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模拟试题测试是什么?

作者:易运海时间:2023-07-24 15:15:46

导读:"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模拟试题测试是什么?1.测试的目的:司法考试法理学模拟试题测试旨在评估考生对法理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其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的能力。通过模拟试题测试,考官可以了解考生对法理学基本概念、原则和推理方法的掌握情况,同时也能够评估考生的逻辑思维"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模拟试题测试是什么?

  1.测试的目的:司法考试法理学模拟试题测试旨在评估考生对法理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其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时的能力。通过模拟试题测试,考官可以了解考生对法理学基本概念、原则和推理方法的掌握情况,同时也能够评估考生的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试题内容:模拟试题通常涵盖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原则的运用、法律推理和论证等方面。试题可能涉及到法理学的各个分支,如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等,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3.试题形式:模拟试题可以采用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论述题等多种形式。

  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法理学概念和原则的理解,填空题则更加注重对法律术语和法理学术语的掌握。

  而论述题则需要考生运用法理学知识对具体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支持。

  4.准备方法:为了顺利完成模拟试题测试,考生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首先,应该熟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推理方法,掌握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理学术语。

  其次,考生应该多做练习题,熟悉试题形式和解题思路。

  还可以参考相关教材和辅导资料,了解司法考试对法理学的要求和重点。

  最后,考生还可以参加模拟考试或参与讨论,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思维水平。

  5.考试结果的意义:模拟试题测试的结果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自己在法理学方面的优势和不足,为进一步的学习和备考提供参考。同时,试题测试还可以帮助考官评估考生的整体水平和潜力,为选拔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依据。

  总结起来,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模拟试题测试是一项关键的评估工具,旨在考察考生对法理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充分的准备和实践,考生可以提高解题能力和思考水平,为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试题测试也为考官提供了准确评估考生的手段,确保选拔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卷一考什么

第一,要做适当的练习

  最基绝好结合自己复习的进度搏液姿同步训练。当把整个复习过程,完成一遍以后,觉得自己有把握了,可以把去年或前年的考试真题拿过来,按照一种实战的状态,按照严格的考试要求,分别拿出两天时间把卷一认真做做,看看自己能够得多少分。

  做完以后不仅要看分数,而且要认真仔细分析,自己在做题的过程中,哪些是有绝对把握的,哪些没有把握,为什么出现这样的问题?以后怎么办?这样的话,在复习过程中,才能够实现复习和提高做题准确率,两者之间互相促进的作用。所以能够做到这三个方面,整体线索清晰,具体知识点精确记忆,适当的练习,埋轿一般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第二,具体知识点要精确记忆

  说说法制史,依国别分为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依考核对象分为制度史和思想史。

  这部分内容因为知识点比较密集,考生要加强记忆。

  在中国法制史中,近代部分尤其是清末改制部分,需要考生多加注意。

  外国法制史中,两大法系的区别和发展需要考生加以关注。

第三,把法学各种学科的基本线索要弄清楚

  说法学,它作为独立社会其他学科的人文社会科学,有自己的一套逻辑结构和语言系统,法学每个学科有自己的线索。

  比如法理学来说,法理学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法,第二个问题法经过一个怎样产生、发展和变化过程。

  第三个问题,法的目的是什么。

  第四个问题,为了实现法的目的,它应当如何运作。

  这四个基本问题就是法理学所谈的主要问题,也是法理学的核心线索。

  把这四个问题进行层层分解,就可以把具体的考点串联起来。

  比如什么是法?可以把它分解成两个问题,第一个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以及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0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一)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1997年11月案发。甲乙二人的行为:

    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县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3.某甲为某国有医药公司负责人之一,该公司将销售任务按地区分片发包给个人,规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费用。

  职工某乙担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额不敢承包某片的销售工作。

  某甲因为是公司领导,按规定不许出面承包,就动员某乙承包,并说二人合伙销售,保证不会赔本。

  某乙便承包某片的销售任务。

  某甲和某乙共同在该片进行销售业务,盈利甚多。

  某甲向某乙索要分成15万元。

  A.某甲构成受贿罪

  B.某甲构成索贿罪

  C.某甲不构成犯罪

  D.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

    A.对累犯从重处罚;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对乙某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行使管辖权。

    2、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通缉。

  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

  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

  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A.对张某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二)时间效力

  1、现行刑法对下列哪种情形有溯及力: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

    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现行刑法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重毁并的。

    D.行为发生在1995年7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10年。

  该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审。

  现行刑法比判决适用的行为时刑法处宽春罚较轻。

  2、现行刑法的那项规定不适用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纤巧迹

    A.关于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被害人提出控告,不受追诉时效限定的规定。

    B.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C.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D.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某甲在1993年6月到1995年7月担任某玻璃厂(国有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在给其下属企业某经营部批玻璃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该经营部经理乙某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0万元。

