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新闻标题: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作者:纪升凯时间:2023-07-18 20:53:46

导读:"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1.停车位分配: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和需求,停车位应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每个机关单位应有固定的停车位数量,并指定专门的停车区域。2.停车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机关单位的政策规定,停车费用可能会有所差异。有些地方可能对机关车辆停车免费,而有"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1.停车位分配: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和需求,停车位应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每个机关单位应有固定的停车位数量,并指定专门的停车区域。

  2.停车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机关单位的政策规定,停车费用可能会有所差异。有些地方可能对机关车辆停车免费,而有些地方可能会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

  3.停车时限: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通常会规定每次停车的最长时限。这是为了避免机关车辆长时间霸占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

  4.临时停车规定:有些机关单位可能会有临时停车需求,比如接待来访的重要客人。在这种情况下,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可能会允许临时停车,但需要提前申请和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常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可能包括罚款、扣分或者其他相关处理。

  6.公平公正原则: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对不同机关单位或个人设置特殊待遇。每个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规定约束。

  7.监督与管理: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总结: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停车位分配、停车费用、停车时限、临时停车规定、违规处理、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机关车辆的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执行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创设安全、文明、和谐的机关办公环境,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条例

  一宏孝、车辆出入管理

    1、机关各部门车辆(含工作人员私家车)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的《资兴市委机关车辆通行证》出入机关大院。

  《车辆通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车、证、人应与申领登记保持一致,通行证遗失或车辆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补办或更换。

  车辆出入机关大院时须将通行证放在醒目位置,供保安人员查验。

    2、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遵守大院内各项交通警示,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3、举办大型活动、召开会议时外来车辆需进入大院,应报告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可视情况放行,保安人员及时做好车辆引导。

    4、凡从机关院内搬运物品的颂绝厅车辆,必须凭相关单位证明及物品清单,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查验并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后,方可放行。

    5、持证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人员、推销人员带入机关大院,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机关大院,出租车不得进入机关大院。

  二、车辆停放管理

    1、市委机关大院各单位公务车辆及工作人员私家车实行定点停放,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就近野隐、方便原则划定停车区、位,各单位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详见附件:市委机关大院车辆泊车安排表)。

    2、机关大院内所有未划定停车位的路段严禁停放各种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绿地泊车。驾驶员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严禁跨线、线外或占道停车,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3、机关大院内通行的车辆一律按大院内交通标志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人员上、下车后立即驶离,不得在通道上滞留。

    4、政务广场所有停车位为外来办事、参会车辆临时停放区。驾驶员应服从保安人员指挥,院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车辆不得私自占位停放。

    5、机关院内居住人员私家车一律不得停放在划分给各单位的指定停车位以及政务广场停车位,就近有序停放在家属区域内的空地或其他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允许的地点。

    6、机关大院内货运车辆(限6吨以下)一律从西门进出,装卸过程中车辆、货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7、驾驶员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停车后及时锁好门窗。

  否则,一切后果车主自负。

  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保安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8、非机关公务车辆及院外人员车辆原则上不得在院内过夜停放,因特殊原因需过夜停放的车辆,须报物业公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车位停放,严禁长期过夜停放。

  三、违章处理

    车辆进入大院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大院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大院内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将在该车辆上张贴违规书面通知单,并注明车辆违规次数;单位车辆(含在职人员私家车)如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以书面形式对车主予以警示,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责成教育督促驾驶人员限期改正;如违规2次以上,支持物业公司对车辆锁胎,对车主予以警告;大院外车辆如不按规定停放3次以上,并不服从指挥的,向车辆主管单位通报情况,并在下一轮更换通行证时将不予核发市委机关大院车辆通行证。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物业公司对机关大院内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车辆进行违规查处,对违规车辆进行拍照,并设立车辆管理专栏予以公布。

  对屡教不改者,支持物业公司对车辆锁胎,对车主予以警告。

  对严重影响院内交通秩序或重大活动开展的,将通知交警大队进行拖车处理,并由交警部门处罚,按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3、对持假通行证进入机关大院的车辆,一律没收《车辆通行证》,并责令车辆驶离机关大院。对持假通行证的车辆及出借通行证的车辆,将在机关大院车辆管理专栏中公告曝光车辆牌照,并通报相关车辆主管部门单位。

    4、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予以警告并令其立即驶离,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不驶离,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保安人员可锁住车辆。

    5、进入机关大院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否则保安人员可锁车辆。

    6、驾驶员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或辱骂威胁保安人员,妨碍其正常执勤的,将予公布曝光;造成设施损坏、人员伤亡等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交通事故处理

