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完整的管理制度需要哪些制度?

作者:暴钊风时间:2023-07-18 20:53:47

导读:" 公交公司是一个庞大的组织,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证运营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公交公司需要的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制度: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2.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晋升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司能够"

  公交公司是一个庞大的组织,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证运营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公交公司需要的管理制度:

  1.组织架构制度: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

  2.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晋升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司能够招揽优秀的员工并留住他们。

  3.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透明和稳定。

  4.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路线规划、乘客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交车能够按时运行,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检修、驾驶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乘客的安全和公司的资产安全。

  6.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减少排放、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7.紧急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对突发事件、灾难处理、危机公关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交公司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

  8.信息化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9.行业监管制度:包括政府监管、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以确保公交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

  以上是公交公司需要的一些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交公司管理方法一般有哪些

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

1、公司总经理职责

2、公司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3、公司办公室职责

4、公司人事部工作职责

5、公司财务部职责

6、公司总务部职责管

7、公司营销部职责

8、公司采购部职责

9、公司生产管理部职责

10、公司技术工程部职责

11、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

12公司产品开发部职睁亮责

13、公司储运部工作职责

14、公司工程维修部职责

15、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

16、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17人力资源部经理岗位职责

18、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19、公关部经理岗位职责

20、发展部经理职瞎兄责

21采购部经理岗位职责

22、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23、工程师岗位职责

24、收银出纳员岗位职责悉神宽

公交公司的奖罚制度有哪些

  根据安全指标,服务,车辆保养等制度的执行情进行奖罚。

公交车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

  【关键字】客运管理办法

  【等级】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5-03-23

  【生效时间】2005-06-01

  【内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斗嫌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空段手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燃山: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公交车制度

  1、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等证件要齐全、合法。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要服从班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一切以为服务为主,提高服务意识,树立文明驾驶员形象。

  4、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出车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

  5、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避免猛踩刹车,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洞拍液建设贺陵、路权分配等纳物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如何完善公交班线安全管理针对性制度

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与广大同行交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交企业需要有针对性并系统地建立健全规章键简尺制度.比如:行车安全中的遵章守纪;严格贯彻三检(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消防安全中的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生产安全中的操作规程;特殊工程的持证上岗等都需要详细规范和制定各项制咐数度,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稿高.

求公司(最好是公交公司)财务部门所涉管理制度,如:报销管理制度、借款...

第一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在本规定权限内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权限的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货币资金日常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对货币资金必须有效控制,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外单位垫付资金和货款。

3.1财务部的管理权限

  3.1.1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是本公司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

  对外办理融资业务,对内集中管理销货回款、按计划及工作进度向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拨付生产经营资金、办理公司总部其他资金收、付业务。

  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无权自行对外融资;。

  3.1.2公司财务部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对其收支进行综合平衡,严格控制,确保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和合理使用。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经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并在财务部内部银行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支付;

  3.1.3财务部(含分、子公司财务部,下同)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货币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按年、季、月编制公司资金平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举模执行,并认真做好货币资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3.1.4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计划外资金。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办理追加计划手续,财务部视其当时资金状况,予以安排支付。

3.2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

  3.2.1总工办负责执行材料物资采购支出计划和多余材料物资销售处理,并有效控制存货(储备资金)、应付帐款(含预付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负责备品备件采购支出及购进固定资产指标,并有效控制库存设备、备品备件、应付帐款(含预付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负责正握缓并有效控制药政、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

  3.2.2商务部负责产品销售收入和营销费用指标,有效控制存货(发出产品)、应收帐款的资金占用水平;按公司年度销售政策有效控制营销费用指标;

  3.2.3负责生产的分公司、子公司除负责水、电、气和制造费用指标,有效控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资金占用水平,还需有皮态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品存货资金占用水平;

  3.2.4广告部负责广告费用支出指标,按公司批准的计划有效控制广告支出总额并按工作进度使用资金;

  3.2.5总经办负责业务接待费、小车费用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指标,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励行节约,减少支出;

  3.2.6信息部负责公司信息及网站建设维护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支出总额;

  3.2.7市场部负责市场研发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市场研发支出总额;

  3.2.8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费用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支出总额;

  3.2.9、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及工资性补贴支出指标,及员工基本保险、员工贺仪与奠仪以及员工生日等福利支出指标,按公司计划有效控制。

3.3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

  3.3.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

  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

  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

  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3.3.2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应按日向销售公司提交销货回款清单,定期与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核对资金往来帐务;

  3.3.3财务部应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有关领导报送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按月报送货币资金收支情况表,并提出相应建议;

  3.3.4财务部应及时掌握货币资金收支信息,有权参加产品销售会议,物资订货会议以及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署,随时掌握货币资金收支动态。

4.现金管理

4.1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4.1.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4.1.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4.1.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1.4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4.1.5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4.1.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1.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1.8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4.2现金库存限额。

  根据的远近和交通便利与否等具体情况,依据三至五天的正常开支的需要量,由银行核定库存限额。

  现金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立即送存开户银行。

  需大额支付现金时,提前与开户行联系,取款当日将现金支付完毕。

  4.3财务部设立订本式“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按日登记;同时由其他专职人员将有关业务录入电脑记帐。月末“现金日记帐”余额应与电脑记录的“现金总帐”余额和库存现金数额相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4.4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4.4.1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的现金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4.4.2现金收付款凭证必须大小写金额相符,原始单据齐备,且审签手续齐全,收款人在收支凭证上签字后,出纳人员才能收付款项,并当面点清;

  4.4.3收付款项办理完毕,出纳人员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及出纳员名章戳记,对报销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

  4.4.4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善、原始单据不齐备的现金收付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4.4.5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同库存现金实存额核对,做到帐实相符,日清月结;

