的变形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1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6.FOB术语下卖方代办租船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7.FOB贸易术语的变形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8.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中国山东某进出口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青岛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案例分析: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9.CIF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INCOTERMS2010通则》,卖方只须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果买方要得到更大的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则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10.EXW术语风险转移问题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1)本案中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

  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

  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

11.贸易术语的选择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该笔业务中,我方选用的贸易术语是否妥当?若不妥,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12.贸易术语的选择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

案例分析:

  应选用EXW或FCA术语。

  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

  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

  但采用EXW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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