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重庆市公开选拔法官和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简章是什么?

作者:王博晨时间:2023-07-28 15:38:35

导读:" 09年重庆市公开选拔法官和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简章是什么?1.背景介绍:-2009年,重庆市法院系统需要选拔新的法官和招录工作人员,以满足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的需要。-公开选拔和招录的方式被采用,以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选拔和招录过程。2.招聘条件:-具备中国国籍"

09年重庆市公开选拔法官和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简章是什么?

1.背景介绍:

  -2009年,重庆市法院系统需要选拔新的法官和招录工作人员,以满足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的需要。

  -公开选拔和招录的方式被采用,以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选拔和招录过程。

2.招聘条件:

  -具备中国国籍和公民的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无违法犯罪记录。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选拔程序:

  -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相关渠道报名参加选拔。

  -笔试: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以考察其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

  -面试:笔试合格的人员将参加面试,以考察其综合能力、职业素养和适应能力。

  -考察:对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考察,以核实其报名信息及资格。

  -公示:合格人员将进行公示,并公示一定时间以接受社会监督。

  -聘用:经过公示期后,最终确定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4.待遇和福利:

  -薪酬: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和工作人员将享受相应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福利: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福利政策,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以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职业发展: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鼓励人员不断学习和成长。

5.注意事项:

  -招录和选拔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考生应提前了解并熟悉相关招录和选拔政策,确保符合条件并准备充分。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材料,以避免因虚假信息而被取消资格。

  -在选拔和招录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积极的态度,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通过以上有序列表的方式,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09年重庆市公开选拔法官和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简章内容和相关要求。同时,也能够对选拔和招录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重庆市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乎皮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370人,其中:法官28人,工作人员342人(具体情况见《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09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条件

    年龄下限:截止2009年7月31日,年满18周岁(即1991年7月31日前出生)。

    年龄上限:大学本科生,1983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大学本科生,以及正在重庆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速录员)工作且截止2009年7月31日满1年以上的人员,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硕士研究生,1977年1月1日后出生;《职位表》中对有关职位的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

  报考法官、法官后备人员、书记员职位的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2004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二、选拔和招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于2009年3月15日10:00至3月27日17:00期间,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进入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申请,上传电子相片,网上支付笔试费用。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祥升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记住系统分配的报名序号和密码(报名序号和密码用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修改部分报考信息、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提交报考申请后,即根据提示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笔试费用。

  此类考生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用情况,并先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结束后一小时内在考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凭以下证明领取退还的笔试费用:享受国家最低谨顷老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报名时未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用情况的,或笔试结束时未及时领取的,不得减免笔试费用。

    3月30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

  法官职位的选拔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2,其他职位的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3,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选拔或录用计划数。

  减少选拔或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人员,可退还笔试费用。

    4月6日9:00至9日17:00,考生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未按时按要求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的必备证件之一。

  (二)笔试

    笔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时间暂定为4月11日(准确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4月6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重庆法院网公布,以下未注明通知方式的均为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重庆法院网)。

    笔试科目及分值:报考法官职位的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为100分;报考其他职位的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

  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在公布笔试成绩时统一划定。

  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进入下一招录程序。

  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分数计算。其中,报考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渝北、巴南、北碚、大渡口、万盛、长寿、江津、永川、合川、双桥等区人民法院的考生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以下两类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截止2009年7月31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报考黔江区和石柱、秀山、酉阳、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且属当地主体民族的考生(石柱自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土家族,黔江区和其他自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土家族和苗族)。以上两类人员以有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为准(详见“资格审查”),同时具备两种以上身份的,只加分一次。

    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分数计算)和笔试成绩加5分可同时享受。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考信息中包含免考和加分申请,凡填写不实的,即取消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当日通知。

  (三)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的次日,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

  报考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报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拔或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

  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

  报考该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已享受加分的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考生,还须提供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已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因故不能到场接受资格审查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资格审查相关事宜(报考司法警察的考生必须本人到场接受资格审查),被委托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或加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取消其进入下一选拔或招录程序的资格。

  若由此出现缺额,于第一次资格审查结束的次日,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公布人员名单。

  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同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

  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达不到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

  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下一选拔或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四)特殊职位考试

  1、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

  专业技能测试为笔录(手写记录),共100分。

  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于考后的次日通知。

  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

  2、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4项中有3项达到规定标准为合格。

  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测评导致未达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按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电话通知)。

