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检察院建筑用房?

作者:朱铭程时间:2023-07-23 13:35:13

导读:" 如何规范检察院建筑用房?1.设立详细的规章制度,包括建筑用房的使用范围、用途、管理权限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用房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2.建立专门的建筑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保养、巡视等,以保证建筑用房的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3.制定建筑"

如何规范检察院建筑用房?

  1.设立详细的规章制度,包括建筑用房的使用范围、用途、管理权限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用房的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

  2.建立专门的建筑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保养、巡视等,以保证建筑用房的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

  3.制定建筑用房的使用计划,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和调配,以充分利用建筑用房的空间和资源。

  4.定期进行建筑用房的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用房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5.建立建筑用房使用档案,记录建筑用房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以便追溯和管理。

  6.加强对建筑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保安力量等,以确保建筑用房的安全性。

  7.定期进行建筑用房的整改和改造,根据需要进行空间布局和设施设备的更新,以适应检察院的工作需求。

  8.加强对建筑用房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垃圾分类和处理、节能减排等,以保护环境和提升建筑用房的品质。

  9.加强对建筑用房的文化建设,包括展示检察院的历史和成就、举办文化活动等,以提升建筑用房的文化氛围。

  10.加强对建筑用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建筑用房的高效管理和优质服务。

什么是“两房”建设

  “两房”建设是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摘要)第49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基建项目内部核准制度,努力建设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扩展资禅神料: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贺野亏、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依据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脊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摘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裤晌盯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对比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胡和,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

  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

  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谨瞎每人增加10平米。

  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拓展资料: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面积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橘困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或伍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衫伍或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如何开展一级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

  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

  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

  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

  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

  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

  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

  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稿培段的衣物、现金,由看守键誉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

  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

  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

  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

  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

  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中配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把案子了结,不管怎样的结果自己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在给未成年人黄谋谋过十八岁生日时为其点燃生日蜡烛,亲切的关心帮教深深打动黄谋谋,其表示一定要好好反醒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认真听从管教,不管将来判决是什么,自己都将好好改造。

  我们的约见检察官谈话,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的在押人员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我们的《检察官提示》,他们可以充分的了解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侯某某约见我们时说,我没有偷东西为什么给我定盗窃罪呢,当时我们了解侯某某的犯罪经过后,明确的告诉他,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把相关的定义及司法解释以《检察官提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该在押人员,使他们明白自己到底是犯了国家规定的哪一条刑法而被刑拘,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利。

三、努力增强创建信心,不断巩固创建成果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增强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在“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确定了创建“国家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

  一是及时制定创建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方案》从工作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创建活动内容,确保了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是狠抓各项硬件建设。

  目前在看守所办公区有相对独立办公用房,共4间。

  其中2间办公室设在办公区,1间休息室,还有1间检察官接待室兼心理疏导室设在监区。

  并且全部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具,摆设温馨,便于在押人员缓解紧张情绪。

  制作了检察室检务公开宣传栏、工作规章制度等。

  配备电脑4台(其中包括与县公安局联网一台,检察内网一台,2台笔记本电脑)县看守所局域网相联,实现了资源共享。

  监控设备完善,实现了8小时实时监控,15日以上的存贮量。

  三是制定完善规章制度。

  先后对各岗位都制定了制度,如《监所检察科科长(副科长)岗位职责》、《内勤岗位职责》、《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责任制》及驻监检察室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接待制度等,并将制度内容上墙,有效规范了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

  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表,明确驻所检察人员每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使各项监督工作的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坚持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相关责任人定期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杜绝了棚架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驻所检察水平

  一是强化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看守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民警等事故,驻所检察室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要求积极开展事故检察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和自身是否存在执法监督责任,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2011年我们通过“专项活动”,对所有在押人员入所前扣押物品进行询问,通过谈话发现办案人员中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及时给其办案单位反馈意见,并发出了检察建议。

  二是推出减刑假释呈报检察备案审查制度。

  2006年以来,坚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把以前减刑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促进减刑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先由看守所提出减刑意见,驻所检察室根据看守所呈报的材料进行检察后,与其同监室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在监室内表现情况,在各监室发减刑调查表,确属表现良好,同意看守所呈报减刑。

  之后严格监督看守所实行减刑呈报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先后共对留所服刑中的7人提出减刑检察意见,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

  为有效保护在押未成年人的权益,积极推出在押未成年人表现量刑建议制度。

  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专门安排人员对其生活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原因进行调查,了解社会和家庭背景、学历、教育经历等有关情况,如对未成年李某某系学生,谈话中了解因其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平时生活无人管理,且学习成绩还不错,入所以后确有悔改之意。

  所以驻所检察室联合看守所出示李某某在押期间的表现良好的鉴定,由公诉部门开庭时向法院出示,提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量刑建议。

  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实践,有力地证明在我们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享有广泛、真正的人权。今后,驻所检察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治国的大氛围中,为保障人权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有企业领导办公用房面积有规定吗?需要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办公用房面积标...

  有规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15]1号)中的有关规定如下: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补充表格如下:

扩展资料: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桐尺部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瞎尺。

  对比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

  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

  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磨轮高增加10平米。

参考资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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