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政策是否有效?

作者:慕光鹏时间:2023-07-18 19:56:21

导读:" 小金库治理政策是否有效?1.简介-解释什么是小金库-引出小金库治理政策的背景和目的2.政策措施-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治理小金库问题-比如: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加强法律法规制定等3.政策效果评估-分析小金库治理政策的实际效果-列"

小金库治理政策是否有效?

1.简介

-解释什么是小金库

-引出小金库治理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2.政策措施

-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治理小金库问题

-比如: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加强法律法规制定等

3.政策效果评估

-分析小金库治理政策的实际效果

-列举一些成功案例,说明政策取得的成果

-例如:减少了小金库的数量,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4.问题与挑战

-阐述小金库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政策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分析这些问题对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

5.政策改进建议

-提出改进小金库治理政策的建议

-例如: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治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6.结论

-总结小金库治理政策的有效性

-强调政府在治理小金库问题上的责任和作用

-预测未来小金库治理的发展趋势和重点

  通过以上有序列表排列的新闻文章,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小金库治理政策的背景、措施、效果评估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同时,给出了改进政策的建议和对治理政策的总结和展望,使读者能够形成自己的观点和判断。

“小金库”的清查和根治方法

  由于巧源迅“小金库”分布广、隐蔽深,且许多单位和领导都乐此不疲,其危害性极大,很难清查和根治。冷静分析其屡禁不止的主客观原因,我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1、要先从私设“小金库”的主观动因出发,疏堵相济,从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上杜绝产生私设“小金库”的动机。

  无数事实证明,私设“小金库”的始作俑者往往是这个单位的主要,总会计师或财务人员往往是被胁迫或屈从执行者。

  所以要反对私设“小金库”,首先要领导重视并带头;其次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三要大力宣传有关查处“小金库”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以实际案例来揭示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使广大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四要虚心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五要疏堵结合,宽严有度,业务确实需要的合理支出要纳入预算保障。

  2、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处理、处罚私设“小金库”的法规,或在现有法规中增设专门的处理处罚“小金库”的条款,将国办发【1995】29号文件的“有关意见”法规化,使处理处罚“小金库”具有明确、具体、适当的法规依据。

  目前正是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罚依据,致使许多单位被查出“小金库”问题后,有的重处理轻处罚,有的只处理不处罚,这样不仅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反而使更多的单位和领导产生一种“搞了的没啥大事,咱不搞就等于吃亏”的心理。

  因此,只有进一步明确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将惩处违纪单位与惩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紧密结合起来,重责重罚,方可使想搞“小金库”的人望而却步。

  3、要切实严肃银行结算纪律,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积极配合杜绝“小金库”。

  近几年来,由于商业银行竞相抢存款,拉储户,进行不规范竞争,甚至纵容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多头结算,放松现金监管,无疑为搞“小金库”提供了很大方便。

  为配合根治“小金库”,国家必须要求银行部门严格遵守金融法规和结算纪律,严禁企业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4、要进一步加大对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的宣传力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以威慑违规违纪分子,促进各单位自清自查,自警自省。

  5、要将日常审计监督和重点抽查、检查相结合,对裂肢问题比较突出或有群众举报的单位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采取以下五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延伸审计法、与有关统计资料对账法、与银行对账法、实物量分析法、审计调查法。

  6、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从体制机制上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即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以解除财会人员的顾虑,进而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领导授意财会人员私设“小金库”。

  综上可见,私设“小金库”问题,只要我们认识到位,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措孝此施得当,彻底根治指日可待。

【浅论小金库的存在现象及治理】小金库的存在是正常现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  摘要在内外动因的驱使下,小金库普遍存在的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私设小金库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成为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具和途径,因此我们应从根本上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产生的原因、存在的表现形式以及治理防范措施,从而警示每一个人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千万不能触摸“小金库”这根“高压线”。

  关键词小金库定义资金来源存放形态使用方向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错综复杂,小金库的现象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和国家治理中一个突出而尖锐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近几年来在全国大范围区域内开展了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组织。

  所谓的“小金库”,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而是一个民间约定俗成的特定称谓,它反映的是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特定现象,其雏形是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在1986年我国开展税收财物大检查时开始俗坦哪谈称“小金库”。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9年对小金库的定义又作了进一步拓展,不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不再将“小金库”界定为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预算管理的资金或资产,而是强调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也不再将“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局限在资金,而是扩展到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扎实开展反腐倡廉专项治理,在“小金库”专项治理方面,全国累计查出小金库58225个,涉及资金266.54亿元,给予行政处罚194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3人,金额之大、人数之众、范围之广,可缓悄见小金库的现象已成为国家治理与经济运作中的一个肿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重拳治理。下面就小金库所表现的各种形式及对其的防范治理措施作出一些剖析与建议。

