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案例是什么?为什么倾销案例会引发争议?有哪些著名的倾销案例?

作者:郜浩越时间:2023-07-23 13:02:11

导读:" 倾销是指一国或一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口商品或服务,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抢占份额或压低其他国家或企业的价格。倾销案例通常会引发争议,原因如下:1.不公平竞争:倾销行为使得其他国家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造成市场失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2.损害本国产业:倾销行为导致本国"

  倾销是指一国或一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口商品或服务,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抢占份额或压低其他国家或企业的价格。倾销案例通常会引发争议,原因如下:

  1.不公平竞争:倾销行为使得其他国家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造成市场失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损害本国产业:倾销行为导致本国产业受到冲击,很难与低价竞争,可能导致产业衰退或倒闭。

  3.动摇国际贸易秩序:倾销行为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可能引发贸易战或贸易争端,进而影响全球经济发展。

要解决倾销案例引发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管:加强对倾销行为的监管,建立有效的反倾销制度,确保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

  2.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倾销行为,避免贸易摩擦升级。

  3.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通过提高本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抵御倾销行为的冲击。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倾销案例:

  1.美国对中国的钢铁倾销案:美国曾多次指责中国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倾销钢铁产品,导致美国钢铁产业受到重创。

  2.欧盟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倾销案:欧盟曾指控中国以低价倾销太阳能电池板,对欧洲太阳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3.日本对韩国的半导体倾销案:日本曾指责韩国以低价倾销半导体产品,对日本半导体产业形成威胁。

  倾销案例的发生对各国经济和贸易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寻求解决方案,以维护公平贸易和健康的经济发展。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解释其原因?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t#会的申请,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

  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Tyre、Ceat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

  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

  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

  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06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

  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锋羡行在印度的轮胎市场。

  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

  赶赴北银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

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

  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

  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

  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

  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

  20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3%。

  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

  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

  自2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

  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

  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

  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

  2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01110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011201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1202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2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21的汽车。

  2005年12;月2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2005。

  2005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0112090、40131020、40139049。

  L2005年1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

  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派扮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

  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

  ”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

  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

  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

  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

  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

  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

  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

  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

  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

  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

  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

我国成功应对反倾销的案例及成功原因分析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t#会的申请,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

  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Tyre、Ceat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梁吵。

扩展资料: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友渣逗为倾销进口产品的好卖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关于倾销

美国诉墨西哥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倾销案例

作者:admin来源:中国贸易信息网日期:2006-8-19,2:6

一、案件背景

  1996年3月11日,美国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种植者及相关利益代表团体,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受墨西哥冬季蔬菜进口的冲击,美国种植者希望获得美国联邦政府的价格补贴。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按照1974年《贸易法案》第202条款规定组织了一次调查,以确定墨西哥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进口是否对国内同类产品构成了严重危害或威胁。

  与制造业产品倾销调查相比,美国对有关容易腐烂的农业商品方面的倾销调查案件极其稀少,不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圈的形成,这类案件的调查逐渐多了起来。

  由于农产品倾销案件的独特性,美国-墨西哥关于冬季蔬菜倾销与反倾销诉讼及结果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是很少有法律方面的先例;其次是由于气候、库存限制、土地与家庭劳动力的定价问题等因素,使农产品生产成本与制造业产品具有不同意义;有关农产品的倾销调查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相对没有限制的调查方法会使结果显得毫无预测性。

二、案件调查和裁决经过

(一)美国对新鲜西红柿倾销调查

  1996年~2000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新鲜西红柿的进口状况进行监控,范围覆盖了新鲜西红柿的使用及其加工。

  委员会调查数据包括西红柿产业的全部信息:消费、进出口贸易数据;美国生产数量、总价值、单位价值、种植区域,美国生产成本估计、出货量、一周的最大出货量以及美国的平均清派山零售价格与运输价格。

  这些数据来自于美国农业部、商务部、佛罗里达西红柿行业委员会、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服务合作机构与多家州政府机构,主要覆盖1996~2000年的数据,以及2000~2001年的部分数据。

