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考试辅导:出口管制措施,你知道什么、为什么、如何、在哪里实施吗?
外销员考试辅导:出口管制措施,你知道什么、为什么、如何、在哪里实施吗?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以及遵守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对特定商品和技术的出口进行限制和监控的一种措施。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对出口管制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因此作为外销员,了解出口管制措施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遵守这些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出口管制措施的一些重要信息:
1.你知道什么:
-出口管制措施是由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旨在限制或禁止特定商品和技术的出口。
-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特定商品和技术被用于非法活动或用途。
-出口管制的范围涵盖了军事装备、双用途商品(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敏感技术和特殊物资等。
2.为什么:
-出口管制是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以保护国家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利益。
-出口管制可以防止敏感技术和特定商品被滥用或用于恶意活动,例如核武器扩散、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等。
-出口管制还可以防止其他国家获取本国的关键技术或资源,以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
3.如何:
-外销员需要了解本国以及目标市场国家的出口管制规定,包括禁止出口的商品、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及相关手续和文件要求等。
-外销员需要遵循出口管制规定,确保所出口的商品和技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外销员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专业律师合作,了解出口管制措施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
4.在哪里实施:
-出口管制措施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各国根据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安全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不同国家的出口管制政策存在差异,因此外销员需要根据目标市场的要求,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出口管制规定。
-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也对出口管制进行了规范,例如联合国的武器禁运和非扩散条约,外销员需要遵循这些国际规定。
总结起来,作为外销员,了解出口管制措施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遵守出口管制规定,确保出口商品和技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才能有效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并维护各国的利益和安全。
2011年外销员考试备考综合辅导: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即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即购销的商品)种类很多,而每种交易的标的物,都有其具体的名称。
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应就交易标的物谈妥,并在买卖合同的品名栏内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一、货物名称的含义和作用
货物(商品)的名称也称为货物(商品)的品名,是指用来区别不同货物(商品)的称呼,在国际贸易中表明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何种物品。货物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货物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是买卖双方相距遥远,远隔重洋,一般很难做到看货成交;同时从签订合同到交货往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买方在这段时间内并未见到货物,只凭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
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要明确买卖什么货物,并在合同中订明成交货物的名称,故品名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其次,标明货物名称是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
从卖方来说,标明交易的名称后才能进行生产、加工或收购,交货才有依据;从买方来说,接货才有据可循。
只有确定了品名,买卖双方才能确定包装、运输和保险等相关事宜。
因此,没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交易也就无从谈起。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货物的描述,是构成货物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猜扒橘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从实践上看,品名误差会给报关、检验等环节带来麻烦,甚至出现退货索赔等案件。
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订好此项条款,不仅具有实践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规定货物名称应穗团该注意的问题
一货物名称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二注意对成交货物的合理描述
三必须考虑货物名称与运费的关系和海关税则的规定
四正确使用成交货物的名称
正确无误地使用成交货物的名称,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此,约定货物名称此此时,要注意下列几点:
1.一般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2.在一个合同中,或同一个公司的几个合同中,同一种货物,不要使用不同的名称。
3.对于某些新货物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习惯的称呼。
外销员考试辅导: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它们之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目的
1.为本国产品扩展外国市场。
2.保证获得有效而稳定的供应品。
3.管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保护并发展国内工业。
4.筹集财政收入。
5.睁茄加强友好合作,打击和制裁敌对国家。
6.稳定国际贸易秩序,保障贸易顺利进行。
7.获取经济贸易自由与平等。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相当广泛。
通商航海条约是以国家或国家首脑的名义签订的。条约有效期限一般比较长。
(二)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两国或几国之间调整它们相互的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如果在贸易协定中包括有支付条款,则称为贸易与支付协定。
(三)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
有的贸易议定书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
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四)关税减让与互惠的协定
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实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扩大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普遍优惠制的决议,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罩粗的制成品和半成品以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这项商品出口、进口、稳价等问题的权利义务,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
按其作用,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国际初级产品协定。
第二类是国际多种纤维纺织品协定。
第三类商品协定只包括出口国,如初级产品与原料生产国物早镇组织之间有关该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定就属此类。
四、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互惠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
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给予对方。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多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驶人、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条款。
所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理由存在时,即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所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所规定的某些场合下,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
一些国家往往把边界两边15公里以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作为例外。
(2)关税同盟
