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中涉及哪些疑问词?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是关于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机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这些案例中,通常会涉及到一些疑问词,以引导读者思考和分析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疑问词,可能会在《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中出现的问题:。
1.为什么?
2.是什么?
3.谁?
4.在哪里?
5.如何?
6.什么时候?
7.怎么样?
8.有多少?
9.有什么问题?
10.有什么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为什么?
通过深入分析案例中的情况和背景,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原因,从而更好地理解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
2.是什么?
明确案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和情况,确保读者对案例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3.谁?
确定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包括买家、卖家、中介机构等,以便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4.在哪里?
确定案例中涉及的地理位置和国家/地区,了解不同地区的贸易规则和政策,以便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5.如何?
分析案例中各方的行为和决策过程,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和路径,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启示。
6.什么时候?
确定案例中不同阶段的时间节点,了解贸易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和要求,以便合理安排和控制时间。
7.怎么样?
分析案例中各方的行为和决策结果,评估其效果和影响,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8.有多少?
确定案例中涉及的数量和规模,了解贸易的数量限制和标准,以便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9.有什么问题?
明确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分析其原因和影响,为读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10.有什么解决方案?
提出针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方案,包括政策调整、合作机制建立等,以便读者参考和借鉴。
通过以上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中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高对国际贸易实践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1.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
(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和撤销合同的责任。
本例所涉及的品质纠纷,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纠弊携纷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伊斯兰教徒食用的。
对冻鸭的品质要求,不仅要符合合同规定的“带头、翼、蹼、无毛,一级品,每只最小重量为2公斤”的要求,而且要求“需要由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证实鸭是按照伊斯兰教方法用刀屠宰”。
但是,本例卖方所交的冻北京鸭在颈部未发现任何刀口的痕迹,这显然违反了绝卜雹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IslamicRitesbyKnife)。
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这是一宗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
因此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是正当的权利。
(2)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商品品质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伤害对方宗教感情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转化为政治纠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在本例中,由于中国公司发运货物时,把普通冻鸭误认为是特殊用途的冻鸭,因而造成上述违反合同的严重后果。
(3)出口商在向国外推销商品时还应当十分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商品适合当地的消费习惯和特殊要求。
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是人尽皆知的,但是,并帆他们吃牛、羊、鸡、鸭等禽畜,也要按伊斯兰方法屠宰才能食用。
销往其他地区的冻鸭,一般要求外体完整、洁白、无毛。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般从鸭的口内进刀,以保持外体美观完整。
但是,这种方法对伊斯兰地区却不适用,他们传统的屠宰方法,不仅在鸭的颈部动刀,而且要由伊斯兰教长老动刀,在用刀前还要念一段可兰经。
如果我们把颈部无任何刀痕的冻鸭交给对方,对方仅从颈部无刀痕这一点,就可以认定不是用伊斯兰方法用刀的。
因此,在推销中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是十分重要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拆顷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旅乎陆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顷卖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
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2有义务付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供出全套与货物相符的单据,买方就必须无条件的付款。
3第1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那是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
第2种属于单丛慎中独海损,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3种,属于单独海损,已经被烧毁,就是属于单独海损。
4对方索赔显然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孝数品质条款应当允许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而不是像这样的凭样买卖。
5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船上被渗山毁的那部分货物。
而已经卸岸的货物,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因为战争险的承保范围是舷至舷,对于已经越过船舷卸岸的货物,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篇
1.CIF合同性质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国客户出口一笔坚果,由于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10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0日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请分析这一份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
友芦案例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INCOTERMS2010》对CIF贸易术语本身的解释相违背。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在CIF条件下规定了“到货日期”,这违背了CIF价格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划分界限,CIF是装运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第二,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和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得拒付货款。
因此,该合同的条款已与CIF术语本意相抵触,实质上不再是CIF合同。
2.FOB术语风险转移
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卖方是否要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INCOTERMS2010》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因此,此州凯案例中,卖方无责任对买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3.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2012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8000美元”。
不久,我方通过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寄出的全部货运单证也因进口商拒付,被代收行(进口地银行)退回。
案例分析: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货物装上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可能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卖方必须及时充分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
这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际商会在《2010年通则》CFRA7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所需的任何通知,以便买方采取通常必需的措施(包括办理保险)以便收取货物。
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若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从案例来看,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出口企业应事先与国外买方就如何发给装船通知商定具体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则应根据双方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根据订约后、装船前买方提出的具体请求(包括在信用证中对装船通知的规定),及时用电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4.FOB术语册告唤下船货衔接问题
200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0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200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可见,贸易术语是对外磋商和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专门用语,它表明了价格的构成,确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涵盖了价格、运输、保险、通关手续、单证提交等内容,它的使用影响着合同的性质及风险的划分界限。
5.传统贸易术语的变形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1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分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6.FOB术语下卖方代办租船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7.FOB贸易术语的变形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8.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中国山东某进出口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青岛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案例分析: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9.CIF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INCOTERMS2010通则》,卖方只须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果买方要得到更大的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则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10.EXW术语风险转移问题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1)本案中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
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
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
11.贸易术语的选择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该笔业务中,我方选用的贸易术语是否妥当?若不妥,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12.贸易术语的选择
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
案例分析:
应选用EXW或FCA术语。
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
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
但采用EXW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1.CFR贸易术没握清语的风险点枯前是到达目的港,而目前显然风险由皮橘我方控制。
2.由于我司业务员没有向客户发出通知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投保。
基于以上2点,所以我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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