1.美国新鲜西红柿的进出口状况

  1998~2000年,美国对西红柿的消费量为220万吨,比1996年的210万吨增加了7%;2000年消费总价值为16亿美元。

  2000年进口量与消费量的比例为0.33,比1996年下降了35%。

  美国新鲜西红柿产量从1996年的153万吨增长到2000年的168万吨,增长率为10%。

  产量价值从1996年的9.47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12亿羡兄美元,2000年的每千克价值为0.69美元。

  自1996年以来,佛罗里达与加利福尼亚是美国最大的西红柿生产地,分别占到2000年美国西红柿生产总量的42%和30%。

  美国生产新鲜西红柿的面积由1996年120640英亩增加到2000年的128720英亩,增长了7%。

  2000年,加利福尼亚和佛罗里达州的生产面积相同,它们分别占美国西红柿总种植面积的33%。

  1996~2000年,美国西红柿种植面积呈现增长趋势,从1996年的120640英亩增至2000年128720英亩。

  美国新鲜西红柿出口量从1996年的134011吨增长到2000年的186052吨,增长了39%,总价值从1996年的9.97亿美元增长到2000年的16.23亿美元,增长了63%。与2000年同期的出口量相比,2001年1~6月出口量下降了7%。

  1996~2000年,加拿大是美国最重要的西红柿出口市场,2000年占到了出口总量的78%(占总价值的75%)。

  1996年,美国新鲜西红柿进口为737150吨,2000年下降到730063。

  2000年进口总价值为6.403亿美元,在1996年的基础上下降了5%。

  与2000年同期相比,2001年1~6月的进口总量增加了27%。

  墨西哥是1996~2000年美国西红柿最主要的提供商,2000年占了美国进口新鲜西红柿总量的81%。

  美国从加拿大的进口在1996年虽然只占了很小的份额,但从1996年到2000年增长了366%,在2000年占了美国总答中进口量的14%。

  加拿大西红柿主要是温室西红柿。

  2000年7月~2001年6月,美国从墨西哥进口新鲜西红柿711817吨,比上年同期的593766吨增长了20%。

  近年来,从墨西哥进口的新鲜西红柿总量的约2/3是从NogalesCustoms地区进来的,其余大部分是通过SanDiego地区进来的。

  1998年7月~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2001年6月的种植年期间,每年从墨西哥进口西红柿的一半以上是在1~4月期间进口的。

  从历史上看,美国从墨西哥的西红柿进口在这4个月中数量最大。

  2000/2001年度,美国从加拿大进口的新鲜西红柿从1998/1999年度的69478吨增至105165吨,增长了51%;总价值增加了57%。

  2000年7月~2001年6月,从加拿大进口的西红柿有61%来自Detroit和BuffaloCustoms地区,其余大部分来自于Seattle地区。

  2000年7月~2001年6月,从加拿大进口总量的46%是在3~6月进口的,与佛罗里达州正常西红柿采摘时间后半段一致。

  2000/2001年度,美国从荷兰进口的新鲜西红柿从1998/1999年的36941吨下降到28106吨,下降了24%;2000年7月~2001年6月从荷兰进口的西红柿价值约为5120万美元;这一时期约有49%的荷兰进口西红柿通过纽约和波士顿地区进入美国,每年进口总量的1/3集中在3~6月,与佛罗里达州正常采摘西红柿时间的后半段一致。

  美国从欧盟进口的新鲜西红柿从1998/1999年的45850吨下降到2000/2001年的34420吨,下降了25%。

2.美国新鲜西红柿的价格走势分析

  美国新鲜西红柿每月的平均销售价格在近几年呈现显著上升趋势,由1996年7月~1997年6月的每磅1.21美元上涨到2000年7月~2001年6月的每磅1.37美元。

