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是什么?

作者:暴钊风时间:2023-07-23 12:20:30

导读:"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是什么?1.引言介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是什么,为什么学会章程对于学会的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2.学会章程的背景和作用解释学会章程在学会组织中的重要性,它是制定、管理和规范学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学会章程包括学会的宗旨、组"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是什么?

1.引言

  介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是什么,为什么学会章程对于学会的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

2.学会章程的背景和作用

  解释学会章程在学会组织中的重要性,它是制定、管理和规范学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学会章程包括学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会员要求、权责义务、会议程序、经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概述

  介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包括学会的宗旨、组织机构、会员类型和权益、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学会宗旨和核心价值观

  阐述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中明确的宗旨和核心价值观,如促进土木建筑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会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等。

5.组织机构和职责

  详细介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中规定的组织机构和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学会章程通常规定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

6.会员要求和权益

  解释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对会员的要求和权益的规定。包括会员类型的划分、会员资格的认定和维持、会员的权益和义务等。

7.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详细介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中关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的规定,如举办学术会议、组织学术研讨会、出版学术期刊等。

8.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

  阐述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中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规定,包括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经费审计和报告等。

9.学会章程的修订和执行

  解释学会章程的修订程序和执行机制,包括章程的修订和通过的程序,以及章程的执行和监督。

10.结论

  总结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学会章程的重要性和作用,强调学会章程对于学会的规范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鼓励学会会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学会章程,并积极参与学会的活动和事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7年4月2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GDCI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氏派神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各项建筑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举办建筑行业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科技“四新”成果,组织多方面、多方向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九)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一)开展有利歼亏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在广东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都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羡简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所在单位会员:22,000元/年;

  (二)副会长所在单位会员:18,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13,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所在单位会员:9,000元/年;

  (五)一般会员单位(其中特级企业9,000元/年,一级企业8,000元/年,二级企业5,000元/年,三级企业2,000元/年)。

  (六)团体会员2,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章程的决议须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它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应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信颂缓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参与土木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审评、评标,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八)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九)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组织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学生奖等)的评选;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

  (十一)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还包括学生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

(一)会员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4.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5.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学生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维护樱敏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会审查批准后,最后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申请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及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直接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入会申请及会费交纳的具体办法,按本会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学生会员

  (一)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

  (二)学生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的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学校应建立学生会员小组,对学生会员进行管理。

  具体办法按本会学生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在所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五)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资深会员

(一)资深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会龄在二十年滑模以上的本会会员,并在本学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者;

  2.在土木工程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理事介绍或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资深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2.优先被推荐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3.承担本会或专业分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2.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3.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者。

  (二)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具体办法依据本会团体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注册费;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4.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

  (一)个人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

  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建设部和中国科协拨款;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会的会徽是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中国建筑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国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ARCHITECTURALSOCIETYOFCHINA。

  英文名称缩写:ASC。

  第二条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建设科技和建筑设计、规划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促进建筑科技人才成长;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部对本会各项业务的直接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和考察;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组雀备迹织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建筑设计创作竞赛和建筑工程评优;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及参与注册建筑师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六)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建设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七)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继滚启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动知识更新;

  (九)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设立必要奖项,组办评奖活动;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技道德,发扬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准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顷并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本届理事、拟任下届理事及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建设科技工作者或科技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

  理事候选人由各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单位、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项以外的各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科技及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届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对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若需要,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徽为正六边形的红色底盘上以金黄色线条绘制而成的斗拱图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5年3月29日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介绍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是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科技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和广东省建筑学会是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前身,成立于1953年;1987年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把2个学会合指高茄并为现在的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因此,该学会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联系。

  本会拥有4000多个人会员以及47个团体会员单位。

  会员中绝大部分是中、高级和教授级职称(职务)的专业工作人员;分布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设计、科念橘研、施工、交通、航运、大专院校唯察等企事业单位,几十年来为省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和卓越的贡献。

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协会章程

第宏含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为:WuhanCivilEngineeringandArchitectureSociety缩写:WCEAS。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武汉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武汉市建设大道443号,邮编4300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编审技术标准规范和科技咨询服务等任务,积极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研攻关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五)根据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会员要求,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培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承担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初级技术职称的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2、从事土木建筑管理工作多年,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干部。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技、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均可集体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申办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学术委员会、分会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学会讨论批准;

  (四)登记注册;

  (五蔽如笑)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它会员的意橡租见和要求;

  (五)优先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市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

  (一)个人会员由学术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由本会或由各学术委员会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额、代表产生及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任职期间,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者,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据本会章程有关条款在3个月内提出增补申请。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授予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的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八)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学会秘书处;

  (二)学术交流部;

  (三)咨询服务部;

  (四)教育培训部。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即学术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必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廉洁奉公,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的资助拨款;

  (三)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挂靠单位接管,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天信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广东天信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陵态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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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信检测公司是中国土木学会工程质量分会理事单位、广东省计量协会理事单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单位,广东省检测专委会常务副秘书长单位,并荣获2005-2011年度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先进集体”称号。

  公司取得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公司主要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各类工程项猜拍目及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等。

  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厂(含核电、风电)、输变电工程的检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胡亚龙

成立时间:1999-02-02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穗汪羡商注册号:4400000000465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天丰路1号C区C106至108室、C401至417室、C406-4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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