  另外,甲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民工工资单的方式,从某该厂财务科领走12万元。

  据查证,某甲系该玻璃厂(国有企业)聘任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A.对某甲应当依据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论处

  B.对某甲应当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商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论处

  C.对某甲一案,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D.某甲不构成犯罪

    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但,跨法犯罪如带连续、继续性的在均认为犯罪的情况下从新)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

  多次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

  公司从帐目上发现应收货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待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

  A、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B、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C、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贪污罪

  D、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侵占罪

  刑法测试题答案

  第一部分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答案:C

    理由:1、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犯罪。

  2、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以前,依修订前刑法,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但审判时在97年10月1号以后,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轻法。

  3、新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适用轻法(新法),无罪。

  2.答案:D

    理由:使用排除法。因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犯罪,所以D正确。

  3.答案C

    理由:某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索要自己的合理的劳动报酬,不是受贿。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答案:A.B.C.D.

    理由:体现出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方面的内容。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1、答案:A.

    理由: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刑法第6条)理由:第一,中国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另外,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犯罪发生在中国,因此,适用的根据是属地原则。

  在这个里面,涉及到犯罪地的确认(结果发生在中国船舶上的也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和属地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刑法对这个案件在空间上的效力。

  2、答案:A.C.D.

    理由: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

  对国际犯罪分子一旦发现,立即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理由:普遍管辖原则是第9条的规定,第9条讲的是对于国际犯罪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航和毒品犯罪。

  除此以外,现在时髦一点的就是恐怖犯罪。

  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立即加以逮捕,或者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这类考题比较雷同,比如:一个毒品犯罪分子或者恐怖主义分子,或者在菲律宾公海上公开抢劫的犯罪分子进入中国领域,他既不是中国人也没有在中国犯罪,也没有针对中国公民犯罪,对于这类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加以制裁?能,其根据就是普遍管辖原则。

  我们进入了有关公约,对他们应行使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二)时间效力

  1、答案:A.B.D.

  理由:参见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的解释

  2、答案:A.B.D.

  理由:参见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的解释

  3、答案:B.C

    理由:(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旧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旧法,新法较重,自然无溯及力。

  )。

  4、答案:A

    理由: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

  其中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97年9月30日以后。

  最典型的是綦江彩虹桥垮踏案,桥是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来的,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已经发生了,但桥的垮踏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后,结果适用的是新法,新法处理玩忽职守、渎职比旧法重许多许多。

  检有个司法解释说,跨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为重也不例外。

    在案例中发现时间的要注意四个问题,即追诉时效、责任年龄、累犯、刑法的溯及力。

  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问题,即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挪用还是贪污侵占,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践中很常见,截留货款,不交,但账是销不掉的,对账能够查出来,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认为账是挂在那儿的,所以性质认为是挪用。

  还有个麻烦的问题是是属于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这个直接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刑法,不论是贪污还是挪用主体的范围相当广,包括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收取货款这种人也认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算作贪污或挪用的主体,所以适用新法定性为挪用。

  如果适用旧法,大家可能知道,94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不论公司、企业的性质)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干部的身份一律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定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对这样一个业务员,按照旧法仅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属于挪用公款的主体,应定挪用资金罪,如果按照新法,业务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定挪用公款罪。

  在这里新旧法的规定有冲突,如何适用?按照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应适用旧法,定挪用资金罪,这样定一般来说是没有错的。

  但更为复杂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为他从97年1月到98年6月连续多次,最后累计20多万,注册了一个公司,显而易见因为带有连续性的特点,这就涉及检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这似乎与从旧兼从轻相矛盾,不过这是司法具体适用问题,不能将多次犯罪一分为二,前3次定挪用资金罪,后3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烦,因此,司法上对从旧兼从轻作了一些变通。

  这一类的情况还适用于走私、贩卖毒品、假币罪,今天卖一点,明天卖一点,带有持续性。

  对于持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但注意毕竟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不利,司法上的解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在量刑是酌情给予宽大,这样既方便了司法操作又照顾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避免事后法加重被告的责任。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3、甲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与乙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00年5月起开始恋爱。

  2000年7月至8月间,甲某与乙某先后在乙某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甲某的行为:。

    A.责令家长严加管教;B.构成强*罪

    C.构成**幼女罪;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罪。

  第二节、犯罪构成

  二、犯罪客观要件

  2、关于不作为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为人因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B、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作为不是什么都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战时驾飞机逃避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

    7、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

  甲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

  乙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争吵,争吵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打乙某。