    1、机关院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尽快恢复通行。

    2、停车时如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现场保安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关于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机关配备和处室购置的车辆均属机关固定资产,一律由厅办公室登记造册,对车辆使用、维修情况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没有配备车辆的处室(含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因公需要到市内较远的地方,或遇到紧急公务,可填写派车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厅办公室专人负责派车。

  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的,在办理派车手续后,可派车送到车站、码头、机场。

  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报厅办公室批准。

    三、处室车辆在市区公务使用,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处室指定专人做好用车记录。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送站及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安排不过来,由厅办公室调用处室车辆服务,有关处室应服从调度。

    五、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和处室车辆均安排不过来,由用车单位向厅车队提出申请,厅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向外租车事宜。

    六、凡上级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人员来榕的接待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保证用车。

    七、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八、厅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用车,需按规定收费(具体规定附后)。

    九、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闽委办发[1995]10号),已经领取驾驶执照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期间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公务需要的,须经厅领导批准。

    十、车辆维修或保养,厅车队车辆应经正副车队长确认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处室车辆应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均凭维修单统一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须经该车驾驶员签字,并经车队长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桥皮慧,报厅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报销。

    十一、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故障维修由驾驶员负责临时处理,重大故障应立即向厅办公室报告,回单位后凭维修单补办有关手续。

    握弯十二、车辆更换零配件或补充随车用品(如香水、车用腊、空气清新剂、坐垫等),厅车队车辆应经车队长确认并报厅办公室批准,处室车辆应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厅办公室批准,由厅车队采购。

    十三、建立机关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公里数应与派车单基本相符,除特殊情况外,市区内运行的车辆一律凭油票加油。

    十四、机关车辆应及时核销过路费、停车费,原则上不超过一星期。厅车队车辆由驾驶员填写专用核销单,车队长审核,处室车辆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厅办公室批准核销。

    十五、实行机关车务公开制度,建立本车车况及费用档案。设置车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维修项目及费用等,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七、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厅办公室、驻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厅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接受车队长统一调派。

  要做到及时出车,文明行车,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后果自负。

    二、车辆由专敏答人驾驶、保养。

  驾驶员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车辆,若需调换车辆,必须征得车队长同意,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厅车队要强化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驾驶员要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和人身安全。

  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凡违章,其罚金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四、车队长工作职责:关心驾驶员政治进步、生活、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负责车辆安全检查,提出保养、维修意见;负责采购油料车辆零配件及随车用品,做到质优价廉;核实上报厅车队驾驶员各种补贴及车辆途中费用,做到严格把关。

    五、副队长工作职责:协助队长管理车队日常工作,接受队长分派的各项工作,车队长出差期间,履行车队长工作职责;加强车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参与采购车辆的零、配件及随车用品;参与审核驾驶员各种补贴。

  附件2:因私用车的范围、审批与收费规定

  一、申请范围:

  直系亲属因急病前往医院及入、出院;

  本人及直系亲属因病定期前往医院检查、复诊治疗;

  本人前往机场、车站接送直系亲属;

    本人前往市区内外某处办理突发性急事。

  二、审批办法:

    在上班时间用车,由用车人向车队长报告用车所需时间,并缴交车费后,由车队长派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车,应提前办理手续,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急病及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可先出车,后由用车人补办有关手续。

  三、收费标准: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嫌橡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

  现历弊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

  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

  处级以上***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

  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芹烂旁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

  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

  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优先采购。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

  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公务用车采购按***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提出书面请示。

  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分管领导批准确定。

  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

  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

  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

  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

  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

  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

  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

  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

  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_法师兄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为:1、严禁公车私驾。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

  2、严禁公车私用。

  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

  3、严禁违规驾车。

  公务睁答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假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

  4、严禁公车(款)学驾。

  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5、严禁私车公养。

  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6、严禁违规购置公车。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7、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

  8、严禁违规报销费用。

  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一、严禁公车私驾。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

  二、严禁公车私用。

  公务人员不准蚂启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

  三、严禁违规驾车。

  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假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

  四、严禁公车(款)学驾。

  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严禁私车公养。

  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六、严禁违规购置公车。

  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高档配闷早如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七、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

  八、严禁违规报销费用。

  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公务车辆仅限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2、公司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

  4、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

  5、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七条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扰判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芦卜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党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杀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铅亏》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据:《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市、县委有含激槐关领导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

  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谈友车。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第八条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车库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节假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户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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