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编配单位是指什么?

作者:吴运达时间:2023-07-18 20:53:41

导读:"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编配单位是指什么?在公共资源管理中,公务用车是一项重要的资源配置。为了增加公务用车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许多地区开始要求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填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然而,对于其中的一个术语“车辆编配单位”可能存在一些疑"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编配单位是指什么?

  在公共资源管理中,公务用车是一项重要的资源配置。

  为了增加公务用车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许多地区开始要求各级政府和机关单位填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然而,对于其中的一个术语“车辆编配单位”可能存在一些疑问,下面将对其进行解释。

  车辆编配单位是指在公务用车管理中,对公务用车进行编配的具体单位或部门。

  它主要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范围,将可用的公务用车分配给各个部门或单位使用。

  车辆编配单位可以是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是机关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部门。

具体来说,车辆编配单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和统计:车辆编配单位需要了解本单位所拥有的公务用车的具体情况,包括车型、数量、车况等,以便进行合理的车辆分配和管理。

  2.分配和调配: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车辆编配单位需要将可用的公务用车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调配,确保各个部门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维修和保养:车辆编配单位还需要负责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监督和管理:车辆编配单位还需要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发生滥用、私用等行为。

  总之,车辆编配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承担着车辆分配和调配的职责,还需要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填写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可以增加对公务用车的了解和监督,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开度。

  然而,对于车辆编配单位的设立和职责划分,各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有些地方将车辆编配单位设立在政府的有关部门,由专门的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而有些地方则将车辆编配单位设立在机关单位内部,由机关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不同的安排可能会导致车辆编配的灵活度和效率存在差异。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编配单位的规范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区应该建立统一的车辆编配单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什么是车辆定编证?有什么作用?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规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庆培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誉指唯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逗圆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根据2000年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3号纪要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采取指定车种、车型的办法,即: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2.0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1.8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嫌橡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讯、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

  现历弊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

  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

  处级以上***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

  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芹烂旁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

  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

  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型别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执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优先采购。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不得配备各种型别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排程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

  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公务用车采购按***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提出书面请示。

  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的批示意见,稽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稽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稽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分管领导批准确定。

  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

  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稽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

  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稽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

  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

  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

  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

  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

  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

  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稽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释出之日起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芹败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嫌升颤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笑型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单位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本文是我整理的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仅供参考。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专车、及公务用车辆。

  专车系指公司为部分特定人员或部门特配车辆。

  公务车系指除上述专车以外的所有车辆。

  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3条行政部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衫厅伍赔及司机管理。

    第4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对认定人员根据协议配备工作用专车,实行月费用包干,额度内凭票伏银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公司认定特配部门使用的专车费用由公司稽核报销。

    第5条其他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均不配置专用车辆,确需配置,须由其部门主管或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行政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配置,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超出预算的费用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6条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含专车使用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公出或私用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专职司机应每周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7条车辆行驶证,属专车的日常由专车使用人负责保管,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将专车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险单由行政部统一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8条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附件3),当班司机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相符,与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费用明细等,对发生的票据编号整理,以备报销时核对。

    第9条车辆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行政部保管。每车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附件5),经手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油量不够需加油时,凭公司统一发放的针对每辆车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时在《车辆加油记录表》上作好记录以备查。

    第10条行政部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司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不听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与处分,并停止其使用资格。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11条车辆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

    (2)接送公司宾客。

    (3)专车专用。

  第12条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①属个人使用的专车由使用人自行驾驶,一般不纳入调派,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专车由行政部调派;属部门使用的专车使用实行报备制度,只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出车前交行政部备案。公务车由行政部统一调派。

    ②公务用车,使用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等,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负责人审批调派。

  行政部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车辆使用申请尽量作到当班用车1小时前申请,下午用车上午申请,次日用车当日申请,夜间用车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2天前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③由行政部将《车辆调或或派单》(见附件2)交与司机,司机根据《车辆调派单》予以出车。

  ④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

  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

    ⑤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序申请派车,否则不予派车,司机不可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罚款200元。

    (2)司机按用车人员的目的地行车。

  行车前需选择好最佳路线。

  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使用人用车完毕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13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14条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15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16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7条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四章维修保养

    第18条本公司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19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程序

    (1)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车辆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行政部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

    (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3)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

    (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

    (5)车辆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

    (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7)行政部每月负责统一购买汽油,并分配到各车辆油卡上。

  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

  特殊情况(加油卡损坏、加油点网络中断等)下需现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

  每次加油时,司机需填写《车辆加油记录本》(见附件5),以备报销时核对。

    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处50~200元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一、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

  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

  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

  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

  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

  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

  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

  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5.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4、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五、相关费用报销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企业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3条权责单位

    本企业的办公用车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车管理

    第4条企业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行政管理部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5条部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6条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7条企业公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8条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管理部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车队纪律

  第9条日常行为管理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为体现企业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未经车队主管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企业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车队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当年绩效考核。

    (5)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

  填写完后由本部门主管签字,总经理签字再由车队主管签字,确定驾驶员。

  签字不全不得放行。

    (6)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9)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0)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1)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2)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3)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14)原则上由司机负责企业的出车任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驾驶企业车辆。非专职司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司机有责任及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刻向有关各方汇报。

    (15)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第10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车辆排队候客时擅离车位,三五成群聊天影响工作。

    (4)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营运。

    (5)擅离工作岗位。

    (6)填《路单》不认真,弄虚作假,涂改、撕毁《路单》。

    (7)下班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8)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9)服务态度不好,影响企业声誉。

    (10)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③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企业共同负担。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办理。

    第13条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14条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车队长审查后制订修理计划后,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第15条企业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维修费在____元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行政管理部经理审核;____元及以上的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费用报销

    第17条公务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第18条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19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20条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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