  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

  此时,甲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

  关于本案:。

  A、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如果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C、如果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正确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D、甲某不可能构成遗弃罪,因为甲某与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

  9、下列哪些情况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A、甲殴打乙造成小腿骨折,乙因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乙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

    B、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二刀。

  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医院。

  到另一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

  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该医院的医生说,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乙某是不会死亡的。

  建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请求赔偿。

    C、甲向乙茶杯中投放0.5克毒药,丙向乙的茶杯中也投放了0.5克毒药,二人并不知道彼此的行为。

  乙喝茶后中毒死亡。

  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1克。

    D、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克,乙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

  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克,0.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

  但是在乙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三、犯罪主体

  3、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对下列哪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B、贩卖毒品

    C、投放危险物质罪;D、绑架罪

  10、下列哪种犯罪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A、金融票据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

    C、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D、合同诈骗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10、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与区别是;

    A.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B.二者均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C.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D.过于自信过失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因此考虑到危害结果不发生

  14、行为对象的错误包括:

    A.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与乙的法律性质不同;B.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侵害,而甲与乙的法律性质相同

    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D.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参考答案:

  第一节、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3、答案:A.D.

  理由:已满14不满16岁的少男与幼女恋爱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后果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构成

  二、犯罪客观要件

  2、答案:A.B.C.D

  7、答案:A.C.D

  理由: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区分

  9、答案:B.C.D.

  三、犯罪主体

  3、答案:A.B.C.

  10、答案:A.C.D

  四、犯罪主观方面:

  10、答案:A.B.C.D.

  14、答案:A.B.C.D.

  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2、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

  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

  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

  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

  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A.丙某和甲某均属于假想的防卫;B.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

    C.丙某构成犯罪,但甲某不构成犯罪;D.甲某构成犯罪,但丙某不构成犯罪

    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

  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

  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D.对象错误

  第四章、故意犯罪形态

  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

  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11.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B.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

  C.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D.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结果构成犯罪既遂的,应当减轻处罚。

  14、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A.、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

  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就松开了手。

  该女说,地太湿。

  甲某表示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

  这时迎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汽车,该女即乘机挣脱向汽车跑去。

  甲某也没有继续追赶。

    B、甲某将来到自己家玩耍的乙女(11岁)的衣服强行脱去,用自己的生殖器往乙女的生殖器里顶,但未能顶进去。

    C、甲某被举报销售假烟,公安人员在其店铺内查获价值30万元的假烟,但未能查出其已经销售出的数量。

    D、甲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殴打。

  甲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某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

  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破绽,最后从其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参考答案:

  一、正当防卫

  2、答案:A.B

    理由: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误以为是不法侵害,采取了自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故意犯罪,有过失的,认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认定意外事件。

  4.答案:B

    理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置。

  第四章故意犯罪形态

  4、答案:D.

    理由:本题涉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基本观念。

  11.答案:A.B.C.

  14、答案:A、C、

    理由:**幼女罪采取接触说,故认定为既遂;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买卖香烟的,包括真烟,属于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假烟,同时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有专卖许可,则只构成生厂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是犯罪既遂;没有查到销售额,但查处的数量折算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照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行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是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五、共同犯罪:五方面问题

    12.甲、乙、丙三人看见山坡散放着一群羊。

  三人就把羊群赶到山的东面隐藏起来。

  并商量由丙某回家取钱作路费,将羊群运到外地销赃。

  丙某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丁某。

  丙某、丁某到隐藏羊群处与甲某、乙某会合一同将羊运到县城销售、分赃。

  后来经查证,该羊群是新疆建设兵团农8师152团10连所有,他们在山的东面隐藏羊群处并未出10连的地界。

  丁某的行为属于:。

  A.转移赃物罪

  B.盗窃罪共犯

  C.承继的共犯

  D.销赃罪

    15.甲开摩托车,乙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工厂门口伺机夺妇女的提包。

  甲、乙见妇女丙某肩挎背包走出,即驾摩托车尾随、加速,在擦身而过之际,乙某抓住丙某的挎包。

  但是因为挎包被丙某紧紧抓住,乙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甲某驾车离去。

  乙某从地上起身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丙某。

  丙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乙某慌忙逃离。

  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劫罪(未遂)

  B.甲某和乙某共同构成抢夺罪(未遂)

  C.甲某构成抢夺罪(未遂)

  D.乙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18.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

  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参考答案:

  12.答案:B.C.

    理由:共犯认定。

  中途加入他人犯罪活动,即使没有事先通谋,也可以成立共犯。

  但是,事先没有同谋,在他人犯罪既遂以后加入(帮助的),则不成立共犯。

  本案丁某加入时他人犯罪没有既遂,所以能成为共犯。

  如果既遂的,丁某则成立赃物罪。

  15.答案:C.D.