  平均每月采摘时的价格从1996/1997年的每磅0.30美元上升到2000/2001年每磅0.38美元。

  这些价格在整个季节通常有很大变动:1998/1998年到2000/2001年期间,佛罗里达西红柿采摘时的价格在1998/1999~1999/2000年一直呈现稳步下降态势。

(二)美国对铃状椒的倾销调查

  1996~2000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铃状椒进出口等状况进行监控调查,以便为实施反倾销措施提供依据。

  美国对新鲜铃状椒的消费从1996年的865382吨上升到2000年的101万吨,增长了17%;2000年消费的总价值为8.002亿美元,在1996年5.885亿美元的基础上增长了36%。2000年进口量与消费量的比率是20/100,与1996年相同;进口总价值与消费总价值的比率从1996年的29/100上升到2000年的32/100。

  美国铃状椒的生产量从1996年的约754733吨(4.662亿美元)增长到2000年的885640吨(6.144亿美元),增长了17%;单位价值从1996年的0.62美元/千克上升到2000年的0.69美元/千克,增加了11%。

  加利福尼亚与佛罗里达州是1996~2000期间最主要的铃状椒生产地,其产量在2000年分别占美国总产量的46%和33%。

  1996~1999年,美国的铃状椒种植面积逐渐下降,主要是因为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新泽西、北卡罗来纳和得克萨斯州的种植面积减少。

  2000年,种植面积70650英亩,在加利福尼亚、北卡来罗纳、俄亥俄和密歇根等地全面增加。

  美国铃状椒出口量从1996年的60474吨不规律地增长到2000年的71478吨,美国铃状椒出口价值在1996~2000期间稳步上升,从1996年的0.484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0.676亿美元。

  加拿大是美国近年来新鲜铃状椒的最主要出口市场,占到了出口总量和总价值的98%。

  其他主要市场则包括墨西哥、英国和日本。

  与2000年同期相比,2001年l~6月,美国出口量保持同等水平;但是出口价值比2000年同期高29%。

  美国新鲜铃状椒进口也出现增长,1996年为171123吨,2000年为198187吨,增长16%;1996年进口总价值为1.707亿美元,2000年进口总价值为2.534亿美元,增长48%。

  与2000年同期相比,美国进口量在2001年1~6月出现轻微下降。

  2000年从墨西哥进口的铃状椒占进口总量的72%,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和荷兰。

  虽然从加拿大和荷兰进口的铃状椒比例很小,但是1996~2000年期间有很大比例上升,上升比率分别为20.9%和9%,两国向美国的出口量在2001年1~6月继续上升,不过这些都是温室种植的铃状椒。

  而且从墨西哥以外国家进口的铃状椒单位价值要比从墨西哥进口的高2~3倍,因为墨西哥的铃状椒是在田野生长的,成本较低。

  从墨西哥进口的新鲜铃状椒在收割年份的次年6月进入美国市场,2000年7月~2001年6月达到134590吨,比1998年7月~1999年6月的155880吨低了14%。

  1998/1999到2000/2001期间,从墨西哥进口的铃状椒主要通过Nogales、AZ等关卡进入美国市场,时间基本集中在12月到次年的5月,正好与佛罗里达州的生产高峰期一致;2001年1~4月从墨西哥的进口(通常是进口量最大的月份)比2000年同期有所下降。

  近几年,从加拿大、荷兰和欧盟的进口在6~10月(当佛罗里达生产量最低的时候)最多。

  2000年7月~2001年6月从加拿大的进口量在1998年7月~1999年6月的基础上增长了63%。

  美国新鲜铃状椒每周价格变化幅度,佛罗里达和Nogales新鲜西红柿的离岸价格对于佛罗里达而言,在2000年11月~12月很低,但对墨西哥而言,在2001年1~3月期间的许多星期比较低。