  一、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能够发现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与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让碰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企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资金来源

  1.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处置收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资产的出售收入、清理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例如有些生产性企业的边角料处置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等,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很容易形成“小金库”,久而久之积少成多数额也会非常可观。

  2.资产出租收入

    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和资产出借收入,这些交易通常比较隐蔽,利用这种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现象非常普遍。

  3.经营收入

    在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等各项营业收入中,虽然国地两税税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日趋严密,但仍有企业想方设法投机钻空、铤而走险,在营业收入上营造小金库。

  4.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的方式不仅有货币资金,还有货币资金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资产,捐赠收入不入账,非货币资金捐赠收入被折价处理或变卖后账外私存,由此形成小金库。

  5.违规收费、违约金、罚款收入

    有些单位会利用自身行业的特性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常规收入以外的现金流入,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收取的契税、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费用及各项配套费用,由于基本上均是采取收取现金的方式,很容易形成小金库。还有在合同纠纷中获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可能以现金方式取得而最终形成账外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在现实生活中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也很常见,比如将本不属于本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购货发票在本单位作为费用列支,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这种方式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故一般不容易发现。

  7.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种方式往往单笔金额较大,责任人可能会外购假发票或购买没有实际商业交易的真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二、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一)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其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二)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

  (三)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四)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

    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

  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而形成“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

  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个人知道。

如何治理小金库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称“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是指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以“小金库”资金来源处理处罚为主,并根据“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和金额等,考虑是否“从严”或“加重”处理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理处罚。

第五条按照“小金库”资金来源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三)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按照“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情节、性质和金额应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包括:

  (一)弥补经费;

  (二)购建资产;

  (三)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

  (五)礼品礼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

第七条按照“小金库”来源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违反规定的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国库;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四)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正慎库;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举铅敬入单位预算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激和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八)将单位公有资金转入非规定账户,或者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应缴未缴上级款项,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第八条按照“小金库”支出情况,应予以下列处理处罚:

  (一)解决本单位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二)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三)对利用“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

  (五)礼品礼金支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六)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凡设立“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应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机关处理。

  (四)发现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收费、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

  (一)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捐款、国债、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小金库”的;

  (二)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报销不合理费用的;

  (三)设立“小金库”用于买卖股票、有价证券等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四)设立“小金库”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挥霍浪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的;

  (七)伪造、涂改、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销毁“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者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的;

  (八)对“小金库”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袒护、包庇,故意拖延查处的;

  (九)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处罚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小金库”的危害及防范] 如何防范小金库

    我国“小金库”历史源远流长,俗称私房钱,有着悠久的历史。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律规范用语,它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80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我国对“小金库”的治理也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可是“小金库”不但没有被清除,反而愈演愈烈,甚至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地在演变。

  一、“小金库”的危害

    (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盛行我国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除法定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而设立“小金库”就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违背。

  “小金库”一旦形成,就会被少数人控制,成为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有的领导将“小金库”视为私人的钱袋,一些私事的开支也是从“小金库”中支出,公款吃喝就更不用说。

  自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小金库专项治理期间,全国共发现“小金库”60722个、涉及金额315.86亿元,责任追究10429人。

  这就足以说明违规违纪行为的猖狂。

    (二)造成国有或腔资产流失私设“小金库”的实质,就是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代价,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取好处,变相侵占、隐匿、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虽然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都属于国家集体性质的资产。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发现,以国有资产为职工集资建房或发放个人福利的不计其数,而一经查实,追回这些国有资产成了棘手的难题。

  在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小金库有几万元的,也有几十万元的,几百万元的,甚至还有上千万元的。

  就如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这一年多的时间在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共发现“小金库”逾4万个,涉及金额超过200亿元,如此短的时间衫差衫,查出如此大的数额,就足以证明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了。

    (三)助长腐败“小金库”在我国是个“顽疾”,也很普遍,个别领导认为设立“小金库”是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

  他们认为“小金库”存在于企业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企业有了这笔钱,办事方便多了,不管是请客送礼还是为企业打通关系都需要它。

  但是随着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在请客送礼的过程中也滋生了腐败的思想,把企业的小金库变成自己的大金库,随意支配和挥霍,为行贿等不合法支出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

