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

作者:左昌涵时间:2023-07-28 16:28:42

导读:" 如何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在现代社会,从业资格已经成为许多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为了获得从业资格,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然而,许多人可能会面临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在本文中,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1.制定清晰的"

如何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

  在现代社会,从业资格已经成为许多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条件。

  而为了获得从业资格,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然而,许多人可能会面临培训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

  在本文中,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

  1.制定清晰的学习目标:在开始培训之前,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明确知道想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将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目标和制定学习计划来实现。

  2.寻找合适的培训资源:为了更好地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寻找合适的培训资源非常重要。

  这可能包括参加专业培训班、购买相关的培训教材或参与在线学习课程等。

  根据个人的学习风格和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培训资源。

  3.制定学习计划并保持持续学习:制定学习计划是培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将整个培训过程分解成多个阶段,然后为每个阶段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

  定期检查自己的学习进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不断积累新的知识和技能。

  4.寻求支持和反馈:在培训过程中,寻求他人的支持和反馈是非常有益的。

  可以与同学、导师或其他行业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分享自己的学习经验和困惑,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帮助。

  他们的经验和意见可能会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培训内容。

  5.运用实践和复习:运用实践是巩固培训内容的有效方法。

  通过实践应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它们。

  此外,定期进行复习也是非常重要的。

  复习可以帮助巩固所学内容,并确保长期记忆。

  6.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对于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至关重要。

  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克服困难和挫折,相信自己能够成功完成培训。

  相信自己的能力,并持续努力,最终将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

  总的来说,压实从业资格的培训关需要一定的努力和耐心。通过制定学习目标、寻找合适的培训资源、制定学习计划、寻求支持和反馈、运用实践和复习以及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读者将能够更好地完成培训,并成功获得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怎么完成

  根据中基协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唯拍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第4条指升羡,也就是说,后续培训笑蔽针对的对象是“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怎么进行

  是在网上进行学习,继续教育有3家网校合作的,需要注册账号,缴费,看视频,视频会自动暂停,或者跳出来题,需要动下鼠标才会继续播放,看满24个小时就算态空完成了。

  会计从业人员应该每年及时按要求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如确有特殊原因没有参加学习,可在下一年度补学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内容。您的会计证没有作废,请在今年继续教育时补学以前年度的学习内容。

  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茄模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要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扩展资料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帆纳瞎他规定。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于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你必须了解的问题

  各位参加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精心为您整理了“关于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你必须了解的问题”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关于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你必须了解的问题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2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别为《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可任意选考)。

  考试成绩合格,获得银行从业资格证后要进行继续教育,我整理了关于继续教育必须知道的问题,希望能给考友答疑解惑。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你必须知道的问题。

  一、银行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需要考试吗?

    银行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不需要考试。

  但是银行从业资格证需要接受年检。

  只要你拿到从业资格证后,就具备了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二、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后,何时起参加继续教育?

    2017年以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017年以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从获证考试后的下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

    注:持证学员山庆可在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验证证书后,在“我的学习”里“我的继续教育周期”功能中查询。

  三、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呢?

  第一步:登录官方网站: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二步:选择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第三步:注册账号,登录

  四、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平台注册、证书验证常见问题

  1.持证学员和非持证学员如何注册?

    答:持证学员注册时,点击首页右上角“注册”按钮,选“持证人员”通道,第一步验证证书,证书验证通过后,进入第二步填写学员信息页面,提供必填的注册信息,即可完成注册。学员也可以点击“跳过”按钮,跳过验证证书步骤,按照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即可。

    非持证学员注册时,选“非持悔碧证人员”通道,提供必填的注册信息,即可完成注册。

    注:标记有“*”号的为必填项目。

  2.持证学员有多个证书如何注册?

    答:持证学员有多个证书,在注册时只需填入一个有效的证书编号即可。

  3.非持证学员如何升级到持证人员?

    答:学员目前没有获得证书,后续获得了证书变为持证人员的,登录系统进入“账户设置”中,点击“我的证书”进行升级为持证人员校验,只需填入一个有效的证书编号,验证通过后即可变更为持证人员。

  4.持证人员证书验证不通过怎么办?

    答:请您先确认信息是否准确,然后联系在线客服人员提供身份证信息、银行继续教育系统平台登录账号、密码,由客服人员帮您查询并验证证书。

  5.账户信息如何修改?

  6.如何找回我的密码?