  4.4.6在实现电算化条件下,现金日记帐与总帐的核对,收支凭证与帐簿的核对,帐存与实存的核对,仍由出纳人员负责。

4.5现金内部控制

  4.5.1出纳人员无权进行现金帐务的处理,不得先收或付款后,才将单据交会计人员制单;

  4.5.2收付款事项,必须有人经手、有人验收、有人批准,做到凭证规范、手续齐全。原始凭证不得涂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保留帐外现金(公款);

  4.5.3审核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现金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银行存款管理

  5.1严格执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制度》,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但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凭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

  其余存款帐户的开立,也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5.2子公司的基本账户一般交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管理,经公司财务部同意,可以在工作就近地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以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特殊情况需使用基本账户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5.3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只能办理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5.4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正确运用银行结算方式。目前采用的结算方式一般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结算、汇兑结算等。

5.5银行存款内部控制

  5.5.1财务部内部银行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银行存款总分类核算。

  并设立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

  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入帐。

  “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月末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帐的月末余额相符;。

  5.5.2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

  如有未达帐项需将已经入帐而银行未入帐的项目和银行已入帐而未入帐的项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经过调整后,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

  5.5.3各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超过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限额以上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各单位在请款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以及请款的用途、金额,按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方得付款;

  5.5.4财务部内部银行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5.5.5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

  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

  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

  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

  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

  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5.5.6财务部负责人及审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5.5.7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凭证及帐目要妥善保管,按时归档,不得丢失或毁损。

6.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6.1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6.2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帐,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6.3信用卡的开设,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持卡人要正确使用信用卡,不得违约和透支。

  如有违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负责。

  财务部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严格进行监控。

7.外币业务管理

  7.1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并注意手续必须齐备。

  要坚持货币计量原则,合理确定记帐本位币;要正确设置外币项目,实行双重计价制。

  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帐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7.2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7.3汇兑损益

  7.3.1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凡是由于汇率变化造成记帐本位币与帐面记帐本位币的差额,或者期末编制会计报表而出现的折合差额,均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7.3.2筹建期间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7.3.3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7.3.4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清算损益;

  7.3.5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章请款报销制度

  1.目的:为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款项支付和报销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3.管理原则

3.1货币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司的货币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公司(含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全部存入银行存款基本帐户,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基本帐户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

  各子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核定可单独使用一个银行存款一般帐户,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当月计划拨款,各子公司按工作进度和公司有关规定自主使用。

  个别子公司因特殊情况(地域限制、经营方式需要等)需要自主使用银行基本帐户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2日常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3.2.1每年12月20日前,各分子公司和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次年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费用管理要求编制次年的日常资金使用总计划,报公司财务部汇总,经公司办公会审查核准后下达年度用款计划。公司财务部按总用款计划编制货币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3.2.2每月4日前,各分子公司和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工作需要编制本月的日常用款计划,报公司财务部汇总,经公司办公会审查核准后下达月用款计划。公司财务部按月计划和工作进度向各子公司拨款,各子公司财务部按计划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根据工作进度用款。

3.2.3专项资金使用单项审批

  3.2.3.1专项资金使用指计划外的业务费、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性支出和专项物资采购等资金使用;

  3.2.3.2专项资金使用由各分子公司和公司职能部门等用款单位事先提出单项用款书面申请,说明款项的具体用途及将达到的效果、用款数额和具体用款时间,根据数额大小报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才能用款。额度较大的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投资性质的资金使用,还需履行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审批形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国家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等)。

4.请款程序

4.1各分子公司请款

  各分子公司申请当月计划内拨款时,由分子公司财务部填制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付款凭证”,经分子公司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签字后交公司财务部。若属专项资金使用或计划外的其它支出,则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书面申请等有关资料。

4.2个人请款

  各公司和个人实际用款时先由经办人到本公司财务部领取专用请款单(根据用途分为“出差申请”、“专项借款申请”“应付帐款结算申请”“专项业务费申请”)——在请款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请款的事由和金额等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将请款单连同有关合同、计划、发票或专项资金单项审批报告—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报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批——超过分子公司领导权限的,再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按规定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3备用金借款

  行政、销售等常有零星支出的公司,允许其有关人员借支一部分备用金。

  备用金数额严格控制,以不超过10天零星支出量为限,由用款公司和财务部共同确定。

  备用金经济责任落实到人,由经办人凭经批准的借据到财务部借款。

  备用金到年底须全数归还公司,次年再重新办理借款。

4.4财务部审核(指公司财务部,各分子公司财务部等)

  各级财务部收到请款单据时,先审查其用款是否为计划内开支,如属计划外的开支或专项资金开支,是否有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的专项报告;再审核有关合同和预算是否已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准;最后审查其请款单有关人员签字是否齐全,与有关合同、预算是否相符,有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等。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才能支付款项。

5.各级领导审核责任和审批权限

  5.1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开支负责。审核各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对开支的数额和效果发表明确意见。

  5.2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各项开支负责。审批本公司计划内的各项开支(含按公司统一标准报销的费用、履行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的各项合同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对开支的数额和效果发表明确意见。

  5.3公司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开支负责。审批公司分管部门日常计划内的各项开支(含按公司统一标准报销的费用、履行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的各项合同等);审批分管各分子公司、分管部门的单笔开支金额在审批权限以内的专项资金,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查分管各分子公司、分管部门的年度、月用款计划,对计划发表明确意见。

  5.4公司总经理:审批年度、月用款计划;审批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大额经济合同;审批公司分管领导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以上至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内的专项资金;与董事长共同审批总经理审批权限以上(指本制度规定限额)、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额度以内的专项资金和投资性支出(含购买无形资产、大宗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对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大额支出,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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