把已经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优惠待遇,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3)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在航行问题上,对于缔约国一方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给予他国的优惠视为例外。
(4)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如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履行的义务,如触及最惠国待遇利益者,应视为例外。
(5)区域性特惠条款
即若干特定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6)其他例外
如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人以及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为例外。
(二)互惠待遇
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的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
互惠待遇条款应用范围广泛,但有些重要贸易事项(需要加以维护和受限制的内容)在互惠条约中要列明。这些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数量限制方面
2.关于保护政策方面
3.关于管制贸易方面
(三)国民待遇条款
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国的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国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捐、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
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享有。
(单选)
1.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协议叫:
A.通商航海条约
B.贸易议定书
C.国际商品协定
D.关税减让与互惠协定
答案:A
2.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
A.经济条款
B.行政条款
C.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
D.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答案:D
3.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
A.立即无条件地、有同样补偿地、自动地适用对方
B.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经过一段时间后适用对方
C.立即有同样补偿地、自动地适用对方
D.立即无条件地、自动地、无补偿地适用对方
答案:D
外销员考试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部门经理(含)以下外经贸专业人员。
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员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全国外经贸行业经统一施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和颁发证书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外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渣桐《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并规定外销员考试、考核的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经贸企业外销员培训工作。培训的的组织和激悉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外销员资格考试,主要目的是测试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知识,内容包括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
采取全国统一书面考试的方试,每年定期举行。
考试面向全社会。
第九条 经过外销员全国统考合格后,由所在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考核下列项目: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能力;
(三)学历和资历;
(四)身体条件。
第十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职务的资格之一。
第十一条 外销员必须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参加外销员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再经所在外经贸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所规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外销岗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
对参加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师职称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外语口试(大专以上外语和外经贸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于口试)合格,可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c此证书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新调入外销员必须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没有在外销事业工作过的人,须在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外经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管理的二级以下机构负责人(含二级)和分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经理,应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第十四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在全国外经贸行业范围内有效。
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外经贸新政策、新法规和新的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过期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培训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人事教育部门在证书上加盖公章,注明培训日期并由所在企业对其进行重新考核。
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外销员调出了发证部门管辖范围,仍继续从事外销岗位工作的,其《外销员资格证书》可继续使用,但须办理由调出单位将其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档案转到调入单位的手续。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据本规定对全国外经贸行业贯彻、执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经贸企业的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对本地区外经贸行业的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使用和颁发证书等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本地区各级外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是加强外经贸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外经贸企业和外销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外经贸企业应在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制定与《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配套的管如铅坦理办法和措施,保证该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档案,把外销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与使用、晋升、奖惩等项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外销员如有严重违反《外销岗位规范》的行为,发证部门有权吊销《外销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外销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外销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0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
-
(四)逾期的:(这里经常会有案例)当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逾期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1、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
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通知。
而我方在收到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伏拍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具有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电报属手弯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前将回复送达A公司。
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
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通知。
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
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缺薯羡期有效,则合同成立。