(三)倾销分析与结果裁定

  1996~2000年对国内外市场销售的新鲜西红柿与铃状椒价格、价值与单位价值、种植面积变化等基本信息的监控调查,委员会裁定:尽管美国的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的进口有所增加,但该类农产品的零售价格一直呈现一种不规则的上升态势。由于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的产品特性,如容易腐烂、库存成本较高等,决定了生产商和销售商不能采取耐用消费品那样的销售方式与库存方式,它们需要尽可能地在产品出现腐烂征兆之前尽快出售。

  进一步而言,尽管美国从墨西哥、加拿大、欧盟等国进口的新鲜西红柿与铃状椒总量有所增加,但同时期美国向国外出口的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也在逐渐增加;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新鲜西红柿与铃状椒进出口的主要地区是北美。

  众所周知,美国较周围国家的劳动力成本要高得多,这一点决定美国出口获得的价值要大于进口所付出的价值。

  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美国进口新鲜西红柿数量的增加并不是构成对国内同类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

  具体判决如下:。

  根据《贸易法案》202条款的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查明以下三项标准:标的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产品的增加是导致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

在本案件中:

(1)标的产品--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进口数量

  资料显示,1991~1995年,新鲜西红柿进口增加了72%。

  仅1994~1995年,进口增加了50%以上。

  1996~2001年,美国新鲜西红柿进口由1996年的737150吨,下降到2000年的730063吨。

  2000年进口总价值比1996年下降了5%。

  同西红柿一样,美国新鲜铃状椒进口也出现增长:1996年为171123吨,2000年为198187吨,增长16%;1996年进口总价值为1.707亿美元,2000年进口总价值为2.534亿美元,增长48%。

  不过,如新鲜西红柿与铃状椒的信息资料显示,这类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或减少无规律可循,1995年进口一度下降然后又上升至记录水平,1996~2000年也有升有降。

(2)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指“国内产业状况受到重大而全面的损害”。在评估产业是否严重受损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考虑如下因素:产业生产设施严重空置、大量公司不能在合理赢利的水平上运营,产业中存在严重的失业和就业不足的情况。

  能支持严重损害威胁裁定的事实包括:产业销售额或市场份额下降;产业或进口商存货量居高不下或不断增加,以及产业产量、利润、薪资、生产能力或就业呈下降趋势。

  对于新鲜西红柿行业而言,关于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威胁,种植者的资料很混乱。

  一方面,在整个被检期间,种植和收获面积、产量、货运和就业均呈现积极上升态势;另一方面,1992~1995年,货运价值稳步下降。

  1996~2000年,货运价值又出现回升,单位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也呈现小幅上升。

  1996~2000年,有些州减少种植面积,但在佛罗里达等州出现全面上升。

  1993~1995年,净销售额下降;1996~2000年,销售额又上升。

  在整个调查期间,经营费用呈现波状起伏,1992~1997年处于增加状态,1998/1999年达到顶峰,此后开始下降。

  种植者的净收入在1992年达到高峰,约有4416.1万美元,此后不断下降,至1995年损失达2280万美元以上;但在1996年之后又出现新变化。

  基于上述事实,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大多数委员判定国内产业并未严重受损。

  他们指出,所谓的生产设施严重空置(如:种植和收获面积、产量及货运)或“严重失业或就业不足”缺乏依据。

  财务资料显示,1996年度有大量累计产业损失以及“在整个期间内大量种植者亏损”,但是,报告显示的亏损的种植者数目的变化与行业总体财政表现之间没有很强的联系。

  不管产业总体上是否赢利,每年都有相当多的种植者报告经营损失。

  而且,1992年,产业总体上报告了双倍净利润,但相当多的种植者却报告其遭受经营损失,人数比1994年和1995年还要多,而这两个年度的财政资料显示整个行业出现亏损。

  简言之,虽然种植者的累计财政损失巨大,大多数委员仍然判定,考虑到产业其他资料,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严重损害时的判定标准。

  大多数委员也判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威胁。

  例如,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墨西哥种植者正计划扩展其西红柿种植面积或产量。

  他们查出,墨西哥1995年的种植和收获面积实际上低于1992年和1994年的水平,仅略微高于1993年的水平,而且墨西哥的西红柿基本属于露天生长、单位价值较低,因此并不足以证明墨西哥产品实施倾销造成市场价格下降,何况美国市场零售价格一直处于上升态势。

