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写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表格式笔记?

作者:仇鸿辰时间:2023-07-24 15:21:11

导读:" 编写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表格式笔记是一项重要的技能,它可以帮助我们整理和理解法律概念和原则。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编写这样的笔记的建议:1.确定主题:在开始之前,确定您要学习的法律关系的主题或问题。这可以是一种法律原则,一种法律制度,或者一个具体的案例。2.归纳法律原则:根"

  编写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表格式笔记是一项重要的技能,它可以帮助我们整理和理解法律概念和原则。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编写这样的笔记的建议:

  1.确定主题:在开始之前,确定您要学习的法律关系的主题或问题。这可以是一种法律原则,一种法律制度,或者一个具体的案例。

  2.归纳法律原则:根据您的主题,归纳出适用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是条款,规则,判例,以及法律文献中提到的其他重要观点。

  3.标题和子标题:为了使笔记更有条理和易于阅读,使用标题和子标题来组织信息。标题应该是一个概括性的描述,而子标题应该更具体,以便更好地区分不同的概念。

  4.顺序和层次结构:将信息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并使用层次结构来显示不同的级别。可以使用数字、字母或符号来表示不同的层次。

  5.概述和解释:在每个标题下面,提供一个概述或解释。这可以是一个简短的句子或两个句子,用来总结或概括该主题的关键要点。

  6.举例和案例:为了帮助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可以包括一些例子和案例。这些例子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虚构的情景,以说明特定的概念或原则。

  7.补充材料:在笔记的末尾,可以添加一些补充材料,如参考文献、法律条款、法规和其他相关资源。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进一步研究和理解该主题。

  8.审阅和修改:完成笔记后,审阅和修改一遍以确保其准确性和清晰度。确保每个标题和子标题都具有明确的描述,每个概述和解释都准确地概括了该主题的关键要点。

  编写法律关系的法理学表格式笔记需要一定的练习和技巧。

  通过遵循上述步骤,您将能够更好地整理和理解法律概念和原则。

  记住,这些笔记只是一个工具,它可以帮助您更好地学习和应用法律知识,但并不代表对法律的全面理解。

法理学表格式笔记——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兄塌法律规则。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念告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

调整性法律规范

  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1)羡高圆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命令性)规范。

  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

  (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

  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

  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范

  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

  (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性职能。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

绝对确定的规范

  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

  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相对确定的规范

  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

  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

  (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

  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

  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

  (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

强行性规范

  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

  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歼洞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扒春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春改耐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四)

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猜扮)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贺顷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禅兆陆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

第十三章法治

第一节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耐扒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

  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昌尺昌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困扒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

  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

  (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

  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章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

  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

  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

  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

  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

  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第三节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

  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四)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

  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无论哪个阶级统治)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

  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

  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

  (五)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

  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21世纪。

  二、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第五,法律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笔记: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即法的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拍锋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则和义务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2)禁止性规则。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碰贺陵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命令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A

  确定性法律规则、委任性法律规则和准用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由……依本法另行规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适用……规定。

  授权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公民、自然人的,委任性法律规则主要针对国家机关、机构的;

    授权性规则规定公民可以享受,可以不享受权利,有选择性,委任性规则是委托某个机关去做,没有选择性,必需要做。

    强行性法律规则和任意性法律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如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二、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理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法律原则规定的内容比较抽象;

  (2)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法律规则;

    (3)在适用方法上,笑戚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2.权利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3.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权利和义务具有四个方面的关系:从结构、数量、产生发展、价值这样四个方面来掌握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

  (3)从产生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过了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从价值取向来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

  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概括所形成的术语。

    法律的解释、生效时间、修改机关等等都是由法律的技术性事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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