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1.简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是指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本,旨在指导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管理。
-该示范文本通常包含团体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会员权益保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法律依据
-在中国,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管理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章程必须采用示范文本,但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依照示范文本制定。
3.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是一种指导性的文本。
-但是,登记机关通常会根据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进行审核,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备案。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可以作为登记机关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4.法律适用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普遍的,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示范文本适用。
-各级登记机关在制定示范文本时,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
5.需要注意的问题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只是一种指导性文件,并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
-社会团体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如果社会团体的章程与示范文本存在冲突,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总结: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直接具备法律效力。
它对登记机关审核社会团体的章程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但并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
因此,社会团体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社会团体组织的章程,有什么法律效力?什么情况下有效力?
1、章程相当于制定章程之组织的宪法,对所有成员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纯派束力。违反章程的行为多数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追仔裤茄究相应的责念察任。
2、在不被废止或修订之前均有效力。
PS:为何删刚才提问而重新发?
倡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倡议书是一种鼓励人们做正能量事情的文体,没有法律约束力。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要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写进法条并公布实施。
法律依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七塌宏条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侍做: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团谈册额;
(八)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发起倡议书;
工商联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
工商联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枝冲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工商联的章程具有法律效应,是有权力约束企业行为的文判毁书。
一般而言,工商联章程一旦订立,将对任何企业以及企业成员都发挥约束力,此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承认与保护。
猛败。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 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示范文本都是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要求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
1、意返判思表示真实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要要件符合,无论是不是示范文本,合同都是具有法律隐世搏效力的。
延伸:
合同示范文本指根据《合灶祥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出的文本合同,也指举例一些标准合同文本,依据此合同为标准等。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公司章程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升友敬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吵慎他事项。
股东应告拦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ChinaSocietyforIndustrialandAppliedMathematics,缩写为CSIAM。
第二条本会为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其组成为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本会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建立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早芹陵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本会一切行为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号为社证字第3482号。本会接受上述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北京10008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三)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五)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教学研究与交流,组织全国性数学建模等竞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并从事同工业与应用数学有关工作的人员。
2.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及各界人士。
3.正在学习工业与应用数学及有关学科的研究生。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学校、设计、厂矿、公司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首塌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陆戚。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会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上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经1992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规范,并经1999年2月6日本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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