  铃状椒种植者的产业资料不一致。

  委员会发给铃状椒种植者和批发商的调查表没有得到完整回复,也没有能从其他可靠来源获得任何显示国内铃状椒种植者和批发商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资料。

  在被检的大多数期间内,种植和收获面积、产量、货运和就业均呈现积极上升的趋势。

  1995年以铃状椒售出数额计算的销售额低于1994年,但以美元计算的销售额有所上升;1996~2000年单位价值也有所上升。

  但不管怎样,答复委员会调查表的铃状椒种植公司(估计占国内生产的18.5%)汇报了它们在提出申请之前三年的经营亏损。

  同时,出口批发公司汇报其在所有被调查年度(除1995年外)均有赢利。

  有关其他经济因素的资料并未显示明显的趋势。

  总之,虽然有证据表明许多铃状椒生产商面临经济困境,但是种植面积基本保持稳定,产量在稳步上升,出口量和出口总价值出现增加、产业就业率上升,随着气候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同时,零售价格在上升,而批发价格变化没有明显规律。

  更重要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作为进口铃状椒主要供应商的墨西哥即将扩大其种植面积,增加产量或增加对美国市场的出口。

  从而,委员会不能裁定新鲜铃状椒种植者和批发商受到严重损害或遭受严重损害威胁。

(3)进口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是否是导致国内同类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

  参照前文有关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的各项资料,以及上文的分析,委员会认为,新鲜西红柿与铃状椒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同类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国内新鲜西红柿和铃状椒产业并未受到进口产品的严重损害或遭受严重损害威胁,因而进口增加并非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

三、案件分析依据

(一)农产品的定价问题

  相对于产品价值而言,蔬菜的仓储成本较高,以及产品腐烂的特点,新鲜蔬菜储存最多只能保存1~2天。

  在此前提下,当蔬菜成熟可以收割时,一个理性的农民将为其产品寻求现行价格:如果该价格超过了收割成本与运输成本,他必定收割并售出其产品,这样通常能够收回其可变成本及部分固定成本。

  而等待能够收回所有成本的价格会增加破产的可能性。

  以1968~1977年加利福尼亚的西红柿和莴苣为例。

  1968~1978年,加利福尼亚莴苣和佛罗里达西红柿生产商通常以低于全部成本的价格销售。

  农民常常以低于其全部成本的价格收割并销售其产品。

  佛罗里达生产商可能认为这样做的原因是墨西哥生产商侵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

  解释缺乏说服力,因为加利福尼亚莴苣低于成本销售现象更为普遍,而它在美国和加拿大市场并没有遇到墨西哥产品的竞争。

  与佛罗里达比较,墨西哥西红柿更高比例属于成熟西红柿。

  不能收回全部成本在整个生产季节都很常见,与来自墨西哥进口无关。

  在每个生产季节完结之时,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研究者都会访问蔬菜生产商,以估算每种主要产品的总成本和销售收入。

  他们区分了两种西红柿生产,这两种西红柿与其他四种蔬菜(黄瓜、铃状椒、茄子和南瓜)是与墨西哥贸易竞争的6种商品。

  大约四年中有一年,佛罗里达蔬菜生产商得不到管理技术与风险回报,也不能收回其他成本。

  两组商品之间净损失发生的频率没有显著区别,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与墨西哥产品的竞争与美国农产品经营状况关系不大。

  与墨西哥存在竞争的商品平均收益率稍微有点低,但它们的收益变动性很小。

(二)倾销标准与倾销认定

  美国财政部与商务部认识到反倾销的通常的检验标准(如外国商品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其母国同类或相似商品价格销售)不能运用到蔬菜反倾销调查之中,因为墨西哥蔬菜主要是为出口而生产。

