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有哪些内容?

作者:咸爵鸿时间:2023-07-24 15:52:22

导读:" 2019年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内容如下:1.继续教育的目的:通知强调了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旨在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法规变化的需要,不断提升全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2.继续教育的要求:通知明确了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

2019年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内容如下:

  1.继续教育的目的:通知强调了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旨在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法规变化的需要,不断提升全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继续教育的要求:通知明确了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安排、学时要求、学习内容等。会计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时证书。

  3.继续教育的内容:通知列举了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成本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内容旨在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4.继续教育的形式:通知介绍了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集中培训、网上学习、自主学习等多种方式。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并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5.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通知强调了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学时统计、学习成绩评定、学员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和会计人员需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6.继续教育的政策支持:通知提到了继续教育的政策支持,包括学费补贴、奖励措施等。政府将给予会计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一定支持和鼓励,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和发展机会。

  7.继续教育的效果评估:通知提到了继续教育的效果评估工作,包括学员满意度调查、学习成果评价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继续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继续教育工作提供参考。

  总之,2019年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内容包括了目的、要求、内容、形式、管理和监督、政策支持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将有助于提高会计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推动该区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同时,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也将为会计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2019年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苏财规〔2018〕22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日

  附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虚并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升枣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

  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

    (一)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吵誉拆教育管理网络平台;

    (四)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各市、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共同负责所属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包括:

    (一)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四)管理、指导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

    (五)协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具体方案。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励会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积极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学术活动,参与会计类课题研究、论文著作。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第十九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习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将相关培训方案提交当地财政部门;

    2.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统一招标:

    1.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定期确定符合条件的优质网络培训机构;

    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省确定的入围名单中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3.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公布经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并与之签定准入合同,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选择一家(含)以上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5年6月2日印发的《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同时废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又叫会计人员后继教育或在职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

拓展资料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的内容: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偏向于对会计人员的准则、规矩和辅助会计人员提升自身能力的课程。

  2、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孝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专业科目针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及时更新自己知识储备的作用。

二、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时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制巧吵辩定的继续教育规范。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碰烂续教育情况纳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档案,并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同时,财政部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喊让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郑颂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滑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出台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达近2000万人,广泛分布在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转型升级。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制定过程

  为提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起草制定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

  在配合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即着手研究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会计人员管理问题。

  2016年11月,我们赴河北省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专题调研,听取地方财政部门对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内相关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地方意见、系统梳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要求,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讨论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2017年6月1日,我们印发《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分别征求财政部内相关司局、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

  三是调整完善阶段。2018年5月,《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完成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适用范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内容形式创新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针对上述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继续教育形式,使继续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分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考虑到各地区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制定,各地和有关中央主管单位可适当调整学分与学时的对应标准以及相关的认定和计量方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学分计量标准。

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充分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简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管理要求

  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师资要求、工作要求等,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考核评价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充分体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是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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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其中,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实施要求

  贯彻落实《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解读。

  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当通过各自政府部门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对《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为《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尽快制定贯彻落实《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是进行系统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启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做好准备。

  四是部署开展2018年度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抓紧部署并开展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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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理弯知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蚂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闷闹轿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银型的人员.

(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对会计专业技冲仿术资格人员参加散搏纤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参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章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会计证取消后,继续教育到底应该怎么办

1、今后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2、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从24分上升到90学分

  新规: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锋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政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会计证取消后,以后继续教育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规新增内容: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这是新规增加的内容,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也会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了。

扩展资料

继续教育的意义

  会计证取消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在财政部门印发的会计继续纤卖教育的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会计证取消后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需要转型,不断地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继续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等等,通过制度上的指引来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从而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证和继续教育并不是捆绑关系,即使会计证取消了,但是继续教育还是应该执行。

不需要继续教育的人群

  取得初级会计职称证书、中级会计职称证书或者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当年不需要参加会计从业继续教育,但是需要到当地的财政局办理手续,也是视同通过的证明,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考试。

  会计专业的在校生或者是应届生无需参加会计的继续教育,但银竖御是仍然需要到当地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否则将没有继续教育的记录。

  会计证取消后依然需要参加会计从业的继续教育,除了文中第三点提到的不需要参加会计从业继续教育的情况,其他人还是要按时参加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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