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否有管理规定?

作者:慕光鹏时间:2023-07-23 13:35:05

导读:"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否有管理规定?1.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情况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对于办案区的使用是否存在管理规定感到好奇。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办"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否有管理规定?

  1.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情况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对于办案区的使用是否存在管理规定感到好奇。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办案区的安全、保护办案人员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首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案区应当设在公安机关内,确保办案的安全和保密。

  4.其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还受到《公安机关办案区管理规定》的约束。该规定从办案区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办案区的正常运行。

  5.在办案区的使用方面,规定了办案区的划分、使用权限的设定以及办案区内的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6.此外,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还需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办案区内可能涉及敏感信息和机密案件,必须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7.总体来说,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有管理规定的。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办案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确保办案区的安全和保密。

  8.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管理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

  总之,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使用是受到明确的管理规定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办案的安全、保护办案人员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些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使用管理规定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缓伍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薯哪销负责人同意,可以数游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案规范,如果只是一般治案件(没有致人轻伤害以上),则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在还在调查处理阶段,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没有危害因素时可以不实行拘留。

  如果处理结果出来后感到不公,或办案超过时限未出处理结果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裤和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客观:

  本文讲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具体内容如下:侦查行为时限法律依据备注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58条犯罪嫌疑人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事诉讼法》第58条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2、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刑事拘留3日内《刑事诉讼法》第69条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皮好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4、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64条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燃纯铅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7条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1条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冻结存款6个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办案场所四个一律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案将坚决做到“四个一律”: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瞎迅毕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法律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执行办案区“四个一律”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四个一律”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昌谈讯磨芹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公安部办案区管理使用规定

法律主观:

  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治安管理处罚卷派出所仿清在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

  卷内主销丛要存放:(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三)传唤证;(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六)讯问、询问笔录;(七)调查证据材料;(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亏大樱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二)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业务档案:1.重点人口卷长期2.侦查卷长期3.治安管理处罚卷短期4.耳目卷长期5.事故卷短期6.船舶卷长期7.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长期8.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长期9.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长期10.备查卷长期户籍档案:1.常住户口卷长期2.暂住户口卷短期3.船民卷长期4.居民身份证案卷长期5.户口簿册长期文书档案:1.计划、总结、年报长期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长期4.各种登记簿册短期5.月、季度报表短期6.上级来文卷长期。

公安部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哪一年

  公安部办案区四个一律规定2014年。公安机关办案将坚决做到“四个一律”是指以下四点: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此备指分开”的原则,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未经办案人员滚颂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一、公安部办案区建设标准

  首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以及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均应建设专门的办案区。其次,办案区设置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场所建设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森配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案区是干嘛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袜搏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敬好哪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检查、信息采集

  第十条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亮码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讯问、询问

第十五条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讯问、询问的;

  (三)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第十七条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问、询问。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第十八条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案区应当安装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第二十四条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第二十六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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