  因而,财政部和商务部选择使用第三国市场价格而不是结构价格(即生产成本)作为检验标准。

  使用第三国价格的方法看起来满足法律要求,但是其结论的经济学解释却是模棱两可的。

  即使加拿大新鲜蔬菜价格与美国市场蔬菜价格相近,也不能得出没有发生倾销的结论。

  由于农产品市场存在众多买家与卖家,在考虑其他相关经济变量的影响之后,美国与加拿大购买商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系统性的价格差异。此外,很难想像美国与加拿大市场蔬菜的价格弹性会有差异。

  在使用加拿大蔬菜价格作为第三国价格时,关键问题就是实际低于成本销售的价格是否包含其中。在最终裁决中,美国政府认为:

  这些标准并不要求每项调查都忽略低于成本销售,因为在通常的商业运作中,外国与美国市场都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过时或不流行商品……因此,适当时期在预计销售量基础上,不常见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抑或是以收回所有成本的价格销售不应当被忽略。

  代表墨西哥利益的律师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辩论说低于成本销售是~项通常而持久的商业活动,而代表佛罗里达利益的律师则没有就同~问题递交任何声明,即便美国市场发生同样现象。

  在最终裁决中,商务部陈述到:“墨西哥新鲜蔬菜在美国与加拿大市场并没有存在价格歧视的结论来自于对第三国价格检验结果的回归分析”(U.S.DepartmentofCommerce,p.19);商务部在此基础上再次陈述到:“第三国价格检验的回归分析结果决定性地表明,与加拿大市场销售的冬季新鲜蔬菜价格比较,美国市场并不存在定价方面的差异”(U.S.DepartmentofCommerce,p.19)。美国商务部就这一结论给出了进一步的支持:

  基于新鲜蔬菜商品通过美国--加拿大边界的自由流动,任何有益于美国购买者的持续价格差异几乎都能肯定的导致套利交易(美国蔬菜购买商向加拿大购买商销售墨西哥蔬菜以获取差价利润),然而,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这样的活动存在。(U.S.DepartmentofCommerce,p.19)

最后,美国商务部在其最终裁决中这样陈述到:

  1979年法案并没有要求使用构造价值,……它表达了采用第三国市场价格而非构造价值的总体倾向,因为前者不涉及母国市场价格。

  更进一步说,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运用构造价值,将会产生明显忽略经济现实的结论。

  ……采用诸如构造价值的单议价格,在某些环境中,如本案所体现的那样,将必然导致低于公平价格销售的结果,即使是销售商根据产业所具有的特点,按照通常商业实践进行定价。

  因此,使用构造价值是不恰当的,因为它需要~种结果,在那里能够接受的、合理的和必要的实践是不公平的(U.S.DepartmentofCommerce,p.22)。

  在冬季蔬菜反倾销案件中,除非墨西哥政府提供出口补贴或生产补贴,墨西哥蔬菜生产商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不可能的。生产商不可能用国内市场利润支持这样的行为。

(三)其他数据的补充证明

  为了就倾销问题提出另外证据,委员会对5种蔬菜即西红柿、胡椒、黄瓜、南瓜与茄子从1962~1973年、1966~1976年、1969~1979年三个连续十年的运输状况进行分析。