    答:在首页登录框下面点击“忘记密码”,系统会提醒您通过注册邮箱找回密码。按照步骤,输入注册邮箱,进入邮箱点击重置密码链接,根据提示重置密码即可。

    若注册邮箱忘记,联系在线或电话客服(见首页),进行密码重置。

  7.如何修改我的密码?

  答:1)登录后点击页面右上角学员昵称的向下箭头,在下拉菜单的“账户设置”中点击“修改密码”;

    2)进入密码修改页面,填写您的“当前密码”和碧唯举“新密码”,然后点击保存按钮。看到“保存成功”的提示信息即表示您已完成密码修改。

  8、我是持证人,注册时怎么验证我的证书?

    在注册时点击“持证人员”通道,输入证书的编号即可验证并绑定证书。持有多个证书的持证人员可输入任意一个证书编号,系统自动识别并绑定所有证书。

  9、我有多个不同的证书,继续教育周期怎么计算?我要完成多少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且只需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周期内至少完成30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0学时的在线培训。

  10、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影响?证书是否还能正常使用,是否还有效?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五、我可以在一年内全部学完继续教育学时吗?

    不建议集中学习。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网络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0学时。

    详细解答:《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持证人员在每个周期内参加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的网络培训每年不能少于10学时。

  六、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如何计算获得的培训学时?

    每个课程对应一定的学时数,学员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包括课程讲解和课程测验)就可以获得该课程对应的学时数。一般培训学时由多个课程的学时数累积而成。

    银行从业继续教育课程学习期限是指学员购买课程后的课程有效期,《专业基础课程》为支付成功之日起180天内为学习有效期,即自购买之日起180天之内有效,过期课程自动失效。

    课程若含章测验,则需要学员进行测验,否则无法完成课程学习。测验可以多次进行,测验提交后可以查看题目正确选项;

    课程允许学员从任一章节开始学习,完成所有章节及对应测验后,视为完成课程学习。完成课程学习后,有效期内可以不受限制的复习回顾。

    提示: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内需至少完成30个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年检通过标准为至少完成15学时,其中至少10学时需在继续教育系统上完成,剩余学时可以选择在继续教育系统上完成,也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系统申报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完成。【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详见《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不申请证书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吗?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学习是针对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制定的管理办法。

    要求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因此,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但未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者不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而取得证书,不参加银行资格继续教育学习人员,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八、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周期可以延长吗?

    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周期,考试办公室核查属实后,延长其继续教育周期一年。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形。

  九、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哪些是受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

    除参加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上获得的学时外,持证学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并于培训后在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系统自行申报,该培训可以计入总学时。

    学员登录继续教育平台并完成注册,进入“我的学习”,通过“学时申报”功能填写必要的申报信息,即可完成学时申报。考试办公室将定期对学时申报信息进行检查或抽查。

  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包括: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的网络培训;

  (二)会员单位(含省、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开展的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

  (三)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组织的面授培训;

    (四)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考取从业资格证都有哪些流程?

  考取《资格证》都要经历哪些流程。

●提出申请一表三证

  想要办理《资格证》的卡友,首先要向本地区的运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并填写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携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等相关手隐稿续,这样第一个步骤就算完成了。

●申请《资格证》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驾驶员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C4以上)。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须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3.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报名培训缴纳费用

  提出申请后就需要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报名,并到培训科填写两份申请登记表。与此同时货运驾驶员还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悄腊照片4张。

  审查合格的人员将会被分配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并收取考试费和工本费。费用根据不同省市的驾校会有所不同,根据所考取的证件类型也会不同,具体价格要参考各个地方启携滑的实际情况,一般800元左右。

●通过考试免费补考

  考试的是由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理论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格,而考取道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格证则需要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的试题总体难度并不是很大,只要大家熟读教材上的1~5章并牢记知识要点,基本都能一次性通过。

  即便考试不合格也不要紧,每个考生都可免费补考一次。

●两大科目理论 专业

  理论考试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三种类型,每套试题总计90题,其中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各4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

  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采用申请人单独操作与考核员提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计分实行减分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考核内容分为车辆安全检视、轮胎更换两项,其中车辆安全检视满分为70分,轮胎更换满分为30分;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考核内容分为车辆安全检视、旅客急救两项,其中,车辆安全检视满分为70分,旅客急救满分为30分。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目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指蠢知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档亮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唯消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下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 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

  1、证券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L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瞎庆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所列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5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磨敬握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备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L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将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末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第十条 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2、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3、授课人员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稿谈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4、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监会依据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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