  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五)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也合格)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依据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

  按以上办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或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

  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选拔或招录。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报考法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2×60% 面试成绩×40%;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45% 专业技能测试成绩×15% 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 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等规定执行,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76号)等规定执行。

    如有体检(含身高)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若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处理。

  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体检均不合格的,该职位本次停止选拔或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八)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选拔或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选拔或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西部(重庆)志愿者的服务所在地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和加分、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符合选拔或录用条件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因公示后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选拔或招录。

  (九)调动和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选拔和录用的(不包括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规定办理调动或录用手续。

  选拔的法官,按其原有职务职级安排相当职务职级。

  其他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由用人法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起始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录用的时间为准,期限统一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聘任期满按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

    3、录用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用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09年7月31日。

  截止2009年7月31日,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

  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办理录用手续时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4、被录用者须在录用法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不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录用人员所在法院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两年。

    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执行,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和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67673230

  附:1、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职位表.xls

  2、重庆市2009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09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为满足我市机关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0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60名(其中市国资委考录公务员10名,市司法行政系统考录监狱人民警察150名)。

  一、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含重庆籍在市外就读、市外生源在重庆市内就读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含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5月13日至1991年5月13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监狱人民警察,需符合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视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包括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等)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在企事业单位段伏、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5月13日。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含与企业事业单位等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而开展的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梁燃返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报考:

  ⒈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⒊曾被辞退的;

  ⒋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⒌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⒍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招考方式

    招考采取笔试、体能测试(限报考监橡饥狱人民警察,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各报考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单位具体的招录指标、职位、考试类别、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

  符合考录条件的人员可在2009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登录重庆市人才人事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

  招考部门(指市国资委、市司法局,下同)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考部门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如填报信息错误未能通过资格初审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

  (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直接咨询招考部门)。

    4.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5月19日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招考公务员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

  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5月19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下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原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电话:023-86868812)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

  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以上两类人员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享受公共科目笔试加分政策的以下三类报考人员,需在报名确认缴费后于5月20日—22日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审核确认手续:2006年参加重庆市“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报考者,直接向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电话报告,经核准后由该办统一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正式名单(电话:023-86868883);截止2009年5月31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持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地址: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电话:023-63858057,023-63860269)证明;“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奖者持获奖证书。

  以上三类人员逾期未办理者,不得享受加分政策。

  加分人员名单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于2009年6月7日在重庆市人才人事网公示,“三支一扶”大学生和西部(重庆)志愿者报考人员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性别、服务所在地。

  “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奖者加分的公示项目为:姓名、论文篇名、获奖时间。

    5.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9年6月1日9:00-6月5日登录重庆市人才人事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体能测试、面试。各职位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附件2)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录指标。

    笔试考试大纲在重庆市人才人事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9年6月6日。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分为1类、2类考试。

  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1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申论》100分,满分200分。

    2类考试科目及分值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公共基础知识》100分、《监狱专业基础知识》100分,满分300分。

  考试时间及科目:

  08:30─10: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30─12:30《申论》(1类考生考试科目)

  10:30─12:00《公共基础知识》(2类考生考试科目)

  14:00─15:30《监狱基础知识》(2类考生考试科目)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

    在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了享受笔试加分政策的人员中,“三支一扶”大学生和西部(重庆)志愿者加5分;“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优秀论文获得者加10分,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加5分,优秀论文入围奖获得者加2分。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笔试成绩前加分。

    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请于2009年7月初通过重庆市人才人事网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报名资格的复审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

  按面试(体能测试)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由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市国资委的复地点在江北区红石路12号(渝富大厦23楼2304房间),市司法局的复审地点在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市司法局办公大楼西楼)。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及年限或外语等级等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持学校签章的《2009年重庆市公招公务员考试报名推荐表》(详见附件4),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包括对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考生身高初测不符合条件的)或自动放弃的,取消其专业知识考试、面试(体能测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为2009年7月17日。

  招考监狱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司法局统一组织。

  以招考职位体能测试比例进入体能测试,若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试。

  达不到体能测试比例按实际人数体能测试,不减少招考指标。

    体能测试项目:按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3),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

  考生体能测评有3项及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

  体能测试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试结果。

    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7月初登陆重庆市人才人事网查询。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09年7月19日。