  佛罗里达与墨西哥冬季新鲜蔬菜产业在美国和加拿大市场竞争的相对激烈程度。

  例如,西红柿销售总量在1962年秋季到1972年春季期间,以每年753400箱(30磅/箱)的速度增长,利润率的年增长率几乎为零。

  数据显示,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每种蔬菜销售总量总是处于积极增长的趋势中。

  所以说,佛罗里达与墨西哥蔬菜产品之间的竞争发生于扩张性的大市场中。

  1969~1979年,佛罗里达与墨西哥共有运输量的年增长率以西红柿4.2%、胡椒7.8%、黄瓜5.9%、南瓜13.4%、茄子7.3%的比率在增长。

  与同期美国可任意支配的实际收入2.9%的增长率相比,这些比例的增长是显而易见的。

  考虑1969~1979年整个期间,来自佛罗里达的西红柿、胡椒与茄子总量大大超过来自墨西哥单方面的运输量。

  来自墨西哥的西红柿总量增长比来自佛罗里达的西红柿总量增长要稍高;而来自墨西哥的南瓜总量增长要比来自佛罗里达的南瓜总量增长高40%。

  尽管在1976~1977和1977~1978年期间遭受了不同寻常的寒冷气候,佛罗里达蔬菜生产商依然取得了主导性竞争地位。

  按照生产重量计算,佛罗里达1969~1979年间占据了65%的市场份额。

  1962~1979年的流量数据清楚地表明,这段时期的早些时候,墨西哥获得了强有力的优势地位,并在其蔬菜产业迅速扩张时期充分利用了这点。

  然而随着1962~1979年时期的终结,佛罗里达的蔬菜流量以超过墨西哥的速度急速增长。

  近年来,佛罗里达蔬菜生产商已经与墨西哥生产商展开了有效竞争。

  因此,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市场持续进行倾销指控显然与当前的竞争环境不协调。

四、案例启示

在本案中,从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经济分析与最终判定中,我们不难看出: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体现了美国反倾销事务中立法的完备和完善性,这对中国立法部门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法律是任何一个国家反倾销的基础和操作依据,只有法律完善了,才能使反倾销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委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灵活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法律中某些定义的范围,比如本案例中对于新鲜西红柿(如温室西红柿、樱桃西红柿、田生西红柿等做出区分)“同类产品”的范畴的界定就充分体现了委员会的判断力和决策力(主观能动性),这对中国执法部门提供了很多启示。中国商务部在进行损害认定时,切不可一概而论,要在案件的执行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得每个案件的审理做到全面、准确、公平和公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产业损害调查中,既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又不失灵活性和主观能动性,尽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待每一个复杂案件,使得自己的结论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最终做到最大限度上保护本国的产业不受损害。

我国成功应对反倾销的案例及成功原因分析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t#会的申请,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

  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Tyre、Ceat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梁吵调查1起。

扩展资料: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友渣逗为倾销进口产品的好卖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列举一些近年的国际反倾销案例

1、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双反”)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

2、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2006年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

3、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

  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薯陆判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悉扮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

4、武钢成功打赢巴西涂镀板卷反倾销官司

巴西对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反倾销调查结果公布,此次反倾销调查以零税率结案,这个历时一年半的反倾销案件以武钢获胜圆满结束,此次胜诉为武钢减少惩罚性关税1400万美元,

  此次巴西涂镀产品反倾销应诉获得无税结案,为武钢进一步开拓南美市场,扩大钢铁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进一步巩固了武钢的行业地位,并为将来我国应对其他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案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1年4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公告,对2010年全年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由于武钢出口数量和金额居国内各钢厂之首,中钢协决定由武钢负责牵头此次反倾销应诉工作,宝钢、鞍钢、邯钢和唐钢等单位协助配合。

  在案件调查中,巴西调查机关将武钢涂镀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韩国企业数据测算,高出武钢出口价格30%。如果本次反倾销应诉不成功,武钢将会面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为确保应诉取得胜利,武钢成立了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在国内外反倾销应诉领域有较强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和抗辩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中钢协在行业的影响力,联合多家钢铁企业多次前往外交部和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支持。

5、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数改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

  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

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

  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中吵卜国曾经发起的一些反倾销案例有:

  1.2016年中国对进口的美国光伏玻璃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对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并对该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2.2017年,中国工业品出口国际反倾销调查部门(CIIEID)在对进口的液晶玻璃、玻璃陶瓷和陶瓷纤维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决定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3.2018年,中国对进口的美国猪肉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实施祥碰袜了反倾销措施。

  4.2019年,中国向欧盟申请对其进口的乙二醇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最终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5.2020年,中国对进谨激口的澳大利亚大麦发起反倾销调查,并最终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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