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安全办案区建设如此重要?

作者:席云鸿时间:2023-07-23 13:35:05

导读:" 为什么安全办案区建设如此重要?1.提供安全环境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确保调查和办案的进行不受外界干扰。这对于保护证据、保障证人的安全以及保持案件的机密性都非常重要。2.保护职员安全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提供一定的防护措施,确保调查和办案"

为什么安全办案区建设如此重要?

1.提供安全环境

  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确保调查和办案的进行不受外界干扰。这对于保护证据、保障证人的安全以及保持案件的机密性都非常重要。

2.保护职员安全

  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提供一定的防护措施,确保调查和办案人员的安全。这包括安全的工作场所、安全设备和培训,以防止任何意外伤害或攻击事件的发生。

3.保护证据完整性

  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确保调查和办案过程中的证据完整性。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安全存储和保护,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损坏或丢失。

  这对于案件的公正和正义至关重要。

4.提高办案效率

  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一个有序、安全的工作环境可以帮助调查和办案人员更好地组织工作,并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这有助于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提供更及时的司法服务。

5.增强公众信任

  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一个安全、有序的办案区域可以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让公众对司法程序和决策有更大的信心。

  这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结:

  安全办案区的建设对于保护证据完整性、保障调查和办案人员的安全以及提高办案效率都至关重要。

  它不仅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还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因此,安全办案区的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投入。

办案安全集中纠治的意义

  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案安全集中纠治的意义是牢牢守配帆住安全底线,推动纪友物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案安全监督工作不仅要善于发现培告雹问题,更要敢于指出问题,并督促纠正。

如何做好办案安全工作

  做好办案安神段侍全工作要充分认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意义,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既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体现。

  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社会政治稳定,事关检察机关声誉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全体检察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始终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

  本着依法、规范、文明、游吵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传唤、强制措施、批捕、起诉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案安全一系列规定,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办案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思想,筑牢思想防线,在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始终绷紧燃举“安全”这根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作风,克服急躁情绪和杜绝野蛮行为。

  善于总结、推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认真吸取已发事故中的深刻教训,并查找出根源,制定好对策。要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堂握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并根据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开导和法制教育工作。

办案安全申报理由

  办案安全申报理由是为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达到高效管理、规范使用,充分发挥办案工作区的应有功能。

  办案安全不仅影响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而且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在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粗罩拍对查办案件安全工作监管。

  岩羡重教育,着力增强办案能力。

  抓贯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强措施,扎闷灶实提升查办效率。

未检办案基地建设意义

  意义是:以建设物隐未检办案区为契机,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以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为契机,推进未检工作社会化建设。增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罩纯厅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贯彻未检工作裤纳的各项方针政策。

办案区是干嘛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袜搏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敬好哪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检查、信息采集

  第十条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亮码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讯问、询问

第十五条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讯问、询问的;

  (三)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第十七条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问、询问。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第十八条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案区应当安装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第二十四条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第二十六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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