  行贿者行贿既不用自己掏腰包,又不受其他人的监督;受贿者拿钱不留交易痕迹,得到实惠又不承担风险,所以“小金库”助长了腐败,使腐败和不正之风盛行。

    (四)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由于“小金库”的资金不纳入单位的正规财务核算中,财政部门监督不到,审计部门查不到,税务部门找不到,使得国有资金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致使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资金收入,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利于责任成本的控制,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缩水。造成国家、投资人无法从单位账簿中获取单位收支的真实信息,给经济决策和财务分析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五)扰乱经济秩序“小金库”的资金游离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影响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甚至造成部门单位之间在资金、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不公平、不合理。

  一些企业利用“小金库”的资金行贿寻租,打通关系,采用不公平的手段谋取社会资源。

  “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挤占了国家资源,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被非法转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干扰了国家政策的运行,扰乱了国家财经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小金库”的成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处罚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利于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小金库”进行治理。

  而“小金库”一直被视为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也没有上位阶的法律制度来制约。

  我国刑法对这种设立账外账的行为,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设立“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外,并没有对其他设立“账外账”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刑庆粗法没有追究设立“小金库”的法律条文,而纪检监察部门受职能所限,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小金库”的发展。

  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与使用“小金库”问题,不仅仅是损害单位内部利益的违纪问题。

  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是社会公众资源,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这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于我国当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觉得“小金库”问题就是违纪问题,出了问题后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二)监督机制失位“小金库”之所以至今尚且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使得权力过分发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下放的权利越来越大,但这并不等于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可以随意行使权力。

  有些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自我奖赏,如领导人员通讯费补助、领导人员误餐补助、领导人员加班补助、领导人员会议补助;有些单位规定薪酬是个人隐私,每个员工只能查问自己的薪酬,不可以查问别人的薪酬,以此隐瞒自己的多拿多占;有些单位制定制度时征求过职工的意见,然而执行制度时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因为制度中根本就没有监督保障措施。

  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是谁制定的谁有监督解释权,人事部门制定的人事制度由人事部门监督解释。

  利益分配都是由内部制度决定的,然而没有人去监督检查内部的制度。

  内部审计一般只负责内部财务监督,至于内部的其他业务,领导不明确授权,内部审计也不愿多管闲事。

  内部的纪检与监察也往往是以内部制度由具体业务部门监督解释为由,不插手该类制度的监督,正是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小金库”问题的产生。

  在外部监督方面,监督部门注重监督业务活动的结果,不注重业务活动的过程。

  有些上级监督部门明确宣称,只要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不管任务经费怎么花,哪怕下级机构的领导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兜里。

  不仅不制止“小金库”行为,还奖励那些利用“小金库”采用不正当手段完成任务的领导,默许和纵容设立与使用“小金库”的行为。

浅谈基层“小金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属于小金库成因的有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小金库”是基层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之外另辟的一块“自留地”,它可以把企业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和发展资金当成单位福利发放,搞小团体利益,其实质是一种公款私分,是集体腐败,同时也是贪污挥霍、中饱私囊的暗箱。

  油田三令五申,不准设置“小金库”带辩前,年年也都在着大力查处“小金库”,但这一问题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呈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之势。

  本文笔者对基层单位存在“小金库”的主要问题、形成问题的原因以及治理对策进行浅议。

  一、基层存在“小金库”的主要问题

    所谓“小金库”,就是在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之外,采取隐蔽的方式,不严格编报、审批和执行预算,侵占、截留、隐匿各种收入,虚列成本和支出,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法定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私存私放的资金。“小金库”大约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政企分开、“放权搞活”和财政“分灶吃饭”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了更多相对独立的利益,才逐渐大量涌现。

  (一)点多面广,具有普遍性

    私设“小金库”现象不但在一些基层单位存在,且党政机关、执法机关等单位也普遍存在。

  有的基层单位不仅内部设立了“小金库”,而且各队、站、班也层层私设“小金库”。

  有人曾指出:“小金库”是“臭豆腐”,明知其臭,都还争相逐之求之,仿之效之,乐而不疲。

  (二)手段狡猾,具有隐蔽性

    “小金库”起初来源不多,金额也不大。

  也就是卖边角废料和处理废旧设备的收入,或者有胆大者多报点加班费、去看个病号等。

  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私设“小金库”的形式也更加隐蔽。

  有的做账外账,有的做假账,有的甚至干脆不做账,只有一包白纸条,办法更是巧妙,主要领导与具体承办者操作,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即使案发后也都有着共同防御心理蠢清和“攻守同盟”行为,给查处“小金库”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金额越大,具有涉及人员多样性

