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什么?

作者:熊浩海时间:2023-07-23 13:35:20

导读:"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什么?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就业、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旨在指导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办案过程和程序,确"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什么?

  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就业、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旨在指导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办案过程和程序,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以下是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几个方面:

1.立案程序:

  -检察机关收到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依法立案,并向法院提出起诉书。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

2.保护公益诉讼人的权益:

  -公益诉讼人是指行使公益诉讼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检察院需要保障公益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如保护其个人信息的秘密性、防止被打压报复等。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应当通过举办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与其他机关的协作:

  -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公益诉讼时,可能需要与其他机关进行协作,如环保部门、食药监局等。办案规则会明确规定各个机关的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公益诉讼的协调进行。

4.案件审理程序:

  -公益诉讼案件由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调解意见,协助法院解决争议。

  通过以上有序列表的方式,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方面。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自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检察机关制定实施的第一个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办案规则》共陪凳有六章112条,分别是总则、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其他规定以及附则。内容涵盖了公益诉讼办案(从线索发现、立案调查到诉前程序、提起诉讼、上诉以及诉讼监督)的全部环节。

  1.案件管辖。

  确立了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相分扮乱侍离厅吵的原则。

  2.立案规则。

  (1)立案之前可以开展初步调查;

  (2)立案决定应报请检察长做出;

(3)立案要件:

  一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是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3.调查取证。

对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程序及妨碍调查取证等做出规定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谨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祥段迹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燃瞎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法律主观: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规定是: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陆磨尺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游扮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早高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保证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公益诉讼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世戚侍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仔猛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搜吵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检察公益诉讼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22日《埋握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

1、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此液郑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森颂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七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顷仔庆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

  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分别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

  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辖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雀握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戚陵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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