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予以确认,所以该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五)撤回: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消通知在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中性包装和定牌
货物包装根据其是否注明国别产地和注明商标、牌号的特征,可以分为中性包装、无牌及定牌包装等,这也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的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国外市场常见的中性包装有两种:。
一是无牌中性包装,即包装标志上既无商标牌名,又无原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名;
二是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国际市场一种常见的惯用做法,是适应反限制、反政治歧视斗争的需要,是扩大销售的手段之一。
二、定牌
定牌是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国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我国出口业务中,定牌有下列几种情况。
1.接受客户指定的商标,但在商标、牌名下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字样,这是为了利用这些进口商的经营能力,发挥其经营积极性。定牌可以用“××公司进口”、“××公司经销”、“××公司特制”等字样。
2.接受对方指定的商标,并根据对方要求不加注生产国别标志,即定牌中性包装。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其商号的标记。
另外,还有一种形式即无牌,是指买方要求我国出口商品不要印制牌子。无牌有注明生产国别的,也有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即无牌中性包装,俗称“白牌”。
三、采用中性包装和定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争创国际,加强商标海外注册
采用中性包装、定牌、无牌等做法,一般是由于我国产品在国外尚未建立品牌信誉,或者是在海外未经注册,得不到当地市场保护。
有些产品品质堪称一流,只能凭借市场消费者熟悉的商标和牌名销售。
如能在争创品牌和海外注册等方面下功夫,将更有利于我国产品市场的巩固和扩大。
二特别注意买方指定的商标合法性和商标侵权行为
对外国提供的商标牌名,要进行审查,凡属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迷信的,一概不应接受。
不得采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商标和牌名。
要求我国出口业务,特别是使用定牌出口的,一定要按照国家商标法严格把关,禁止仿冒商标,防止产生侵权问题。
在定牌业务中,除中性以外,应刷中国制造,不能按照买方要求在商品和商标上注明买方指定的国别。
这种做法,实际上可能为对方冒用配额创造了条件。
容易引起国与国之间贸易纠纷,最终还将在生产国的配额中予以扣除,影响我国的直接出口。
三采用中性包装时,不能带有与中性包装相违背的做法
采用中性包装一般是为了突破政治上的限制和歧视,打破进口国家实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果包装过程中将含有生产国标志的物品(如生产国的报纸作衬垫物等),就会造成对方提出索赔或造成政治事故。
2012外销员考试辅导: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第七章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条款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
简称为“品名”(nameofcommodity),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
一、商品的命名方法:
1、以主要用途命名;2、以主要材料命名;
3、以主要成分命名;4、以外观形态命名;
5、以褒义词命名;6、以制作的工艺命名
二、列明商品品名的意义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买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三、品名的填写:在“nameofcommodity”or“descriptionofgoods”处直接填写品名
四、规定品名的注意事项
1、明确具体//2、尽可能使用国际通行的品名
3、注意有关国家的关税、进出口限制和运费的差别//4、合同条款要求品名前后一致
第二节商品的质量
一、定义:简称品质,是指货物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
二、品质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成交
(1)种类: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回样、确认样)
(2)注意橡大事项
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
要留有复样
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如果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
《公约》第42条穗嫌规定:若卖方按照买方的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方可不负责任。
(二)以说明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Description)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
2、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Illustration)适用于技术密集型产品
3、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
品牌(Brand):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用来区别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商标(TradeMark):是产品文字名称,图案记号,或两者相结合的一种设计,经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经批准享有其专用权的标志。
(2)品质增减价条款的规定方法:
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和减价。
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部分扣价。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多交货,买方可拒收多交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卖方少交货,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同时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了解)
2、国际贸易中的度衡制度
公制(或米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
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1公吨=1000公斤,1长吨=1016公斤,1短吨=907公斤
(二)重量的计算方法(重点)
1、按毛重(GrossWeight,简称GW)计。
2、按净重(NetWeight,简称NW)计去皮的方法: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习惯皮重/按约定皮重
3·按公量计重(ConditionedWeight)。
4·按理论重量计重(Theoreticalweight)。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固定体积的商品。
5·法定重量(legalweight)=纯商品重梁族竖量 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海关征税的依据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基本内容:由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组成。
2、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
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约数”可以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理确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就是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完整的溢短装条款由三部分组成:机动幅度/选择权/超过或不足部分的计价方法第四节商品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保护功能/方便功能/促销功能
二、包装的分类
(一)运输包装(transportpacking)又称大包装、外包装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2、运输包装的种类(了解)
3、运输包装的标志(重点)
(1)运输标志(shippingmark),又称“唛头”,由一些字母、数字、简单的文字及几何图形组成。标准运输标志的组成:收货人或买方的字简称/参照号码/目的地/件数号码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提示注意又称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
(二)销售包装(sellingpacking),又称小包装(smallpacking)、内包装(innerpacking)
1、销售包装的种类(了解)
2、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1)便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搬带和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5)注意条形码标志的使用
6)提倡绿色包装(GreenPackage)
7)注意各国的风俗习惯:包装的图案/包装的色彩/包装的数字/包装的文字说明
8)注意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三、中性包装: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名、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定牌中性: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商的名称
无牌中性:商品和包装上无商标/牌名,也无产地和厂名。
四、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
五、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费用等
相关阅读推荐
-
2023-07-18
-
外销员考试取消了吗?外销员和单证员哪个在外贸公司招聘更受重视?
2023-07-18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