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签后的文书在哪些地方可以修改?

作者:弓宝轩时间:2023-07-28 16:28:22

导读:" 审签后的文书在哪些地方可以修改?1.在法律体系下,审签是确保文件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一旦文书经过审签,就意味着它已经被认可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然而,审签后的文书仍然可能出现一些需要修改的情况。2.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审签后的文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

审签后的文书在哪些地方可以修改?

  1.在法律体系下,审签是确保文件合法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一旦文书经过审签,就意味着它已经被认可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

  然而,审签后的文书仍然可能出现一些需要修改的情况。

2.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审签后的文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a.事实错误:如果审签后的文书中存在明显的事实错误,例如日期、地点、人物等方面的错误,可以通过申请修改来进行更正。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后的文件需要重新经过审签程序。

  b.法律问题:审签后的文书可能会遗漏某些法律规定或存在与法律相悖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请求来解决问题。

  然而,修改后的文书仍需重新审签,以确保其合法性。

  c.语言表达:有时审签后的文书可能存在语言不准确或模糊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文书的语言表达方式来提高其准确性和清晰度。

  这种修改通常不需要重新经过审签程序。

  d.补充信息:如果审签后的文书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以完善其内容,例如添加额外的数据或证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请求。然而,补充信息的修改通常需要重新经过审签程序。

  3.修改审签后的文书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修改请求需要书面提交,并附上合理的解释和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申请将由专门的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修改请求。

  4.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审签后的文书是一项严肃的行为,应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在任何修改之前,必须仔细考虑其合法性和影响,并尽可能避免频繁修改,以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结起来,审签后的文书在事实错误、法律问题、语言表达和补充信息等方面都可以进行修改。然而,修改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并且应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以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计取证单已经签证还能涂改吗?

  取证单是国家审计机关使用的审计文书,是审计人员制作,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字的审计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签字的可由两名审计人员签字橡裂敏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其中如果出现数字错误,在未经被审计单位签章之前,应该重新制作然后履行认可手续,在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之后,需要修改的可以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填写正确数字,并梁枝适当说明与证据数字出入的原因。

  理由是,在底稿、证据复核阶段还是有按照程序、权源者限修改取证单内容的可能。

盖章后发现文件日期错误该如何修改?

  在任何一份已经盖章的文件上,要想变更一下盖章日期瞎让,不是可以随意而为的。

  因为,盖章的日期通常都会涉及到法定的时效问弯巧题。要想更改,必须有盖章单位的第二次盖章和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

  正规的条款文件,盖章一定要盖在日期上。特别是在应用性的文书上,一定要规范。

  至于收条,规格不是很严格,因为纸磨闹局张限制,未盖在名字上,还是有效的。另外,还有些收条,很多事不盖章的,最多一个签名,所以限制小点。

文书档案文件的签发单可以改吗

不可以改

  审签是公文发文定稿的最后一道程序,公文一旦签发就不允许再做任册腔戚何改动。是指银行对借圆戚款人提供的贷州陵款资料进行验证,审查其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核扮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绝乱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改宏灶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正之后 公正处有存底么?我手里的公正书丢了

有公证登记的,不要怕!

办理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档团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行和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棚纤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牋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

  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信息测一测您提升学历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