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党政正职监督制度:为何、如何、何时、何地、何人等问题亟待解答?

作者:郜泽运时间:2023-07-23 14:26:24

导读:" 如何完善党政正职监督制度:为何、如何、何时、何地、何人等问题亟待解答?一、为何亟待解答?1.党政正职监督制度是确保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发现,存在着监督不力、监管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一些党政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

如何完善党政正职监督制度:为何、如何、何时、何地、何人等问题亟待解答?

一、为何亟待解答?

  1.党政正职监督制度是确保党政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发现,存在着监督不力、监管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一些党政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

  2.党政正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滋生,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

  3.随着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对党政正职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二、如何亟待解答?

  1.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政正职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权力和程序,确保监督的全覆盖、全过程。

  2.提高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加大对党政正职干部的监督力度,深入开展巡视巡察,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

  3.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督,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强化党的纪律检查体系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何时亟待解答?

  1.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加强党政正职监督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

  2.面临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必须加强党政正职监督,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确保党和政府的高效廉洁治理。

  3.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加强党政正职监督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重要任务,需要抓紧时间进行解答。

四、何地亟待解答?

  1.全国范围内,党政正职监督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全局性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努力。

  2.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何人亟待解答?

  1.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应当担负起党政正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2.党内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3.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发挥监督的力量,共同推动党政正职监督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党政正职监督制度是当前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只有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提高监督力度和效果、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才能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和政府的高效廉洁治理,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健全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

  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

  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

文化

  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

  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

  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

  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

  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

  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

  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

  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

  一是一迟春悄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

  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

  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

  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

  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

  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森返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码渣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

  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

  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

  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

  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

  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

  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

  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

  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

  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

  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

  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

  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

  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

  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

  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

  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

  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

  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

  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

  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

  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

  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

  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如何加强和改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

  实践证明,做好干部工作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干部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因此,笔者认为干部监督工作要从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入手,以学习和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为契机,结合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突出以“四个转变”为重点,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防止和克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突出由对领导干部个人监督向领导班子集体监督的转变一个单位的风气正不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班子的作风正不正和是不是起到表率作用。

  有的地方曾出现领导班子“集体违纪”、“群体犯罪”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领导班子集体的监督被削弱了。

  要强化对领导班子集体的监督。

  一要完善决数前策机制。

  不断完善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程序等行为,健全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自我监督的意识。

  二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班子成员之间是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也最具监督便利,任何一项政策、决议的出台,都离不开领导班子成员的集体监督、把关。

  因此,要通过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好领导班子在党性、党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要抓好监督制度建设。

  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放在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和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逐步建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机制,抓好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议的监督,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都要做到条件、标准、程序、政策、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如果对“一把手”的权力运用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势必会导致权力失衡、决策失误和行为失控,给工作带来损失,给事业造成危害。

  二、突出由“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空弯“生活圈”、“社交圈”监督的转变工作时间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活动,往往更能反映领导干部“官德”的情况,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三圈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内的不正常情况会影响干部权力在“工作圈”的正常运用。

  事实证明,在工作中管不住“小节”,必定要丧失政治上的“大节”。

  因此,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既要了解领导干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现、工作能效,也要了解他们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

  通过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可以掌握领导干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问题,获取平时按正规程序实施的干部考察掌握不了的信息,从而更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干部的素质、能力及现实表现情况,使领导干部难以脱离和超越监薯亏清督的范围和时段,为党组织准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客观的依据,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真正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不留“空白地带”。

  三、突出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转变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进行检查处理。

  具体表现为:对容易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领域,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也不能及时察觉和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经常是等到问题严重了才查处。

  这种事后监督,是典型的被动监督、消极监督,使得许多本来可以及时察觉和纠正的问题发展、蔓延,最终造成不良后果。

  那么,怎样才能由被动监督转变为积极监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做到事前要“堵”、事中要“卡”,事后要“查”,保持整个监督过程首尾相互联系,从整体上提高监督效果,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首先,要关口前移,加大干部任前监督力度,紧扣“唯德才授权”原则,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从而在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带病提拔”。

  其次,要跟踪考察,加大任中监督的力度,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德、群众威信、领导能力、工作业绩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带病操作”。

  再次,对主要领导离任时,要认真落实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离任”,以防“带病离岗”。

  四、突出由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的转变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干部监督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

  一是监督的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重视运用现代科技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建立起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二是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诫勉谈话、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

  要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公开评价机制,强化事前监督,加大群众监督覆盖面,增强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发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发挥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组织监督、执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监督网络和合力。

