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

作者:郁煦锟时间:2023-07-26 12:47:24

导读:" 药家鑫案是指中国药企药家鑫集团在2021年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被曝光的案件。该案涉及了多个法律条款,以下是对其触犯的法律条款进行的有序列表:1.制售假药罪:药家鑫集团生产的药品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成分不符合标准、药效达不到预期等情况,属于制售假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药家鑫案是指中国药企药家鑫集团在2021年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被曝光的案件。该案涉及了多个法律条款,以下是对其触犯的法律条款进行的有序列表:

  1.制售假药罪:药家鑫集团生产的药品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成分不符合标准、药效达不到预期等情况,属于制售假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

  2.伪造伪证罪:在药家鑫案中,涉及到了对药品质量检测报告的伪造,企图掩盖药品质量问题。这属于伪造伪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

  3.非法经营罪:药家鑫集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4.欺诈罪:药家鑫集团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药家鑫案中,有报道称该集团存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

解决方案:

  1.强化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2.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药品质量监管的标准与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加强惩处力度:对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

  4.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对假药的辨识能力。

  5.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的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药家鑫的案件违背了公民哪些义务

  药家鑫的案件违背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基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亩渣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二条中华余裂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迅毁悄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药家鑫杀人案”的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有那些

根据被告人药家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凳哗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姿铅一万五千元),枣册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药家鑫触犯了共和国宪法的哪一条

  只能说,药的做法危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他触犯的是刑法。犯了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并逃逸、交通违规超速、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累累罪行。

  宪法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宪”,药这样的败类,还没有违宪的资格伏闭。

  比如,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缺亩裂和个人的干涉。

  如果在这个案耐岁子上,法庭敢于包庇罪犯,那么法庭就是违宪,就是触犯宪法,即使业已宣判,也可以由人大宣布判罚无效。

药家鑫该如何量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案件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

  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

  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悄孝于激情杀人。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法律依宽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启巧稿,依照规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药家鑫案?

    应将药家鑫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来看,一是开车将人撞伤,二是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犯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存在以下情况:

  酒后、吸毒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第二个阶段。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药家鑫希望被害人死,是主观故意。

  客观上,药家鑫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至于网上的“激情杀人”之辩,纯属是脑袋发热,胡说八道,简直是放弃了为人的最后一点良知。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液贺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闹氏派核租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

  例如:丈夫甲一日提前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妻子乙和另一名男子丙正在通奸,甲一时气愤,从厨房拿了菜刀将乙、丙杀死,本案中的甲即为“激情杀人”。

    药家鑫一案中被害人行为无任何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因此不能认为是激情杀人。

  更何况"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

  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

  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综上,药家鑫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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