  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按照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如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比例的,则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公式为:重新确定招考指标数=通过笔试进入面试人员数×面试比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市国资委以结构化面试和加试专业知识的方式进行]。

  结构化面试成绩公布方式为:面试完第二位考生后,主考官当场向第一位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以此类推。

  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

  市国资委于19日内、市司法局于20日内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专业知识考试(考试科目见附件1)在面试之前由市国资委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进行,满分为l00分。

  考试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

  在专业知识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部门公布专业知识考试成绩。

  面试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70% 专业知识成绩×30%。

    面试和专业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7月初登陆重庆市人才人事网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报考市国资委的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2×60% 面试成绩×40%;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3×60% 面试成绩×40%),按招考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或《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公务员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

    体检合格者,由招考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09年7月初登陆重庆市人才人事网查询。

  七、公示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应在招考部门或通过网络、报刊进行。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及待遇

    (一)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录用为公务员,享受相应待遇。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新录用的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由招考部门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并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考生到招录单位报到之日算起。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不予录用。

  九、纪律要求

    (一)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

  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8,023-86868837

  笔试考务、减免考务费及办理享受笔试加分手续咨询电话:023-86868812,023-86868820

  办理大学生“三支一扶”证明咨询电话:023-86868883

  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证明咨询电话:023-63858057,023-63860269

  招考政策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08、023-86868609

    涉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报名资格现场复审、加试专业知识及面试(体测)的组织、体检报到、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直接咨询相关招考部门。市国资委电话:023-67678102,市司法局电话:023-67086030。

    本简章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009年上半年重庆市国资委公招公务员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2:2009年上半年重庆市司法行政系统公招监狱人民警察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3:招录人民警察体测标准.doc

  附件4:2009年重庆市公招公务员考试报名推荐表.doc

2009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2009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公告

    为培养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充实我市部分基层政法机关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采取教育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一、定向单位、招录指标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基层政法机关人员共591名,其中法院系统30名,检察院系统46名,公安系统300名,司法行政系统215名;面源宴向已退役士兵招录92名,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499名。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指标如下:

  (一)专科班(142名)

    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招录指标为:公安系统100名(面向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各招录50名),司法行政系统42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二)本科班(395名)

    采取专橘裂返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15名,检察院系统7名,公安系统200名,司法行政系统173名。

  (三)硕士研究生班(54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招录指标为:法院系统15名,检察院系统39名。

    以上各圆饥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不包括法警),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录范围及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常住户口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

    (二)取得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含2007年、2008年毕业且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退役士兵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双眼*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法院、检察院的,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系退役士兵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他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七)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受到警告(不含警告)以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8.曾被开除公职的;9.曾被辞退的;10.试用期内的公务员;11.近五年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12.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13.现役军人;1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2008年、2009年已选派到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须先解除选派协议书或申请取消选派资格后再报考。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一)招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职位的招录指标、培养专业等详见附件。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在2009年7月20日上午8:00至7月25日18:00期间登录重庆人才人事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各区县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3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可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

  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

  (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

    4.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7月30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

  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

  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7月30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后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事局新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

  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如前)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5.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09年8月24日9:00-8月28日登录重庆人才人事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及以上的方可开考。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30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为: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考试类别为A类;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类别为B类;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类别为C类。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如下:。

  8月29日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09:00-11:0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申论成绩)÷2×50%+教育入学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50%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请于2009年9月中旬通过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此外,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役证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书面证明;2007年和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及学校所在派出所出具档案和户籍仍保留在原学校并未就业的证明。

  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包括身高初测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9月中旬登陆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三)面试

    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要求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100分。

  由招录单位向应试人员公示面试成绩、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09年9月中旬登陆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 面试成绩,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的2倍)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生的体检,除身高条件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标准外,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报考公安系统考生的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的要求组织。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考生的体检,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部门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的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的招录。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09年9月中旬登陆重庆人才人事网查询。

  八、公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重庆人才人事网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批、入学及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市教委;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校规定交纳。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

  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

  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

  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

  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

  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录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63、023-86868608。

  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3874710。

  涉及退役士兵政策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市民政局安置处,咨询电话:023-89188274。

  涉及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请具体咨询由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09年重庆市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xls  2.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名单.doc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南川区级部门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交流力度,积极探索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重庆市公开选调14名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交流工作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选调范围

    重庆市范围内各级机关正科级及其以下职级在职在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选调职位及名额