  逐步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切实改进传统的单纯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做法,解决干部监督工作的“先天性”不足。

如何完善中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来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如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权,怎样处理违宪事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在一般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等,都应有一些具体斗谈制度和法律规定[5]。

  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弊端和困难,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监督法》等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从而使宪法监督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制定监督法律。

  比如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键族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

  2002年8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

  因此,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我们要加快研究制定并出台监督法,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设立专门机构。

  也就是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国外实施宪法监督的机构,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我国设立一个什么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

  因为设立宪法委员会有宪法的依据,它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也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

  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

  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设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解决争议的活动。

  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

  但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备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体现宪法的全部权利,总会有一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

  这些空白如果不给予填补,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

  我国的现行宪法相对来说比较简括和原则,我国的法律也还谈不上达到了完备无缺的程度。

  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当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

  这种宪法诉讼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门法具体保护的权利,一律由部门法加以保护。

  这就是宪法诉讼的有限性。

  但是当穷尽部门法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给予救济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加以解决。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增强宪法权威、维护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完善领导机制。

  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我们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证和前提条件。

  因为党在宪法监督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由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在我国,无论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

  任何企图消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又必须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空亮碰会的领导;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监督制度,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监督制度,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执行宪法监督制度,按照宪法监督制度办事。

  另外,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代表工人阶级实施政治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

  因此,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是我党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需要,更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需要。

  (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所谓“违宪”是直接违反了宪法的一种形态,它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内容及精神直接相违背。

  所谓“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6]。

  违宪审查既可以作为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也可以作为对多数人利益的警告,对多数人行为的警告、限制,让多数人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

  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比较成型的制度,要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来进行考虑,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如何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断完善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廉胡亩老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耐缺建立健全风裤升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如何抓好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

  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学习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含判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受监督。

  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

  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严把责任落实,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

  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饥樱。

  一要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

  相互监督具有内在性的特点。

  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

  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

  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二要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

  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

  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

  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要讲究监督方式方法。

  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

  除了烂老丛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四要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

  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完善监督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制度建设,依靠法制搞好党风,是邓小平同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

  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行监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保证。

  一是制度建立要严明。

  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款。

  二是要完善权力规范。

  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

  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减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还权于市场,如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

  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

  三是要坚持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

  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

  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导致目前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制约。

  当前应围绕依法治权,及时将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提升到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层面,加快权力监督立法进程,构筑法制体系。

  尽快出台《监督法》、《廉政法》,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执行制度要严格。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再好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是一纸空文。

    因此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做好表率。

  其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

  再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

    (四)从实践操作中把关,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

  组织监督关键是要解决上级组织监督能力的知情权,同级组织监督知情、不敢为,下级组织监督既不知情、也不能为的问题。

  重点要强化三种组织的监督力度,从三个方向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一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

  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最易接受,最见效果的监督。

  主要是要采取措施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在如何知情上下功夫。

  因此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在检查监督中,切忌走马观花,凭汇报、凭印象"打分",这样往往就起不到监督作用。

  上级可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

  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

  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全有必要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

  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

  二要强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往往力不从心,处于监督弱势。

  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规格。

  监督规律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其主体、客体地位必须平等,所以有必要赋予纪检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同的级别规格,避免出现站在别人"屋檐下"监督别人的"以小督大"的弱势局面。

  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以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改革下级纪检机关人员的任免方式,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纪检机关在征求下级纪检机关所在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任免。

  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审计、检察、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三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

  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

  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

  对于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五)畅通监督渠道,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

  一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

  要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

  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官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人、财、物的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直接调查听证等形式检查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权力是否按程序运行,是否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公开用权。

  要引导人民代表正确行使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各级国家领导干部选举权、罢免权、弹劾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发表严肃负责的政治见解等。

  三是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

  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的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五是要强化新闻监督的职能。

  要制定《新闻法》,在确立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对新闻工作者的地位、职责及其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真正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

  同时要改革新闻体制,像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

  新闻记者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曝光滥施职权、权钱交易丑行于光天化日之下。

如何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强化组织纪律监督检查

   滑散 1、把握关键,抓好领导模范带头作用。

    2、毕让烂巩固主线、抓好手漏思想政治工作。

    3、奠定基础,抓好制度建设及长效保障机制的完善。

    4、教育引导,实现思想的认知统一与行为上的凝聚与执行。

    5、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为工作增添动力。

    6、典型导引,营造加强作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7、动态管理,完善干部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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