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作者:易运海时间:2023-07-23 13:50:27

导读:"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1.设立专项工作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专项工作组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兼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担任成员,专项治理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专项工作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专项工作组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兼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担任成员,专项治理工作得到全面推进。

  2.建立“小金库”清理整顿台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小金库”清理整顿台账,记录和核查各类“小金库”的存量、流向和用途。台账应当包括资金名称、用途、金额、管理责任人等信息,确保治理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3.制定“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小金库”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方案应当包括对“小金库”存量资金的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小金库”流量资金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小金库”使用规范的具体要求。

  4.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机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治理工作的推进和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和通报,确保治理工作的高效和有效进行。

  5.加大宣传力度和教育培训力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大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治理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果。

  6.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各类“小金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追责。

  7.推进信息化建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小金库”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信息查询,提高治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具体内容的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更加规范和透明地管理“小金库”,有效防止和打击腐败现象,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公正性。

  这一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将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支持,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同时,这些措施也将促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稿闹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

  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弯侍,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键散,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

  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

附件(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教育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省教育厅机关、直属消梁院校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一)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1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9年6月上旬)

  各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要积极行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0日至30日)

  各校、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照“填报说明”(附件3)的规定如实填列《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同时形成自查自纠书面明桥宏总结报告。

  各校、各单位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内部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各校、各单位于6月24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略)。

  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形成省教育厅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0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安徽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等与各院校、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院校、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院校、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院校、单位。

  重点检查阶段,各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1日至30日)

  各校、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校、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激册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院校、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各校、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院校、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院校、单位,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省教育厅成立由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程艺任组长,省教育厅副厅长杨德林、省教育纪工委书记王宜任副组长,办公室、组干处、人事处、计财处、教育纪工委、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省教育厅所属院校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德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具体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校、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校、各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按照中央和省里规定,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被列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对象。

  各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密切配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

  各校、各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部署,迅速行动,切实做到思想、领导、组织、责任到位。

  要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报栏、网站等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

  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积极落实举报制度

  各校、各单位要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

  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和信件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略),受理群众举报。

  各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由省级财政负担。

(三)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同各院校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各校、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本校、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2009年6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院校和单位要认真把握“自查自纠从宽、被查被纠从严、顶风违纪从重”的政策界限,明确专项治理职责,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相关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工作督导检查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院校、单位加强督促指导,总结和宣传好的经验做法,督导查办典型案件,评估验收治理效果。

  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院校、单位,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校、各单位也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本校、本单位实际,对内部和所属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略)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3.填表说明(略)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民政部为成员单位,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棚团腔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广、资金规模大。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

  要特别注重自查自或销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

  同时,治理工作要与链衫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

  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如何治理小金库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小金库”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从严”或“加重”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第五条按照“小金库”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按照“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弥补经费;

  (二)购建资产;

  (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五)礼品礼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

第七条按照“小金库”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正慎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举铅敬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激和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第八条按照“小金库”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三)对利用“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凡设立“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

  (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

  (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二)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

  (三)设立“小金库”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四)设立“小金库”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的;

  (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

  (八)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

  (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羡旅设立“小金库”。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并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统计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自查自纠结果,有关中央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管理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在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唯派首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指数总后,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

  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何开展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审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xx〕7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重点是20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xx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芦兄镇

  二、单位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xx年6月10日)。

  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xx年6月25日)。

  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下属单位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的做法

   尘明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单位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

  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

  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陪粗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

  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

  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通过自查、自纠、回顾,我单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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