  南川区委办公室文秘岗位2名;

  南川区政府办公室法律、文秘和计算机岗位各1名;

  南川区纪委财会或法律岗位1名;

  南川区委组织部文秘岗位2名;

  南川区人事局文秘岗位1名;

  南川区编委办文秘岗位1名;

  南川区环保局文秘岗位1名;

  南川区机关事务局文秘岗位1名;

  南川区法院法律岗位1名;

    南川区检察院检察综合岗位1名。

  三、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及文字处理能力,能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各项工作;

  2、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考核年限不足2年的,以考核实有年限为准);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职位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200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5、年龄35岁以下(197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年龄30岁以下(197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

  (二)岗位条件

    具体岗位条件见《南川区区级部门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选调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报考的情形。

  四、选调程序

    本次选调工作按照报名、笔试、考察、体检、调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8月13日—16日。

  3、联系方式:

  南川区委组织部干部科

  张小春7143437113452581030

  南川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何易7142046913996758908

  (二)资格初审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兄悄审由南川区委组织部、南川区人事局、南川区编委办负责组织。

    1、资格初审合格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年度考核结果、公务员身份和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等证明材料,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2张,在考试前1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南川区人才市场(东城街道盛丰源O栋7楼)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即发放《准考证》,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考务费50元。

    2、每个选调职位资格复审合格人数与选调名额的比例不能低于4:1。低于4:1的,相应递减选调职位,报考该职位人员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四)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试题的命制及阅卷委托重庆市专业权威考试机构组织。

  笔试科目为《申论》,分值100分。

  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考察

    根据笔试成绩,每个职位按照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考察人选。

  由南川区委组织部、南川区人事局、南川区编委办牵头组成干部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考察时,考察组将与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综合分析、语言表达、思维应变、组织协调等能力。

  (六)体检

    根据笔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由南川区委组织部、南川区人事局、南川区编委办等额研究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要求进行。

  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优先递补进入考察合格人员,如递补人员体检仍然不合格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直接确定为拟选调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八)调动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南川区委组织部、南川区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南川区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五、纪律要求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坚持“竞争择优、公开考试”原则,由南川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在选调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南川区纪委举报电话:71426449;南川区委组织部举报电话:71410001。

    六、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南川区委组织部、南川区人事局和南川区编委办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事局

  重庆市南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5日

  

南川区区级部门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工作简章.doc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考调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关于从公务员队伍中考调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老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从重庆市法院系统外优秀公务员中公开选调法院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法官后备3人(其中男2人,女1人),法官助理4人(其中男3人,女1人),文秘1人。

  二、报名条件

  此次报考合川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法院系统外的公务员(具备公务员身份,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

    (二)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报考法官后备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证,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须是法律专业,报考文秘职位的限语言文学类专业。

    (三)持本科学历报考者应是1979年8月1日后出生的,持研究生学历报考者应是1977年8月1日后出生的。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公务员工作年限不足三年的,转正后工作年限内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六)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汪裤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录程序

  (一)公开报名

    9月8日,在重庆法院网、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上公布报名情况。考调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

  (二)资格审查

  来院报名的同时,报考人员持以下证件接受资格审查:

    1.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报名表》;

    2.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检察等职务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公务员登记表(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照三张。

    6.有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网上报名人员,在笔试前一天来院持上列证件接受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缴纳考务费100元,领取准考证。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的必备证件之一。

    9月11日9:00—17:30,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政治处领取准考证。

 (三)笔 试

    9月12日上午9:00—12:00在合川城区(考试地点及有关要求以准考证为准)统一组织进行笔试。

    法官后备、法官助理笔试科目及分值:《裁判文书写作》和《申论》,各为100分;文秘笔试科目及分值:《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各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笔试成绩于9月19日在重庆法院网、领导干部考试网上公布。

  (四)面试

    依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进入面试。

  按以上办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合川城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面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2×60% 面试成绩×40%)、体检时间、体检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申论》、《法律基础知识》或《裁判文书写作》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分类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名单。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等规定执行,由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组织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共同组织实施。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

  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录用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渝高法〔2007〕78号)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体检排序名单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七)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组织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在重庆法院网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适宜录用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八)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2.报考人员一经录用后,须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组织部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42752359、42736315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副院长必须是法官吗

不一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法律相关人员、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雹森。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法律相关人员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律相关人员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蠢肆逗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带卖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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