    “小金库”从不受财经制度制约。

  “小金库”流通为“四步曲”:处理单位非正常支出→主要领导小数额贪污→主要领导大肆侵吞→领导集体合伙贪污。

  从“小金库”的情况来看,少到上千元多到上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万到上百万元,涉案人员也越来越多,由原来的主要领导发展到所有领导,由原来的少数人发展到集体,构成一个“利益风险共同体”。

  可谓是“利益均占灶升,风险集体共担”。

  (四)用途广泛,具有问题难定性

    “小金库”分“黑色支出”和“灰色支出”两个方面,后者的用途主要是:单位内部人员的福利、津贴、奖金等;各种各样的日常往来中的一般性招待、送礼;以联络“感情”为名,利用领导干部或一些“特殊”人物的婚丧喜庆、生病住院等等“特殊”时期赠送礼金礼物。

  “小金库”多数单位都是领导以请客送礼和业务往来为名,行自己贪占、个人得好处之实。

  用假发票、白纸条,在“小金库”如数报销,这些钱的性质兼而有之,分辨不清难以定性,只好以违纪处理。

  二、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级对“小金库”年年清理,但是“小金库”依然还有那么多,有了“小金库”,等于是给基层领导或管理人员放了一个可以任意支取的小钱柜。“小金库”之所以屡禁不绝、屡查不止,除了其具有保管的隐蔽性,使用的随意性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漏洞

    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使某些别有用心者轻而易举地截留上缴款、收钱不入帐和虚报开支,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条件。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一个人一餐只有半斤的肉量,你却给了他八两或一斤肉,吃不了,他肯定不会倒掉,必然要放进冰箱。

  没有钱怎么设“小金库”?可见,“小金库”屡禁不止,与上级给基层单位留的余地过大有关。

  看来,要想彻底铲除“小金库”病根,必须“对症下药”,严把支出预算关。

  (二)欺上瞒下

    为了欺骗上级主管和单位群众,逃避监督,将一些不合理支出,不在大账上反映,而在“小金库”列支,有的单位采取将应在财务大账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小金库”,增加单位可支配金额,在数据上做手脚,蒙骗上级,以完成考核指标。

  (三)缺乏监管

    由于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所以财会人员在发现单位有违规违纪现象时也不能坚决抵制,有的甚至同流合污,制造假账,销毁“小金库”原始记录,逃避调查,设置取证障碍。

  有的单位左攀右比,看别的单位“小金库”没有撤,自己也照设不误。

  大环境就是这样,取缔“小金库”就不容易做到。

  (四)处罚不力

    大凡私设“小金库”,都是为了“小团体”利益,因此查出来后,要想处罚到某一个人的头上,就让执法执纪机关倍感为难,只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较大程度上又助长了一些基层单位“顶风违纪”的不良风气,“小金库”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是“法不庶众”心理在作祟。

  同时上级领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此可见,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根本解决不了“小金库”的问题。

  三、治理“小金库”的对策

    “小金库”是个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隐蔽性的特点。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

  紧密联系实际,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

  (一)强化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能设置“小金库”

    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特别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库”问题做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对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使领导干部不敢设置“小金库”

    在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一系列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加强企业员工内部钳制和相互制衡。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内部设立有奖举报电话,聘任监察员,监察部门牵头,财务、审计参加,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把对“小金库”的专项督察活动纳入效能监察的常态管理等,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

  同时发挥群众监督,加大财务检查,尽量杜绝财务漏洞外,还需要对私设“小金库”现象予以严厉打击。

  无论“小金库”资金的大小、走向如何,是否有无贪污、私分痕迹,都应加大处罚力度。

  当大家都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一种犯罪行为,就会掂量掂量是否值得,而不敢去设“小金库”。

  (三)坚持疏导原则,使领导干部不愿设置“小金库”

    治理“小金库”问题,如果只堵不疏,那么堵不胜堵。

  疏导就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照顾到和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

  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该缴的一定要缴,该发的一定要发,但都必须经过企业财务大帐,严格收支两条线。

  企业内部可以制订多劳多得的奖励规定,解决好大锅饭的问题,解决好多劳不多得的问题。

  使基层单位不愿意去设“小金库”。

  (四)加大惩处力度,使领导干部无法设置“小金库”

    治理“小金库”问题必须专项清理和整顿相结合。

  清理“小金库”要全面、彻底;整顿“小金库”,即结合实际,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常态督察。

  同时,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逐步加以完善,使基层领导干部无法设置“小金库”,最终实现遏止和根治“小金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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