    理由:共犯认定。甲某没有使用暴力的故意和行为,不随乙某转化为抢劫罪。

  18.答案:C.

    理由:(共犯认定)乙某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而甲某为自己杀人而毁灭罪证,不单独成立犯罪。

国家司法考试《合同法》模拟试题(一)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颤辩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拿孙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消洞链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

  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

  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2.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

  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得了一致

  3.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

  乙于5月1日寄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

  该何时生效?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4月11日 B.5月8日4月11日  C.5月9日4月14日  D.5月10日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

  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

  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

  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3.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C.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4.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的效力()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的通知与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人  D.被依法撤销

  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为要约邀请。

    。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2.「答案」B 「理由」(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

  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故排除C、D项。

  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3.「答案」B 「理由」(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

  以信件的方式,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

  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通知。

  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

  因此,该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因此,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理由」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故B项正确。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理由」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

  ”甲的要约中有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

  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生效时合同成立。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3.「答案」A、C「理由」(1)李、张二人之间未达成合意,两个表示意思不一致,即(要约与不一致),合同未成立。

  故肯定A,排除D项。

    (2)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李、张之间的合同根本未成立,因此排除B项。

    (3)张某因自己的认识错误,产生了错误行为,构成过失侵权,因此肯定C项。

  4.「答案」A、B 「理由」 (1)附条件的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

  因此选择A项。

   (2)撤回的通知与同时到达要约人使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

    (3)撤回的通知晚于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

  因此排除C项  (4)D项自相矛盾,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5.「答案」A、B、C 「理由」 (1)《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故A、B、C项正确。

    (2)悬赏广告要么为要约,要么为单独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要约邀请,(作者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故排除D项。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周某(买受人)与卞某(出卖人)签订了买卖一幅“寿”字图的合同之后,周某又将该画加价5%转卖给程某,说好让程某到卞某处取画。

  周某与卞某约定卞某直接把画交给程某,程某取画时,卞某以周某给的价太低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周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  B.周某与卞某之间约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  C.周某与程某之间的约定是由第三履行  D.程某有权追究周某的违约责任。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倒卖合同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  A.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B.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C.债权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D.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该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1.依据有关规定,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B.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D.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  

A.中止履行 B.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C.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 D.解除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1)A项正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附有一个发生与不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效力的丧失。

    (2)B项错误,停止条件又称为生效条件,这与当事人的本意不符,当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种情况下消灭合同的效力。

    (3)C项错误,延缓期限又称为生效期限,理由与第(2)项相同。

    (4)题干所说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期限必然届至,而李某的儿子是否能考上大学是不确定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 「理由」(1)《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B项正确。

   (2)《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C、D项正确。

   (3)题干交待的很清楚,周某与程某之间是“寿”字图的买卖,而非债权的转让,故排除A项。

  2.「答案」C、D  「理由」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肯定C、D项。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

  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

  A项应当排除。

    (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理由」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故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2.「答案」ABCDE 「理由」(1)《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据此,肯定AB项。

    (2)《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因此,肯定C项。

    (3)《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故肯定DE项。

  3.「答案」A、B、C「理由」(1)中止履行,出自《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故A项正确。

    (2)不安抗辩权中包括看“追回权”,故B、C项正确。

    (3)解除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无效最后的一种措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通常是债权人的行为。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01年1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同年1月10日发货,乙同年2月18日前付款,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

  至同年3月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下列情况可以抵销()。 A.银行依照约定,在债务人的帐户扣划欠交的贷款  B.李某欠王某3万元石灰款,王某欠李某2万元餐费,双方债权均到期,王某主张债权时,李某主张抵销,只还1万元  C.韦成公司欠理想公司500台电脑,理想公司欠韦成公司43张硬盘,双方达成协议,互相抵销  D.卫某找齐某要欠款7万元,齐某逃跑不知去向,王某找保证人吴某,吴某以卫某尚欠齐某租房费1万元为由,只还王某6万元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 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  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  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  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

2.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催告仍未履行  

D.预期非根本性违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

    没备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

    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清察颂的前提。

  (五)法答郑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司法考试第一卷哪几道题考法理学?

    应该是单选从第9题开始,共4至6道题;多选从51题开始,共5至6道题;不定项从89题左右开始,共1至3道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丛键液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

  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

  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

  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亮孝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渗物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

  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司法考试卷一考什么?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耐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扩展资料

一般报考条件

  注:具体报考条件须结合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昌贺察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同时,历年公告均明确“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拍让职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考试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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