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捅死张妙一案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郜浩越时间:2023-07-26 12:47:24

导读:" 药家鑫捅死张妙一案是否构成犯罪?1.事件概述:药家鑫捅死张妙一案发生于某日某地,案件涉及药家鑫和张妙一两名当事人。据目击者称,当时药家鑫持刀将张妙一捅伤,导致其不幸身亡。此案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2.药家鑫的行为:根据目击者的证言和调查结果,药家鑫明知自己持刀"

药家鑫捅死张妙一案是否构成犯罪?

  1.事件概述:药家鑫捅死张妙一案发生于某日某地,案件涉及药家鑫和张妙一两名当事人。

  据目击者称,当时药家鑫持刀将张妙一捅伤,导致其不幸身亡。

  此案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

  2.药家鑫的行为:根据目击者的证言和调查结果,药家鑫明知自己持刀行凶,对张妙一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其死亡。这一行为涉及了对他人生命的严重侵犯,符合一般人对犯罪行为的定义。

  3.犯罪构成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药家鑫的行为显然具备故意和非法的特征,而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药家鑫捅死张妙一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4.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根据案情的严重性和药家鑫的主观故意,他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当然,具体的判决将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充分性作出。

  5.辩护观点:在辩护方面,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可能会提出一些观点来试图减轻他的刑事责任。

  例如,他可能主张药家鑫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的,或者他可能会主张药家鑫的精神状态不稳定,导致了对张妙一的暴力行为。

  这些观点可能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6.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该案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人们普遍对暴力行为表示愤慨,要求对药家鑫严惩不贷;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关注药家鑫的个人背景和心理状态,在辩护观点中提出了一些质疑。

  无论法院最终做出何种判决,此案对社会的影响都将是深远的。

  总结:药家鑫捅死张妙一案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社会舆论,都对此类暴力行为予以谴责和追究。

  对于药家鑫来说,他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处罚。

  而这一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体心理健康和社会安全的深思。

  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和解决类似事件的根本问题,以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药家鑫捅死人构成什么罪

  药家鑫捅死张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备前链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张妙)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悔碧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此案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仿孙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

药家鑫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

  药的行为很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犯罪的主体方面来说,药已年满十八周岁(故意杀人满十四周岁就能构罪),且其无精神障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次从犯罪的客体来看,其行为侵犯的是张妙的生命权。

  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其用刀朝张妙连刺数刀,其对该行为会造成张妙死亡是明知的,但其因不想被张纠緾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其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药实施了用刀刺张妙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张妙死亡的危害后果。

  综上,药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应从重处罚。

药家鑫犯了什么罪,什么事件?

    药家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学脊纯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西部大学城学府大道上的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肇事者药家鑫驾车撞到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行至郭杜南村村口游枣再次撞伤行人,被周围目击者们发现堵截并报警。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中国公安部的高度关注。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6月7日上午8时,药樱磨咐家鑫在西安被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药家鑫该如何量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案件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

  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

  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悄孝于激情杀人。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法律依宽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启巧稿,依照规定。

药家鑫是否判了死刑?

  引言:在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的一名学生药家鑫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又连刺几刀,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在当时就引起了热议。

  在事发后的半个月内,药家鑫就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进行自首。

  在第2年当地的法院轿帆就对此事作出判决,并且以故意杀人罪使药家鑫判得死刑,而且也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

一、案发经过

  在2010年10月20日,药佳鑫驾驶一辆小轿车在从学校校区返回到市区的途中,将前方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就手持尖刀在张妙的不同部位刺了几刀,被害人也很快被杀死。

  在逃跑的途中,又撞倒了两人。

  同月的22日,公安机关询问张妙是否他所杀,却遭到了他的否认。

  但在23日,药家鑫又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相关部门进行自首。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在闭派雹表示痛心的同时,也会对他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失望。

二、相关原因

  对于药家鑫所判的死刑,也有许多人表示疑问,为什么交通肇事就会被判死刑。其实,有一些专业人士作出解释,说药家鑫犯的不仅是交通肇事罪还有故意杀人罪,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自然是会被判死刑的,非法羡燃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且交通肇事,在肇事的过程中,又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这种恶劣的行为给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遵守法律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未来我国将会更加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它不仅可以使众多公民的行为受到约束,也能为打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提供一定的保障。

  所以我们作为公民,一定要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学法、尊法、守法。

  对于我们自身的生活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法律有了一定了解后,不仅可以约束我们自身的行为,而且也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分析药家鑫案?

    应将药家鑫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来看,一是开车将人撞伤,二是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存在以下情况:

  酒后、吸毒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

  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液贺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闹氏派核租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

  例如:丈夫甲一日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乙和另一名男子丙正在通奸,甲一时气愤,从厨房拿了菜刀将乙、丙杀死,本案中的甲即为“激情杀人”。

    药家鑫一案中被害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因此不能认为是激情杀人。

  更何况"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

  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

  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综上,药家鑫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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